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公元新聞

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寧政發[2008]116號) 

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規范我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現將《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和《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建設部等部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8〕44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對本市市區住房困難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實施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政府規定條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條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申請、評議、公示、審核和輪候制度。

  第四條南京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產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住房保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保辦)具體負責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區住房保障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房保辦)具體負責本轄區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發改、建設、財政、規劃、國土、民政、稅務、物價、市政公用、監察、金融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請受理和初審工作。

第二章 方式與標準

  第五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發放租賃補貼、實物配租或發放購房補貼等相結合的方式,以發放租賃補貼的方式為主。

  本細則所稱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細則所稱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提供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的住房。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家庭,可申請購買其實物配租房屋的部分產權。

  本細則所稱購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購買商品住房、二手房及房屋使用權時,向其發放的保障性購房補貼。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只能選擇保障方式中的一種。

  第六條申請人家庭現有住房建筑面積未達保障面積標準的部分,應當列入租賃補貼、保障性購房補貼的計算范圍。

  租賃補貼按保障面積標準與被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之間的差額計算,其中低保人員每月每平方米補貼14元,其他人員每月每平方米補貼10元;每戶每月補貼金額不足150元的,補足至150元;1人無房戶每月補貼300元。

  對于符合實物配租條件自愿放棄實物配租選擇租賃補貼的,租賃補貼金額上浮20%。

  保障性購房補貼的金額按照保障面積標準與被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之間的差額、每人每平方米補貼720元標準計算。

  第七條實物配租住房的建筑面積:2人及2人以下戶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3人及3人以上戶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第三章 對象和條件

  第八條申領租賃補貼和保障性購房補貼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斜臼惺袇^城鎮常住戶口滿5年;

 ?。ǘ┘彝ト司率杖朐谝幎藴室韵?;

 ?。ㄈ┘彝ト司》拷ㄖ娣e在規定標準以下。

  廉租住房保障條件和標準,由市房產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或調整,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九條符合第八條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城市低保家庭可以申請實物配租:

 ?。ㄒ唬┻B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且無住房;

 ?。ǘ┠隄M60歲的孤老;

 ?。ㄈ┏钟小吨腥A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殘疾人。

  第十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實物配租:

 ?。ㄒ唬┨乩髽I中無房且持有市總工會核發的《特困職工證》的特困職工家庭;

 ?。ǘ┦屑壱陨蟿趧幽7都彝?,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7平方米以下的;

 ?。ㄈ┙浭姓J定的其他住房困難家庭。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ㄒ唬┮延缮鐣@菏震B的;

 ?。ǘ┮螂x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的;

 ?。ㄈ艏狄再徺I商品房或二手房方式遷入本市的;

 ?。ㄋ模┈F行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申請廉租保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除申購家庭夫婦外,下列家庭成員可以作為分攤家庭收入的人口:

 ?。ㄒ唬┡c申購家庭夫婦具有法定贍養、撫養和扶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員;

 ?。ǘ┱诜x務兵役的子女;

 ?。ㄈ┰谕獾刈x書的未婚子女。

  除申購家庭夫婦外,下列人員可以作為分攤家庭住房建筑面積的人口:

 ?。ㄒ唬┕餐幼∏覠o他處住房的近親屬及其家庭成員;

 ?。ǘ┱诜x務兵役的子女;

 ?。ㄈ┰谕獾刈x書的未婚子女;

 ?。ㄋ模┰瑧艏膭诮袒蚍倘藛T。

  第十三條下列房屋認定為申請家庭的住房:

 ?。ㄒ唬┘彝コ蓡T的私有房屋;

 ?。ǘ┘彝コ蓡T承租的公有房屋;

 ?。ㄈ┈F實際居住的父母或子女的房屋;

 ?。ㄋ模┘彝コ蓡T轉讓或被拆遷不滿5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房);

 ?。ㄎ澹┮奄徺I或已拆遷安置的房屋。

第四章 申請與核準

  第十四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彝ナ杖肭闆r證明;

 ?。ǘ┓慨a證、公房租賃證等家庭住房狀況證明;

 ?。ㄈ┘彝コ蓡T身份證和戶口簿;

 ?。ㄋ模┬杼峤坏钠渌C明。

  第十五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暾埩庾》勘U系募彝?,應當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住房保障申請表,按照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并書面承諾誠信申報。

