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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住宅工程建設電梯的指導意見





冀建質〔2010〕283號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建設)局、城鄉規劃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進一步完善我省住宅的使用功能,改善人民群眾居住條件,做到方便居民、妥善解決日常生活不便,提高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區的宜居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規定,結合我省各地實際,現就新建多層住宅和既有住宅加建電梯問題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住宅工程建設電梯包括新建多層住宅時建設電梯和已投入使用的既有住宅加建電梯兩個方面。
二、我省范圍內新建多層住宅,應進一步完善功能,考慮設置居民生活電梯,以方便居民出行和居住,避免建設后再改造,造成資金、資源浪費。
建設單位在委托設計單位進行住宅設計時,應對設置電梯進行設計。并按照現行規范的規定充分考慮平面布局,合理布置電梯井,減少和避免電梯運行對居民生活的影響。暫時不安裝電梯的住宅,也應當預留電梯井,為今后加建電梯提供便利。
三、全省范圍內已投入使用的既有住宅,在滿足城鄉規劃、抗震、建筑結構和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前提下,經全體業主同意,均可申請加建電梯。
既有住宅加建電梯后的建筑間距、建筑退讓、消防安全、建筑平面設計、結構以及抗震、承重等應當符合現行規范、標準。
四、已投入使用的既有住宅加建電梯,按照公開透明、充分協商、兼顧各方的原則,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經相關業主同意,可使用擬加建電梯建筑的專有部位或者根據需要改變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結構形式。
如果加建電梯后對房間的正常采光有較大影響的,需取得受影響的業主同意。
五、已投入使用的既有住宅加建電梯所需要的資金,可以由住宅房屋所有權人自籌,也可以使用房屋所有權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以及社會投資等其他合法資金。住宅房屋所有權人共同出資可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由房地產所有權人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共同出資。
六、已投入使用的既有住宅加建電梯,應由業主或者經全體業主同意并委托的業主代表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既有住宅原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等其他單位受業主委托,可以具體負責工程設備采購、組織實施等相關工作。
鼓勵有資質、有能力、信譽好的項目管理單位進行代建。
七、已投入使用的既有住宅加建電梯,未預留電梯井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規劃手續,并做好相應竣工驗收工作。
既有住宅加建電梯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監理或施工單位,進行設計、監理和施工。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組織施工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如需進行抗震鑒定或質量檢測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或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鑒定和質量檢測。
八、既有住宅加建電梯的選型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我省關于特種設備管理的相關要求,并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機構進行檢測,依法辦理竣工驗收等手續。
九、城鄉規劃、建設、消防、質量技術監督、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本著簡便高效的原則,依法做好既有住宅加建電梯的有關審批和備案工作。
十、既有住宅加建設電梯后,應當按照《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等有關規定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產權登記。
既有住宅加建電梯后,經住宅房屋所有權人書面同意或業主委員會委托,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護管理;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可委托電梯廠商等相關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加建電梯的既有住宅的受益業主將住房轉讓時,應當將增設電梯運行維修費用的分擔義務告知受讓人。受讓人自受讓之日起,承擔原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十一、各市應根據實際情況,以方便群眾、注重可操作性和確保安全為原則,積極開展試點、出臺指導意見,并結合舊城改造、舊小區改善,科學規劃、量力據實開展既有住宅加建電梯工作。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主題詞:住宅 建設 電梯 意見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0年6月7日印發

 


關鍵字查詢:河北

閱讀: 13404 次     2010/8/14 1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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