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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韶關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韶市建字〔2009〕130 號

各縣(市、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韶關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指導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明確責任,加強配合,共同做好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

 

韶關市建設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韶關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改善市區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區的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特別是妥善解決中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不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規定,結合我市市區既有住宅樓普遍缺乏生活電梯的實際,參考國內一些城市的經驗做法,現就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問題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市區需要增設電梯的既有住宅,在滿足城鄉規劃、建筑結構和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和本意見的要求增設電梯。

  二、既有住宅需要使用共有部位增設電梯,或者因增設電梯需要改變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結構時,要本著公開透明、充分協商、兼顧各方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三、對因加裝電梯影響住宅采光、通風的業主,可通過協商給予適當補償,補償費用在籌措資金中支出。

  四、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可以通過下列渠道籌措資金:

  (一)房地產所有權人共同出資: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由房地產所有權人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共同出資,具體分攤比例可根據參與出資的樓層和戶數自行確定。
  (二)通過增加樓層并銷售籌集資金。經整幢房屋業主同意,既有住宅在滿足城市規劃容積率、建筑間距等規劃要求并申領相關工程許可后,可委托具有相應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加層設計,新增加的住房銷售收入用于增設電梯費用;不足的采取前款分攤比例,節余的可用于電梯日常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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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的建設單位應是增設電梯的全體業主。業主可以委托既有住宅原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等其他單位具體負責工程報建、設備采購、組織實施等相關工作。

  六、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
七、市城鄉規劃、建設、消防、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本著簡便高效的原則,依法做好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有關審批工作,減免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減半收取。具體可參照以下程序:

(一)召開全體業主會議,以棟為單位,成立增設電梯管理小組,推薦業主代表,分工負責設立電梯的資金籌措、報建、安裝、維修、管理的相關事務。

(二)備齊相關資料向市城鄉規劃部門申請,按規定公示并審批同意后,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到消防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備案。

(四)涉及供電、供水、電信、有線電視、防雷、城管等部門的應取得相關許可或同意。

(五)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審圖機構審查合格、施工單位進行施工。

(六)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施工許可證。

(七)業主自行或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現場監理。

(八)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施工安裝,應當符合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的要求,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機構進行檢測,并依法辦理竣工驗收等手續。

(九)房地產所有權人共同出資增設電梯后,應當按照《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等有關規定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記載在房地產登記簿上。

 ?。ǘ┲粒╉椏捎尚姓罩行膶嵭新撧k、代辦,以減少辦事環節,縮短辦事時間。

  八、各縣(市、區)應結合實際情況,以方便群眾、注重可操作性和確保安全為原則,開展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


關鍵字查詢:廣東 韶關

閱讀: 15579 次     2010/8/14 1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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