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平泉縣城區居住小區配套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監督驗收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平泉縣城區居住小區配套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監督驗收試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主題詞:服務設施 監督 驗收 通知
平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4月8日印
(共印30份)
平泉縣城區居住小區配套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監督驗收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居住小區配套服務設施嚴格按照批準的城市規劃進行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并參照《承德市中心區居住小區配套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監督驗收試行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經批準實施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居住小區配套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包括經審批執行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約定的學校、社區衛生所、社區用房、停車場地、便民市場、管理用房、公廁、垃圾點、垃圾轉運站、綠地、環境、防災設計、液化氣供應站點等便民設施、公益設施、其他室外設施等全部建設內容。
個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監督和驗收人員有權持證進入建筑工程現場進行檢查監督。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檢查人員應依法保守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平泉縣城市管理局執法人員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行使規劃批后管理的執法職責。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各有關單位對檢舉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保護和鼓勵。
第二章 配套服務設施規劃條件的確立和實現
第五條 平泉縣建設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將新建居住小區必須設立的學校、社區衛生所、社區用房、停車場地、便民市場、管理用房、公廁、垃圾點、垃圾轉運站、綠地、環境、防災設計、液化氣供應站點等便民設施、公益設施、其他室外設施等公共配套服務設施作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劃條件,與居住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建成后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政府,由政府委托職能部門統一管理,并按照規劃用途使用。
第六條 居住小區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內容納入居住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一同審批。如需修改,報規劃方案批準機關履行審批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修改。
第三章 居住小區建設規劃方案的公布
第七條 規劃方案審批生效后三日內,平泉縣建設局將審批的全部資料及電子版移交平泉縣城市管理局。同時,將規劃方案送紀檢監察部門備案。
第八條 平泉縣建設局在批準、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五日內,將批準的規劃方案通過電視、網絡、廣播等平臺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相關權益人規劃許可的條件及建設性質、建設規模等內容。
第九條 承建單位要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對規劃方案予以公布。公布的內容包括項目的總用地面積、總建筑面積、容積率與建筑密度、與相鄰建筑間距、出入口位置,學校、社區衛生所、社區用房、停車場地、便民市場、管理用房、公廁、垃圾點、垃圾轉運站、綠地、環境、防災設計、液化氣供應站點等便民設施、公益設施、其他室外設施等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圖紙比例1:50—200)、效果圖、周邊環境效果圖,同時公布工程建設進度要求。
第四章 成立監督驗收組織
第十條 成立配套服務設施監督驗收小組,平泉縣城市管理局局長為組長,平泉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主任、平泉縣建設局、建設項目所在地鄉鎮政府或城區街道辦事處主管負責人為副組長。平泉縣政府法制辦、縣建設局、縣監察局、縣國土資源局、縣教體局、縣工商局、縣消防大隊各明確一人為監督驗收人員,同時吸收建設項目所在地居委會一人,與規劃建設內容相關的其他部門各指派一人,共同組成聯合監督驗收小組。
配套服務設施監督驗收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建設工程配套服務設計監督檢驗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平泉縣城市管理局,主任由平泉縣城市管理局主管副局長擔任,成員從監督驗收小組成員單位抽調。
配套服務設施監督驗收小組辦公室按照配套服務設施使用性質和部門職能,指定監督驗收小組1名成員為責任人,牽頭負責并組織配套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的監督檢查驗收等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監督驗收小組成員由縣政府法制辦制發證件,經培訓后持證對配套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全過程進行監督,參與并監督居住小區整體建設工程的驗收過程。
第五章 配套服務設施建設過程的監督
第十二條 居住小區建設工程開工前,縣建設局會同配套服務設施監督驗收小組及時到施工現場聯合驗線。未經驗線或驗線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三條 居住小區建設工程施工至±000時,由平泉縣建設局會同配套服務設施監督驗收小組核實建筑的位置及建筑的±000標高是否符合規劃要求。規劃驗基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設單位要停止施工,在平泉縣建設局和配套服務設施監督驗收小組的監督下進行整改。
