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做好我市二手房交易涉及稅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保證稅收收入的及時、足額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現就調整二手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于二手房交易涉及稅收的計稅價格,稅務機關應以房屋交易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協議)中確定的成交價格為依據,但對于成交價格低于二手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均以此最低計稅價格作為核定征收稅款的基數。
二、對于不同類別的房地產,按不同建成年代、不同樓層、不同房屋類型進行相應系數修正,以修正后的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征收稅款。
三、二手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根據北京市房地產市場交易情況不定期進行調整。
四、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提出異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本通知中二手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依據北京市建設委員會測算的2005年房屋市場交易價格并考慮相關因素調整確定。
六、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發布前制定的文件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附件:
1. 二手商品住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
2. 特殊二手商品住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
3. 已購公房再上市最低計稅價格
4. 經濟適用住房再上市最低計稅價格
5. 二手辦公用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
6. 二手商業用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
7.二手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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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4 14: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