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建發[2008]73號
各設區市規劃局(建設局),楊凌示范區規劃建設局:
《陜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已經2008年3月28日廳務會修訂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附件:陜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陜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 總則
1.1 為了科學編制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實現城市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維護公共利益和公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及與城市規劃相關的法規、標準、規范,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和鎮,凡在市、鎮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規劃、建設工程設計和規劃管理的相關活動,都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建設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積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開發地區,必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實施;未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規劃部門不予審批。
建筑基地面積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未禁止的情況下,各市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提出規劃設計條件,或制定實施細則進行具體規定。
2.2 建筑基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不得單獨建設(不含私房改造):
?。ㄒ唬┑蛯泳幼〗ㄖ盒鲁菂^為500平方米,舊城區為400平方米;
?。ǘ┒鄬泳幼〗ㄖ?、多層公共建筑:新城區為1000平方米,舊城區為800平
方米;
?。ㄈ└邔泳幼〗ㄖ盒鲁菂^為2000平方米,舊城區為1500平方米;
?。ㄋ模└邔庸步ㄖ盒鲁菂^為3000平方米,舊城區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最小面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滿足城市規劃要求的,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可予核準建設:
?。ㄒ唬┼徑油恋匾呀浲瓿山ㄔO或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
?。ǘ┮虺鞘幸巹澖謪^劃分、市政公用設施等的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
?。ㄈ┠軡M足日照間距、停車位、綠地率要求的。
2.3 各類建設用地的可兼容性應符合表2.3規定。
表2.3 建設用地可兼容性表
用地
性質
建筑
類別
|
一類居住用地
|
二類居住用地
|
三類居住用地
|
四類居住用地
|
行政辦公用地
|
商業金融業用地
|
文化娛樂用地
|
體育用地
|
醫療衛生用地
|
教育科技設計用地
|
文物古跡用地
|
工業用地
|
倉儲用地
|
對外交通用地
|
道路廣場用地
|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
綠地
|
R1
|
R2
|
R3
|
R4
|
C1
|
C2
|
C3
|
C4
|
C5
|
C6
|
C7
|
M
|
W
|
T
|
S
|
U
|
G
|
普通住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別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住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單身宿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小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托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型配套服務設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型金融商貿服務設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政辦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務辦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型文化娛樂設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型綜合市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醫療衛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政公用設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社會停車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科研教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體育設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允許設置(無限制條件);○ 可以設置(有限制條件);╳為不允許設置
