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護預售商品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新開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其經批準預售的商品房預售資金收存、撥付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預售人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含住宅、商業、辦公、工業廠房、車庫、倉儲及可預售的地下空間等房屋,下同)在竣工驗收前銷售,由預購人按合同約定預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及后續付款(包括預售商品房按貸款)等預購房款。預售人,是指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預購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查處預售人違法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行為。
第五條 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的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第六條 預售人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監管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或者變相預售。
第七條 預售人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在銀行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一個預售項目只能設立一個監管專用賬戶,該賬戶實行??顚?、??顚4?、??顚S?。
預售人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監管部門、預售人及監管銀行三方應當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監管協議書》。已經設立監管專用賬戶的預售項目尚未發生銷售行為的,可以申請變更監管專用賬戶,變更期間該賬戶范圍內的商品房不得銷售;已經發生銷售行為的,監管專用賬戶不得變更。
第八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直接存入相應的監管專用賬戶。預售人和預購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當明確繳款的方式及繳款的具體時間和金額。
預購人支付的預售款項,應當憑預售人開具的《商品房預售資金通知書》,存入監管銀行的監管專用賬戶內;憑繳款通知書回執及銀行進賬單(繳款回單)向預售人換領繳款票據。預購人申請購房貸款的,發放貸款單位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走的時間和金額將貸款直接劃轉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產。
第九條 監管專用賬戶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分重點監管資金和一般監管資金。重點監管資金是指本監管項目達到竣工交付條件所需的工程建設費用,用于購買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及支付建設施工進度款;一般監管資金是指超過重點監管資金以外的資金。
重點監管資金由監管項目的工程建設費用總額(含建筑安裝工程、基礎設施及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加20%不可預見費組成。工程建設費用總額由監管部門依據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確認的商品房建設工程單位綜合造價乘以監管項目的測繪建筑面積核定。
第十條 預售人需要使用重點監管資金時,應當向監管部門提交《商品房預售資金重點監管資金撥付申請表》及以下資料:(一)用于支付購買建筑材料、設備的,應當提供采購合同;(二)用于支付施工單位工程款的,應當提供施工合同和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進度和用款證明:(三)其他需要的相關材料。預售人使用一般監管資金時,需提交《商品房預售資金一般監管資金撥付申請表》。
第十一條 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售人撥付商品房預售資金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資金撥付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并書面告知預售人理由:(一)超出監管部門核準數額的;(二)收款單位與申請用途不符的;(三)前一筆用款未按照核準用途使用且未糾正的。一份通知書只能簽開一張與之記載事項完全一致的支票,不得一份通知書簽開多張支票。監管銀行應當按通知書準予撥付的金額,復核后即時撥付。
第十二條 監管項目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后,預售人方可申請取消該項目預售資金監管,并憑監管部門出具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取消監管通知書》到監管銀行辦理取消監管手續。
第十三條 預售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或者變相預售商品房的,由監管部門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預售人提供虛假申報材料騙取工程建設資金、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或挪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內的款項以及直接收取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暫停商品房預售和預售資金撥付,并按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同時怍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第十五條 銀行擅自撥付預售人監管專用賬戶內款項、未將購房貸款直接劃轉至監管專用賬戶的,監管部門可按照協議約定,暫停該銀行新開設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業務。給預購人造成損失的,銀行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應當核準撥付資金而不及時核準、不應當核準撥付資金而核準等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監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明確工作流程、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擬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監管協議書》文本。
第十八條 巢湖市、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合肥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合政辦[2008]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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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5 10: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