 ?。ǘ┙值擂k事處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查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提出初審意見,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評議,并在社區內公示5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街道辦事處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一并報送區民政部門。

 ?。ㄈ﹨^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情況進行審核并出具意見,將符合保障條件的申報材料轉交區房保辦。

 ?。ㄋ模﹨^房保辦應在收到民政部門送交的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核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對符合租賃補貼條件的家庭登報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報送市房保辦。

 ?。ㄎ澹┥暾堊赓U補貼的,市房保辦在收到區房保辦審核材料后予以復核、備案。

  申請實物配租或購房補貼的,經市房保辦復核后,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報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納入保障范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房保辦應當書面通知區房保辦,由區房保辦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查。

  第十六條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持市(區)房保辦出具的書面通知按下列方式分別辦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關手續:

 ?。ㄒ唬视璋l放租賃補貼的,應與區房保辦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明確補貼標準、停發補貼的規定及違約責任,并向市房保辦辦理備案手續。

 ?。ǘ视鑼嵨锱渥獾?,由市房保辦根據其申請的時間順序確定相應的輪候批次。申請購買部分產權的,由區房保辦受理申請并報市房保辦批準后辦理。

  輪候期間,申請人申請條件發生變化,應及時向所在區房保辦報告,由市、區房保辦重新審核確認是否符合保障條件。否則,一經發現并查實,立即取消其所得保障并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的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實物配租保障對象應通過市房保辦組織的搖號等方式選房,并憑房號與市房保辦簽訂有關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文本由市房產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房號經市房保辦確認后不得更換。

第五章 保障資金及房源管理

  第十八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渠道籌措,主要包括:

 ?。ㄒ唬┦?、區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ǘ┳》抗e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

 ?。ㄈ耐恋爻鲎屩刑崛〉牟坏陀?0%的凈收益;

 ?。ㄋ模┝庾》康漠a權出讓收益;

 ?。ㄎ澹﹩挝蛔》抠Y金增值收益;

 ?。┙洕m用住房上市后的凈收益;

 ?。ㄆ撸┥霞壺斦才藕脱a助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ò耍┥鐣栀浀牧庾》勘U腺Y金;

 ?。ň牛┢渌Y金。

  第十九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顚S?,滾存周轉使用,專賬核算。主要用于:

 ?。ㄒ唬┬陆?、收購、改建廉租住房;

 ?。ǘ┌l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ㄈ┌l放保障性購房補貼。

  審計部門應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實行專項審計,依法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實物配租的房源主要包括:

 ?。ㄒ唬┱陆?、收購的住房;

 ?。ǘv退的公有住房;

 ?。ㄈ┥鐣栀浀淖》?;

 ?。ㄋ模┢渌阑I集的住房。

  第二十一條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中配建。

  新建廉租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同時給予相應金融支持。

  廉租住房保障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局制定,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其產權為國家所有,并委托南京市公房管理中心經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承租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的被拆遷戶,其拆遷補償款應交市房產局專戶管理,按銀行活期利率計息,租金和物業管理費從承租人專戶中支付,租賃關系終止時進行結算。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五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每年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狀況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報區民政局,經區民政局認定后送區房保辦。區房保辦根據復核結果及有關政策認為須對被保障家庭的資格、方式和額度等進行調整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市房保辦每年11月匯總全市情況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房保辦應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收回承租的實物配租住房、保障性購房補貼或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ㄒ唬┪慈鐚嵣陥蠹彝ナ杖?、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ǘ┘彝ケ蝗∠鞘凶畹蜕畋U腺Y格連續滿一年的;

 ?。ㄈ┮蚣彝ナ杖?、居住條件等情況發生變化,已不符合保障條件的;

 ?。ㄋ模┥米愿淖兎课萦猛镜?;

 ?。ㄎ澹⒊凶獾牧庾》哭D借或轉租的;

 ?。┻B續6個月以上未在實物配租住房居住的;

 ?。ㄆ撸o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七條市房保辦確定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應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退回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保辦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經查實應取消其所得保障,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補貼、購房補貼,或退出實物配租住房,且5年內不得再申請;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應取消其登記資格。

  第二十九條實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應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對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參照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對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予以適當減免。對私房落政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問題,另行制定辦法。

  第三十一條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可以參照本細則,制定本轄區的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2005年9月2日公布的《南京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關鍵字查詢:江蘇 南京

閱讀: 11143 次     2008/7/2 11:36:00



近期熱門新聞
午夜一级毛片不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