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日期】2007/05/11
各區縣建委(房管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房管局、北京市房屋權屬登記事務中心、北京市房地產勘察測繪所、各房產測繪單位:
為加強權屬登記管理,規范權屬登記行為,現將房屋權屬登記涉及面積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存在樓外分攤部位的樓棟,房產測繪單位須在該樓棟及參與該樓分攤的樓棟全部竣工并經規劃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房屋面積實測,并按實地測量結果如實出具《房屋土地測繪技術報告書》(實測)及《房屋登記表》。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樓棟存在樓外分攤部位的,則樓外分攤部位所在樓棟須已辦理初始登記或與該樓棟同時申請初始登記。
三、存在樓外分攤部位或樓中存在共有共用部位分攤至其他樓的房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建筑面積應包含樓外分攤的面積且扣減分攤至其他樓棟的面積,并在《房屋登記表》中注明分攤前建筑面積及分攤情況。
初始登記申請人申請實測時,不提供分攤原則的,可按樓棟的建筑面積(不包含樓外分攤且不扣減樓中共有共用部位分攤至其他樓的面積)申請初始登記。
四、因分攤原則或共有共用建筑面積變化的(已預售的樓棟,房地產開發企業還須征得全體預購人的同意),房屋所有權人應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重新測量,出具《房屋土地測繪技術報告書》(實測)和《房屋登記表》,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由權屬登記部門重新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包括房號清單)。
五、已經辦理了初始登記的樓棟,如分攤原則或共有共用建筑面積沒有變化,只涉及房屋拆分或合并或房屋信息變更等不涉及房屋所有權證內容變更的,房屋所有權人應重新出具《房屋土地測繪技術報告書》(實測),申請變更登記,權屬登記部門對房屋所有權證所附的《房號清單》進行變更。
附件:房屋面積變更登記收件標準(補充標準三)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房屋面積變更登記收件標準(補充標準三)
1、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所有權人身份證明;
3、委托辦理的提交委托書(原件)、受托人居民身份證;
4、房屋面積測繪技術成果報告,包括公用建筑面積分攤原則和部位說明(原件)以及修改前公用建筑面積分攤原則和部位說明(原件);
5、按樓棟提供房號(部位)清單二份;
6、住宅房屋進行拆分或合并的,還需提供規劃部門出具的同意變更證明(驗原件留復印件);
7、因分攤原則變更導致已售房屋面積變更的,房地產開發企須提供受影響的預購人同意變更預售房屋面積的證明(原件)。
8、已辦理他項權登記的,如果變更房屋面積涉及他項權證記載抵押房屋面積變更的,需提供抵押權人出具同意變更的證明(原件)、房屋他項權證(復印件)并申請辦理他項權的變更登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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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4 12: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