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建委,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了加強本市預售商品住宅交接管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將預售商品住宅交接前進行房屋查驗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預售商品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后,辦理交接手續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組織預購人對所購預售商品住宅進行查驗。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查驗7日前,書面通知預購人辦理查驗手續的時間、地點及預購人應當攜帶的證件、文件。
三、預購人因故不能親自到場查驗的,可出具書面授權文件,授權他人或者其他組織辦理。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文件等作為預購人查驗預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條件。
五、對查驗房屋發現的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預售合同約定的處理方式,及時處理。
六、市和區縣建委要加強監督管理,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責令改正,記入市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并可限制該房地產開發企業相關項目的網上簽約;情節嚴重的,不予延長其《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或限制該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升級。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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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27 15: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