2、商住樓為地上1層或1-2層為商業服務用房、其它部分為住宅的樓房建筑
2.4 凡須改變綠地、道路廣場、體育、市政、工業、倉儲等規劃用地性質、超出表2.3《建設用地可兼容性表》規定范圍的,應先提出調整規劃,按規劃調整的有關規定程序和權限批準后執行。
2.5 城市各類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積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但只要滿足日照間距、綠地率、停車位等的要求,在審批時可以突破容積率控制指標。
表2.5 各類建筑密度、容積率上限指標
建設類型
|
建筑密度(%)
|
容積率
|
新區
|
舊區
|
新區
|
舊區
|
Ⅰ類氣候區
|
Ⅱ類氣候區
|
Ⅲ類氣候區
|
Ⅰ類氣候區
|
Ⅱ類氣候區
|
Ⅲ類氣候區
|
Ⅰ類氣候區
|
Ⅱ類氣候區
|
Ⅲ類氣候區
|
Ⅰ類氣候區
|
Ⅱ類氣候區
|
Ⅲ類氣候區
|
住宅建筑
|
低層
|
31
|
33
|
35
|
33
|
35
|
40
|
0.9
|
1.0
|
1.1
|
1.0
|
1.1
|
1.2
|
多層
|
24
|
26
|
28
|
26
|
28
|
30
|
1.5
|
1.6
|
1.7
|
1.6
|
1.7
|
1.8
|
中高層
|
23
|
24
|
25
|
24
|
25
|
28
|
1.8
|
1.9
|
2.0
|
1.9
|
2.0
|
2.2
|
高層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3.5
|
3.5
|
3.5
|
3.5
|
3.5
|
3.5
|
辦公建筑類
|
多層
|
40
|
50
|
2.5
|
3.0
|
高層
|
35
|
40
|
5.0
|
6.0
|
商業建筑類
|
多層
|
50
|
60
|
3.5
|
4.0
|
高層
|
50
|
55
|
5.5
|
6.5
|
Ⅰ類氣候區:榆林市北部;
Ⅱ類氣候區:西安、寶雞、咸陽、銅川、渭南、楊凌、延安、榆林市南部;
Ⅲ類氣候區:漢中、安康、商洛。
|
注:綜合類建筑按不同性質建筑面積比例折算,混合層取兩者的指標值作為控制指標的上、下限值。
第三章 建筑間距
3.1 各類建筑物的建筑間距除應當滿足消防、交通、衛生、環保、抗震、工程管線、建筑保護和城市空間景觀等方面的要求外,還應同時符合本規定的要求。新建建筑對要拆除建筑產生采光影響的,應當先拆除后建設。
3.2 低層、多層正南北向條式民用建筑的日照間距系數低限值按表3.2執行。
表3.2 建筑日照間距系數表
地市
|
緯度(a1)
|
大寒日太陽直射點緯度(a2)
|
大寒日日照間距系數
|
日照1小時
|
日照2小時
|
日照3小時
|
西安
|
34°16′
|
20°16′
|
1.31
|
1.35
|
1.40
|
寶雞
|
34°23′
|
20°16′
|
1.32
|
1.36
|
1.41
|
咸陽
|
34°21′
|
20°16′
|
1.32
|
1.36
|
1.41
|
銅川
|
35°03′
|
20°16′
|
1.36
|
1.40
|
1.45
|
渭南
|
34°31′
|
20°16′
|
1.32
|
1.36
|
1.42
|
漢中
|
33°03′
|
20°16′
|
1.25
|
1.28
|
1.34
|
安康
|
32°42′
|
20°16′
|
1.24
|
1.28
|
1.33
|
商洛
|
33°56′
|
20°16′
|
1.29
|
1.33
|
1.38
|
延安
|
36°36′
|
20°16′
|
1.43
|
1.47
|
1.53
|
榆林
|
38°17′
|
20°16′
|
1.53
|
1.58
|
1.64
|
楊凌
|
34°16′
|
20°16′
|
1.31
|
1.35
|
1.40
|
注:①大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2小時標準,中小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3小時標準。
?、谂f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確因現狀用地條件限制,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3.3 低層、多層正南北向條式民用建筑的建筑間距,按下列公式計算(對于山區城市可采用日照分析計算確定):
建筑間距:L=i×(H-h)
L=建筑間距
i=日照系數
H=遮擋建筑遮陽點與被遮擋建筑室內地坪的相對高度
h=被遮擋建筑底層窗臺面高度,一般取0.9米。
3.4 高層民用建筑的建筑間距,采用日照分析軟件進行日照分析計算,保證被遮擋建筑大寒日的日照要求。大寒日日照時間可累計計算,但不得超過兩個連續時間段。
3.5 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間距折減系數可按表3.5換算。
表 3.5 不同方位日照間距折減換算表
方位
|
0°~15°(含)
|
15°~30°(含)
|
30°~45°(含)
|
45°~60°(含)
|
>60°
|
折減值
|
1.00 L1
|
0.90 L1
|
0.80 L1
|
0.90 L1
|
0.95 L1
|
注:① 表中方位為正南向(0°)偏東、偏西的方位角。
?、?L1為當地正南向建筑的標準日照間距(m)。
?、?本表僅適用于無其他日照遮擋的平行布置條式建筑之間。
3.6 建筑非平行布置時,當相互夾角小于等于45º,其最窄處建筑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間距控制;當相互夾角大于45º時,其最窄處建筑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間距控制。方位角計算以被遮擋建筑方位為基準。
