【頒發日期】2006/05/30【頒布單位】京建交[2006]455號文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商品房預銷售管理,維護良好的交易市場秩序,杜絕商品房預(銷)售經營的各種違法違規和不誠信經營行為,現將我市規范商品房交易秩序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和現房銷售信息確認時,應當如實申報所售樓棟的擬定開盤時間和該樓棟擬售均價,通過北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網(www.bjfdc.gov.cn,以下簡稱交易網)和售樓處對外公示。商品房住宅項目自取得預售許可證之日起三天內,必須開盤,并按整棟對外銷售。開發企業如有自留預售房屋的,需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方可銷售。
已領取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未開盤、擬售均價有變動或有房屋未進行網上認購的,開發企業應在6月5日前通過交易網進行完善,今后如有修改,應隨時公示。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不得排號、定房、內部認購或收取任何預付款性質的費用。
二、開發企業未按時開盤,無理拒絕消費者的購房要求;無證認購;不進行網上認購、虛報銷售進度,向消費者公布與交易網公示樓盤狀態不符的銷售情況;進行虛假宣傳、哄抬房價;采取連續訂立撤銷認購書或簽訂虛假合同等擾亂商品房交易秩序、違反交易管理規定的,一經查實,將采取以下措施:
1.開發企業、銷售機構及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即時在交易網"項目違規信息"中進行網上公示。
2.情節嚴重的將開發企業所售項目樓盤的所有未售房屋按每套房屋公布簽約價格、簽約條款,在交易網和有關媒體上公示,進行公開銷售。
3.按規定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該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在我市主流媒體進行公開曝光。
4.開發企業違反上述規定不按期整改或屢次違規,造成對購房者危害的,將對該企業辦理施工許可、預售許可、抵押登記和竣工備案等手續、企業資質評定和升級、經營管理者新的市場準入資格加以限制或禁止。
5.對參與違規的銷售機構,不予辦理新項目的注冊備案手續;情節嚴重的,停止辦理注冊備案手續兩年。銷售人員違規行為嚴重的,將取消其從業資格,不得參加商品房銷售員考試或不予注冊備案。銷售人員的所在機構附有連帶責任的對銷售機構一并進行查處。
6.企業違規情況同時通報市發改委、國土、規劃、工商、銀行等部門,加強對該企業項目立項、參與招拍掛、項目規劃審批、廣告發布及項目開發貸款等進行嚴格審查,依法聯動處罰。
三、六月十日前,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對照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自查自糾,通過交易網首頁"開發企業銷售檢查"欄目,按要求在線填報有關自查情況,網上提交發送。
市區縣建委建立聯動機制,近期重點對開發企業捂盤、拒售商品房、哄抬房價、無證售房、不實行網上認購等行為進行專項整頓,加大交易市場秩序的整治查處力度。
購房者可通過市建委投訴電話63983155,也可以通過交易網(www.bjfdc.gov.cn)網上舉報投訴的開發企業的違規行為。
四、交易網外網實時公示我市所有合法可售商品房項目、樓盤信息;并公布每套房屋的面積、用途、戶型情況和銷售狀態;同時公布項目簽約成交均價、退訂情況等信息,所有信息與政府交易管理系統聯機,每日定時更新,消費者最遲第二天可通過網上查詢前一天更新的有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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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8 14: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