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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頒布《南京市建設項目容積率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 為科學、集約利用土地與空間資源,規范建設用地容積率的規劃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區內建設項目容積率指標計算的規劃管理。

第三條  容積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圍內,地面以上各類建筑的建筑面積總和與建設項目土地使用權權屬用地面積的比值。表達公式為:

容積率=地上總建筑面積÷建設項目權屬用地面積。

其中,建設用地面積是指城市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中,建設單位土地使用權證登記的面積,不包括規劃的城市道路、河道、綠地、中小學等城市公共設施、市政設施等代征用地面積。

第四條  新建建筑被自然地形部分掩埋的,當掩埋長度不足本層建筑外墻周長(局部凹凸不計入,下同)三分之一時,該層建筑面積全部計入容積率;掩埋長度超過本層建筑外墻周長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時,該層建筑面積的二分之一計入容積率;掩埋長度超過本層建筑外墻周長三分之二時,該層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其中,住宅建筑頂板標高超出室外地坪標高1.2米以內的建筑部分、其它建筑頂板標高超出室外地坪標高1.5米以內的建筑部分,視為被掩埋。

建設單位為滿足建筑被掩埋需要而人工堆土的,仍按實際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

第五條 公共建筑底層布置凈高3.0米以上架空層的,除電梯井、門廳、過道等圍合部分外,其余部分可不計入容積率。架空層應滿足以下條件:以柱、剪力墻落地,視線通透、空間開敞;無特定功能,只作為公共休閑、交通、綠化等公共開敞空間使用。

第六條  建筑層高應嚴格控制,其中住宅建筑層高不得超過3.6米,公寓(包括酒店式公寓)和辦公建筑層高不得超過4.8米,普通商業(門面房)建筑層高不得超過4.8米,超市、大型商場、電影院、專賣店、餐飲、娛樂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單一空間超過2000平方米的商業建筑層高根據審定的規劃方案確定具體層高。

以上各類建筑,凡超出上述規定的,計算容積率指標時,每超出2.2米,則該層建筑面積按該層實際建筑面積增加1倍計算,不足2.2米的,該層建筑面積按該層實際建筑面積增加0.5倍計算;其中住宅、公寓建筑的起居廳,辦公、商業建筑的門廳、大堂、中庭、內廊、采光廳、大型會議室等公共部分仍按其實際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

建筑層高是指上下兩層樓面或樓面與地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第七條 建設項目使用建筑節能新技術導致建筑面積增加的,在符合建筑間距、退讓、高度、日照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情況下,增加部分可不計入容積率,但需提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出具的建筑面積增加證明。

第八條 對容積率計算有特殊要求的,應在規劃設計條件中做出特別說明,并納入土地出讓合同。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寧規規范字(2009)1號文中《南京市建設項目容積率管理暫行規定》、寧規字(2010)64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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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2421 次     2012/8/6 17: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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