3.7 建筑山墻非平行布置時,以其最窄處控制山墻間距。沿街相鄰建筑之間,其兩側山墻均無門、窗、陽臺時,在滿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墻間距可酌情減少或毗鄰建造。
3.8 住宅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應符合表3.8的規定。
表3.8 住宅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米)
|
高層(遮擋)
|
多層(遮擋)
|
低層(遮擋)
|
平行布置
|
垂直布置
|
山墻
|
平行布置
|
垂直布置
|
山墻
|
平行
布置
|
垂直
布置
|
山墻
|
兩側
|
單側或無
|
兩側
|
單側或無
|
兩側
|
單側或無
|
高層
(被遮擋)
|
30
|
25
|
13
|
-
|
18
|
15
|
13
|
-
|
18
|
15
|
13
|
-
|
多層
(被遮擋)
|
30
|
20
|
13
|
-
|
12
|
10
|
8
|
-
|
12
|
-
|
6
|
-
|
低層
(被遮擋)
|
30
|
20
|
13
|
-
|
12
|
10
|
8
|
-
|
6
|
-
|
-
|
-
|
注:①“遮擋”是指建筑南北向平行或垂直布置時,該住宅建筑位于其它建筑南側,其為遮擋建筑,“被遮擋” 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時,該住宅建筑位于其它建筑的北側,其為被遮擋建筑。
?、?兩幢建筑相對位置東西向布置時,其建筑間距分別按上表規定的遮擋建筑和被遮擋建筑分別確定建筑間距,然后取其平均值。
?、?ldquo;兩側”是指相對兩側山墻均有窗戶、陽臺或開門;“單側或無”是指相對山墻一側無或兩側都無窗戶、陽臺或開門。
?、?ldquo;-”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墻之間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時,山墻間距不得小于6米。
?、?建筑山墻長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墻長度大于16米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當兩幢建筑正負零不在同一高程時,以被遮擋建筑所在高程±0為基準計算建筑高度。
3.9 非住宅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應符合表3.9的規定。
表 3.9 非住宅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米)
|
高層
|
多層
|
低層
|
平行布置
|
垂直布置
|
山墻
|
平行布置
|
垂直布置
|
山墻
|
平行
布置
|
垂直
布置
|
山墻
|
兩側
|
單側或無
|
兩側
|
單側或無
|
兩側
|
單側或無
|
高層
|
20
|
15
|
13
|
-
|
13
|
13
|
9
|
-
|
9
|
9
|
9
|
-
|
多層
|
13
|
13
|
9
|
-
|
12
|
9
|
6
|
-
|
6
|
6
|
6
|
-
|
低層
|
9
|
9
|
9
|
-
|
6
|
6
|
6
|
-
|
6
|
6
|
6
|
-
|
注:① 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時,按低層間距控制;高度超過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時,按多層間距控制;高度超過24米時,按高層間距控制。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
3.10 住宅建筑與非住宅之間的最小間距,當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側或東西側的,其最小間距按表3.8住宅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控制,當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側的,其最小間距按表3.9非住宅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控制。
3.11 有爭議的不易確定的建筑間距以綜合日照分析結果為準。
3.12 醫院的病房樓、休(療)養建筑、中、小學的教學樓、老年公寓、幼兒園、托兒所等特殊建筑的日照間距,大、中、小城市均應滿足冬至日3小時日照。
第四章 建筑退讓
4.1 建筑物退讓建筑基地邊界距離,按以下規定控制,但離界距離小于消防間距時,應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建筑基地邊界另一側有建筑物的,除符合本條規定外,還應符合本規定其它關于建筑間距的要求,另一側是城市道路、河道、綠地的,還應滿足退讓城市道路紅線、藍線、綠線等規定的要求。
?。ㄒ唬┟裼媒ㄖ饕蛲俗尳ㄖ剡吔缇嚯x按建筑日照間距的一半退讓。且最小距離不得小于12米。
?。ǘ┟裼媒ㄖ我蛲俗尳ㄖ剡吔缱钚【嚯x不得小于3米。
?。ㄈ┚C合樓住宅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50%時按住宅建筑退讓,住宅建筑面積所占比例<50%時,按非住宅建筑退讓。
4.2 地下建筑物退讓建筑基地邊界的距離,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離)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4.3 建筑物退讓道路紅線最小后退距離按表4.3控制。地下建筑退讓道路紅線距離不得小于3米。
表4.3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規劃紅線最小距離(米)