第十四條 配套服務設施監督驗收小組成員在工程開工建設后至竣工前,向監督驗收小組提出申請后定期或不定期到施工現場跟蹤檢查配套服務設施建設進展及規劃方案執行情況,發現建設單位未按規劃條件進行施工建設的,要向監督驗收小組提出申請,并監督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配套服務設施監督驗收小組根據申請,通過平泉縣城市管理局向建設單位送達《責改通知書》,提出整改內容和整改期限,同時通過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不按監督驗收小組要求進行改正的,由平泉縣城市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章 配套服務設施的聯合驗收
第十六條 配套服務設施監督驗收小組聯合對居住小區配套服務設施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 新建居住小區竣工后,達到以下規定條件的方可申請聯合驗收:
㈠按照規劃管理程序要求,有完備的各項審批手續;
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載明的事項已全部竣工。
㈢配套服務設施建設項目已按批準的規劃設計文件要求全部竣工。
第十八條 聯合驗收的內容
㈠配套服務設計的位置、建筑面積、建筑體量、功能和質量、±000標高、檐口和屋頂形式、建筑外立面裝飾材料和顏色等;
㈡配套設施符合建設質量要求具備使用條件;
㈢建筑室外綠化、硬化、道路、擋墻建設情況;
㈣道路紅線、河道藍線、綠地綠線等落實情況;
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載明的其他配套服務設施完成情況。
第十九條 聯合驗收程序
㈠規劃驗收以規劃許可或以其它方式核定的用地范圍為單元組織。達到使用要求需要分期驗收的,可以分期驗收,但分期驗收結果要公示。
㈡建設單位向平泉縣城市管理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相關文件和資料:
1、“建筑工程規劃驗收申請表”;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及其附件、附圖;
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出讓合同;
5、建筑工程立項批復;
6、建筑工程定位圖(原件);
7、總平面規劃圖(原件);
8、竣工測繪圖及施工圖(原件);
9、地面高程和各層高度復查結果;
10、相應資質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測量成果報告及測量圖件;
11、建設單位、規劃設計單位、測量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進行初驗并分別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評估報告。
㈢平泉縣城市管理局以會議方式,統一組織配套服務設施監督驗收小組和相關部門進行聯合驗收,對已批準的文件、圖紙逐項進行核驗。擬定工程驗收日期,提前兩天通知建設單位。
㈣配套服務設施監督驗收小組和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提出配套服務工程驗收的具體意見,經會議議定驗收結果。
㈤聯合驗收結果由平泉縣城市管理局負責公布。驗收意見、工程竣工測繪圖紙等相關文件由平泉縣城市管理局立卷歸檔,復印分送聯合驗收成員單位,公眾有權查閱。
第二十條 驗收結果
㈠配套服務設施聯合驗收合格的,由配套服務設施監督驗收小組出具《聯合驗收意見》。
㈡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按照整改意見進行整改,整改后申請復驗。
㈢《聯合驗收意見》是建設工程整體竣工驗收材料之一。對未取得《聯合驗收意見》的居住小區建設工程實行一票否決,不得進行整體驗收,不得投入使用,平泉縣建設局不得進行房屋產權登記。由此造成一切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㈣配套服務設施監督驗收小組成員單位不得自行受理申請、送達結論和單獨組織驗收。
第二十一條 平泉縣城市管理局在受理和組織新建居住小區建設工程規劃聯合驗收時,應及時通知配套服務設施監督驗收小組辦公室。配套服務設施監督驗收小組可以對居住小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進行全過程監督,監督的內容包括:
㈠居住小區總用地面積、用地范圍、總建筑面積、容積率、建筑密度、主體建筑體量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附件、附圖載明的建設事項是否按照規劃許可的條件和標準進行建設。
㈡居住小區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標準。
第二十二條 配套服務設施監督驗收小組發現居住小區規劃驗收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第七章 配套服務設施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 居住小區配套服務設施具備使用功能和條件并驗收合格后,由產權登記部門進行登記,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縣政府,建設單位向縣政府進行移交,平泉縣城市管理局代表縣政府接收。
第二十四條 平泉縣城市管理局按照配套服務設施功能,分別轉交相關部門使用。
第二十五條 配套服務設施必須按照規劃方案確定的性質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
平泉縣城市管理局要建立配套服務設施管理檔案,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對未按規劃用途使用的,要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糾正。
平泉縣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時,要認真按照居住小區規劃方案嚴格審查經營場所的使用性質,凡屬改變使用性質和商業業態的,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將列為不誠信單位,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情節嚴重的,依法降低或撤銷其企業資質。并由平泉縣城市管理局進行處罰或責令停止建設;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并依法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依法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訴,且拒不執行平泉縣城市管理局做出的責令改正或者處罰決定的,可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聯合驗收小組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平泉縣城市管理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平泉縣城市管理局執法人員和居住小區配套服務設施監督驗收小組人員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開展工作,對于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平泉縣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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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1 10: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