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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濟南市居民住宅供熱室溫檢測及退費規定》的通知


濟政公字[2010]178號


 

《濟南市居民住宅供熱室溫檢測及退費規定》業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通過,現予印發施行。

  濟南市市政公用事業局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濟南市居民住宅供熱室溫檢測及退費規定

  第一條為保證供熱質量,維護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城市集中供熱居民住宅的室溫檢測及室溫不達標的采暖費退費。

  第三條 市供熱管理辦公室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按面積繳納采暖費的用戶,認為室內溫度未達到《濟南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條例》規定溫度(不低于16℃),應首先向供熱單位提出室溫檢測申請,供熱單位應當及時提供免費檢測服務。

  第五條供熱單位受理用戶測溫申請后,應在2小時內與用戶聯系,并約定測溫時間。每日測溫時間為8時起至21時止(節假日不休息)。

  第六條測溫人員入戶時,應出示工作證件以及測量計量器具的合格證。

  測溫后雙方應在測溫記錄表上簽字(蓋章)并各執一份。

  第七條提出測溫申請的用戶,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測溫或拒絕在測溫記錄表上簽字,則視為室溫合格。

  第八條用戶對供熱單位的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具備室溫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室溫檢測,并預付市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檢測費用。

  第九條第三方檢測機構受理用戶測溫事項并約定檢測時間后,應通知供熱單位。

  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室溫檢測時,供熱單位應按約定時間派技術人員到達現場,否則,視為認可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檢測結果。

  第十條依據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檢測結果,如室溫合格,檢測費用由用戶承擔;否則,由供熱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室溫不合格天數,按以下方法計算:

  由供熱單位和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室溫檢測一次不合格的,視為檢測當日及第二天室溫不合格;若用戶提出多次測溫申請,申請間隔時間應不少于一天。

  第十二條退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ㄒ唬┤詹膳M:采暖費總額÷120(天);

 ?。ǘ┩速M比例:對室內檢測溫度在14℃-16℃(含14℃)的,退還日采暖費的50%;對室內檢測溫度在14℃以下的,退還日采暖費的100%;

 ?。ㄈ┩速M金額=日采暖費×退費比例×室溫不合格天數。

  第十三條下列情況均不在退費范圍:

 ?。ㄒ唬┥米圆?、改室內供熱設施影響供熱的;

 ?。ǘ┦覂妊b修致使散熱器無法正常散熱的;

 ?。ㄈ儆脩艄芾淼墓嵩O施維護不當的;

 ?。ㄋ模┪窗匆幎ń患{當年采暖費的;

 ?。ㄎ澹┦彝馄骄鶞囟鹊陀?7℃的;

 ?。┌l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無法正常供熱的。

  第十四條凡經確認需退費的,供熱單位應當在采暖季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主動聯系用戶,為用戶辦理退費手續。辦理退費手續時用戶應出具退費憑證(居民室內溫度檢測報告)。

  第十五條供、用熱雙方對退費范圍相關事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市市政公用事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稘鲜芯用褡≌泄岬谌绞覝貦z測實施細則(試行)》停止執行。

  附件下載:居民室內溫度檢測報告

 

 

 

居民室內溫度檢測報告

 

檢測時間

 

詳細地址

 

申請人

 

聯系電話

 

供熱單位

 

檢測人員

 

主要檢測設備

名稱

 

主要檢測設備

/校證書編號

 

輔助設備狀態

 

每個被檢測房間溫度讀數(℃)

該用戶室內檢測溫度(℃)

 

 

 

 

 

 

 

 

 

 

 

 

 

結論

 

 

備注

 

 

 

 

 

 

申請人簽字

 

檢測人員簽字

 

             

 


關鍵字查詢:山東 濟南

閱讀: 12614 次     2011/10/19 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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