道路寬度
|
建筑高度
|
小于24米
|
24-50米
|
大于50米
|
>40米
|
6
|
10
|
15
|
>30米,≤40米
|
5
|
8
|
15
|
>20米,≤30米
|
4
|
6
|
15
|
≤20米
|
3
|
5
|
15
|
注:高低層組合的建筑后退距離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別控制。
4.4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不得小于表4.3規定數值(由道路規劃紅線直線段與曲線段的連接點算起),并應同時滿足交叉口行車三角視距控制要求。
4.5 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多、低層大型建筑,如影劇院、展覽館、大型商場、體育館、游樂場、車站等,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小于15米,并滿足停車、回車、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
4.6 建筑物的圍墻、基礎、臺階、陽臺和附屬設施,不得逾越道路規劃紅線。在規定的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內,不得設置非市政配套類零星建(構)筑物。
4.7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路段兩側,按后退城市道路紅線要求執行;在其余路段兩側,其后退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
4.8 鐵路、高速公路沿線的建筑物后退鐵路、高速公路邊溝(坡腳)的距離應符合表4.8的要求。
表4.8 鐵路、高速公路沿線建筑物后退鐵路最小距離(米)
等 級
|
建筑物后退距離(米)
|
鐵路干線、高速公路
|
30
|
鐵路支線、專用線
|
15
|
城市地鐵線(地面部分)
|
30
|
4.9 建筑物退讓規劃綠線的規定。建筑物臨界處是公共綠地的,各類建筑的最小退離距離按表4.9控制。
表4.9 建筑退讓公共綠地最小距離
建筑高度
|
退讓距離(米)
|
小于24米
|
5
|
24-50米
|
8
|
大于50米
|
10
|
4.10 建筑物退讓規劃藍線的規定。沿河道規劃藍線兩側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規劃藍線最小距離不得小于10米。
4.11 建筑物退讓規劃紫線的規定。建筑物退讓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規劃紫線的距離,在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時具體確定。退讓其他城市規劃紫線的距離,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具體確定。退讓歷史文化街區外的歷史建筑規劃紫線的距離,由歷史建筑保護規劃具體確定。
4.12 建筑物退讓規劃黃線的距離,按照城市各項基礎設施相關規定進行確定。工程管線與建(構)筑物之間的最小凈距應符合表4.12的規定。
表4.12 工程管線與建(構)筑物之間的最小凈距
地下管線名稱
|
水平距離(米)
|
架空管線
|
水平距離(米)
|
給水管
|
d≤200mm
|
1.0
|
電力
|
10kV邊導線
|
2.0
|
d>200mm
|
3.0
|
35kV邊導線
|
3.0
|
污水、雨水排水管
|
2.5
|
110kV邊導線
|
4.0
|
燃氣管
|
低壓
|
0.7
|
電信桿線
|
2.0
|
中壓
|
B
|
1.5
|
熱力管線
|
1.0
|
A
|
2.0
|
|
高壓
|
B
|
4.0
|
架空管線
|
垂直距離
|
A
|
6.0
|
電力管線
|
10kV及以下
|
3.0
|
熱力管
|
直埋
|
2.5
|
35kV--110 kV
|
4.0
|
地溝
|
0.5
|
220 kV及以上高壓線走廊內
不得建設任何建筑物
|
電力電纜
|
0.5
|
電信電纜
|
直埋
|
1.0
|
電信線
|
1.5
|
管道
|
1.5
|
熱力管線
|
0.6
|
4.13 各類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離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應小于70米,距離次干道交叉口、距橋隧坡道的起止線的距離,不應小于50米?;匚挥趦蓷l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應設置在級別較低的道路上。
4.14 建筑物沿街部分長度超過150米或總長度超過220米時,應設置凈高與凈寬均不小于4米的消防車道。
第五章 公共服務設施和停車場
5.1 在城市居住區應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配建醫院、中小學校、幼兒園、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等公共服務設施。
5.2 中學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000m,小學服務半徑不宜大于500m。在中小學、幼兒園周邊50m半徑范圍內,不得安排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在正門兩側各30m范圍內,不得設置垃圾中轉站、機動車停車場、集貿市場。
5.3 新建、改擴建醫院,其周邊應當設置一定防護帶,并且應當符合環保、衛生等要求。
5.4 在主要繁華街道公共廁所之間的距離宜為300~500m,在流動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在一般街道公廁之間的距離約750~1000m為宜;居民區的公共廁所服務范圍:未改造的老居民區為100~150m,新建居民區為300~500m(宜建在本區商業網點附近)。
