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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個人住房貸款補貼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加大住房公積金解決低收入、生活困難職工家庭購買住房問題的力度,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14〕10號)、《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濰政辦發〔2014〕16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濰坊市轄區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貸款補貼是指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對符合貸款補貼條件的職工,在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以及住房貸款利息給予一定補貼的惠民政策。

    第二章  補貼范圍和條件

    第四條  貸款補貼的范圍包括:

    (一)辦理公積金貸款過程中繳納的擔保費(以下簡稱擔保費);

    (二)押舊買新時抵押住房時繳納的房屋評估費(以下簡稱評估費);

    (三)住房貸款(包括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利息。

    第五條  屬于以下情況之一的,可申請貸款補貼:

   (一)享受濰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請人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或突發意外,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納入民政部門臨時困難救助。

    屬于第(二)種情況的,貸款所購住房須為申請人家庭唯一住房,且面積不得超過144平方米。

    第三章  補貼額度

    第六條  申請擔保費和評估費補貼的,按實際發生費用的一定比例補貼;申請住房貸款利息補貼的,按申請人在上年度實際已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的一定比例補貼。

    第七條  享受濰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家庭,補貼比例為100%;納入民政部門臨時困難救助的職工家庭,補貼比例為80%。

    第八條  所購房屋面積未超過90平方米的,按實際支出計算補貼額度;所購房屋面積超過90平方米的,則按90平方米占房屋總面積的比例計算補貼額度。

    第九條  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只可申請貸款利息補貼,補貼范圍按以下規定確認,并按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比例計算補貼額度。

    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執行利率低于同期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的,貸款補貼額為按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執行利率計算的補貼期內已支付利息部分;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執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同期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的,貸款補貼額為按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補貼期內已支付利息部分。

    第十條  組合貸款中,公積金貸款部分按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計算,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部分按第九條規定計算,兩部分相加的和為應補貼的額度。

    第四章  補貼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  享受濰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家庭,申請貸款補貼需提交的材料:

    (一)享受濰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材料;

    (二)填寫《濰坊市個人住房貸款補貼申請表》;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戶口簿、婚姻關系證明;

    (四)有關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結果證明》;

   (五)擔保合同及擔保費繳費發票;

    (六)所抵押住房的評估報告及繳費發票;

    (七)有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需提供借款合同、放款證明及還款明細。

    其中(五)、(六)、(七)款材料根據不同情況按需提供。

    第十二條  納入民政部門臨時困難救助的職工家庭,申請貸款補貼需提交的材料:

    (一)《濰坊市城區城鄉居民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復印件;

    (二)填寫《濰坊市個人住房貸款補貼申請表》;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戶口簿、婚姻關系證明;

    (四)有關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結果證明》;

    (五)擔保合同及擔保費繳費發票;

    (六)所抵押住房的評估報告及繳費發票;

    (七)有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需提供借款合同、放款證明及還款明細。

    其中(五)、(六)、(七)款材料根據不同情況按需提供。

    為防范資金風險,除上述材料外,公積金中心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貸 款補貼以年度為申請和計算周期。申請住房貸款利息補貼且計息期不足一年的,按實際發生利息的一定比例補貼;在補貼期內取得低?;蛲顺龅捅5?,按享受低保月 份據實計算貸款補貼;在補貼期內納入臨時困難救助的,依據民政部門確定的救助月份據實計算貸款補貼;補貼期滿,如仍符合補貼條件的,可繼續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于每年1月1日-1月31日向公積金中心提出上年度貸款補貼申請。在申請期內未提出申請的,視同放棄該貸款補貼期的申請資格并不再追溯。

    第十四條  享受濰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納入臨時困難救助期間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可申請補貼已交的擔保費和評估費。對于在本辦法出臺前已通過貸款購房的、或貸款購房后又出現符合申請貸款補貼條件的職工,只能于次年申請對上年貸款利息進行補貼,不得申請補貼已交的擔保費和評估費。

    第五章  補貼辦理程序

    第十五條  申請補貼的擔保費、評估費和住房貸款利息應由申請人先行支付,經申請、審核通過后由公積金中心將貸款補貼資金撥付到申請人還款賬戶。

    第十六條  貸款補貼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繳納公積金所在地公積金中心分支(辦事)機構提出補貼申請。

    (二) 初審。分支(辦事)機構對申請人的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并根據需要到當地住建部門、貸款銀行、工作單位、社區和民政部門對申請人家庭住房、信用及收入情況進 行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初審通過的,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公積金中心貸款科。初審未通過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退還申請材料。

    (三)復審。貸款科負責對分支(辦事)機構報送的貸款補貼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出具復審意見。

    (四)審批。公積金中心分管主任進行審批。

    (五)公示。公積金中心將擬補貼人員名單通過門戶網站、分支(辦事)機構大廳、繳存單位、街道社區等途徑公示7個工作日,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六)補貼發放。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公積金中心負責人在《濰坊市個人住房貸款補貼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公積金中心按公示通過的補貼職工名單,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應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還款賬戶。

    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公積金中心應及時核實情況并予以相應處理,對違反規定的申請人取消貸款補貼資格。

    第十七條  貸款補貼期內,因申請人未按時歸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逾期而出現的貸款罰息,不予補貼。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貸款補貼資金在住房公積金業務支出中列支。

    第十九條  補貼資金發放后,借款人有貸款逾期三期(含三期)以上情形的,取消補貼資格;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騙取貸款補貼的,經查屬實的,收回補貼資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請貸款補貼資格;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申請人認為公積金中心對符合貸款補貼條件不予辦理的,可以依法向主管部門進行投訴。

    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在辦理貸款補貼過程中,不認真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


關鍵字查詢:山東 濰坊

閱讀: 12234 次     2014/12/1 15: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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