5.5 城市道路、居住區、建筑物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嚴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50-2001)同步進行。
5.6 各類新建建筑均應配建相應的停車場(庫),高層建筑應設置地下停車庫,停車場(庫)的停車位(以小汽車計算)最低控制指標應符合表5.6的規定。其出入口不得面向城市主干道。
表5.6 各類建筑停車位最低控制指標
項目
|
指標單位
|
機動車
|
自行車
|
備注
|
住宅
|
一類
|
車位/100m2
|
1.0
|
0.5
|
高檔住宅、別墅,以低層為主。
|
二類
|
車位/100m2
|
0.8
|
2.0
|
普通住宅,以多、高層住宅為主。
|
三類
|
車位/100m2
|
0.5
|
2.0
|
經濟實用房
|
四類
|
車位/100m2
|
0.3
|
2.0
|
廉租房
|
辦公
|
一類
|
車位/100m2
|
0.7
|
3
|
省市級行政機關、金融
|
二類
|
車位/100m2
|
0.5
|
2
|
其他機構
|
旅館
|
一類
|
車位/100m2
|
0.8
|
-
|
高級、星級賓館
|
二類
|
車位/100m2
|
0.4
|
-
|
一般賓館、招待所
|
飲食店
|
車位/100m2
|
1.7
|
3.6
|
|
商業場所
|
車位/100m2
|
1.0
|
8.0
|
|
體育館
|
一類
|
車位/百座
|
4.0
|
20.00
|
體育館:一類≥4000座;二類<4000座
體育場:一類≥15000座;二類<15000座
體育場停車位指標可適當減少。
|
二類
|
車位/百座
|
2.0
|
20.00
|
影劇院
|
一類
|
車位/百座
|
5.0
|
15
|
省市級影劇院
|
二類
|
車位/百座
|
3.0
|
15
|
其他影劇院
|
展覽館
|
車位/100m2
|
1.0
|
1.5
|
|
醫院
|
車位/100m2
|
0.5
|
1.5
|
|
游覽場所
|
一類
|
市區
|
車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12.0
|
60.0
|
古典園林、風景名勝
|
郊區
|
車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15.0
|
-
|
二類
|
車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10.0
|
40.0
|
一般性城市公園
|
火車站
|
車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2.5
|
4.0
|
|
飛機場
|
車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10.0
|
-
|
|
注:游覽場所面積指游覽面積,其它面積指建筑面積。
5.7 擴建建筑,其擴建部分按表5.6要求配建停車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應在擴建的同時補建不足的停車位。
5.8 停車場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設計沒有停車場的,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5.9 建筑配建停車位居住區內地面停車率不宜超過的10%;停車場、庫的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50米。
5.10 各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統籌考慮各類建筑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位的最低控制指標,但小汽車的最低控制指標不得低于表5.6的規定。
第六章 城市綠地和景觀
6.1 居住區內公共綠地的總指標,應根據居住人口規模分別達到,組團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區(含組團)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區(含小區與組團)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應根據居住區規劃布局形式統一安排,靈活使用。
6.2 計算綠地率的綠地面積,包括建筑基地內的公共綠地面積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兩側以及規定的建筑間距內的零星綠地面積。
6.3 居住區綠地率不小于30%。商業、金融、交通樞紐、市政公用設施等單位,綠地率不小于20%。機關團體、文化娛樂、體育、醫療衛生、教育、科研設計、部隊等單位,綠地率不小于35%。
6.4 道路綠地率應符合表6.5規定:
表6.5 道路綠地率控制指標
道 路
|
綠地率
|
園林景觀路
|
不小于40%
|
紅線寬度大于50m
|
不小于30%
|
紅線寬度在40—50m
|
不小于25%
|
紅線寬度小于40m
|
不小于20%
|
6.5 種植喬木的分車綠帶寬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車綠帶寬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樹綠帶寬度不得小于1.5m。中心島綠地應保持各路口之間的行車視線通透。
6.6 公共活動廣場周邊宜種植高大喬木。集中成片綠地不應小于廣場總面積的25%。車站、碼頭、機場的集散廣場,集中成片綠地不應小于廣場總面積的10%。
6.7 沿街原則不設置實體圍墻。確需砌筑的實體圍墻,形式要美化,與周圍景觀協調,高度不宜超過2.2米。
6.8 封閉陽臺,空調室外機、太陽能熱水器、防盜鐵柵等戶外設施的安裝,宜以樓幢為單位統一進行,不得影響城市景觀。
6.9 沿街建筑立面裝修不應增設突出建筑紅線的立柱、臺階等。雨蓬、招牌、燈飾等可外挑,但外挑部分不得挑出后退道路紅線距離總寬度的1/4,且其離室外地面的凈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一層空調室外機安裝凈空高度不得小于2米
6.10 設置廣告、招牌、指示牌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并應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風、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間造型應與環境相宜。
6.11 在道路交叉口和綠化隔離帶內不應設置影響交通視線的燈箱、廣告、招牌、指示牌。風景游覽區和歷史文化保護區域內設置廣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應與所處的環境相協調。城市紀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設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應設置商業性廣告。住宅建筑上不得設置廣告牌等設施。
第七章 空域保護和地下空間利用
7.1 在有凈空高度和信號通道限制的飛機場、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等特殊設施周圍和通道、景觀視廊上,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應當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觀視廊的規定。
7.2 在歷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護單位和保護建筑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高度應當按照文物保護和歷史街區保護的有關規定執行。
7.3 在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筑,其控制高度(H)不宜超過道路規劃紅線寬度(W)加建筑后退距離(S)之和的1.5倍。H≤1.5(W+S)。
7.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新建建筑應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可與人防工程相結合,并應符合其相關規定。
7.5 地下通道的設計應與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應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積不小于50平方米。
第八章 附 則
8.1 市、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8.2 城鄉個人修建自住的低層獨立或半獨立式住房由市、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規定。
8.3 城市新區、舊區劃分由各城市在規劃中具體確定。
8.4 本規定由陜西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附錄 名詞解釋
1、道路紅線: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
2、綠線: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3、藍線: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
4、黃線:指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5、紫線:指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界線,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護的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
6、基地面積:指用于某一項目建設或某一基地范圍的地塊面積。
7、低層建筑:指建筑高度10米以下(含10米)的建筑,低層住宅建筑為一層至三層的住宅建筑。
8、多層建筑:指建筑高度超過10米以上、24米以下(含24米)的建筑,多層住宅建筑為四層至六層的住宅建筑。
9、中高層住宅建筑:中高層住宅建筑為七層至九層的住宅建筑。
10、高層建筑:指建筑高度超過24米以上的建筑,高層住宅建筑為十層以上(含十層) 的住宅建筑。
11、商業建筑:指綜合百貨商店、商場,經營各類商品的專業零售和批發商店,以及飲食等服務業的建筑。
12、辦公建筑:指用于行政辦公和商務辦公的建筑。
13、民用建筑: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14、商住樓:指商業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15、裙房:指與高層建筑緊密連接,組成一個整體的多、低層建筑。裙房最大高度不超過24米(含24米),超過24米的,按高層建筑處理。
16、容積率:指某一基地范圍內,地面以上各類建筑的建筑面積總和與基地總面積的比值。
17、建筑密度:指某一基地范圍內,所有建筑物底層占地面積與基地面積的比率(%)。
18、綠地率:指某一建筑基地范圍內綠地與建筑基地總面積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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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15 11: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