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
昆明市《昆明市違法建設查處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制止違法建設行為,鞏固城市建設成果,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昆明市違法建設查處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為增強政策制定的民主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現將《昆明市違法建設查處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登報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見。修改意見請于2010年3月10日17:00前通過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等方式反饋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綜合執法處。
地址:昆明市人民東路10號
郵編:650051
聯系人:沈迎春 王俊
聯系電話(傳真):3110257
郵箱:wjunbgs@163.com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制止違法建設行為,鞏固城市建設成果,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查處違法建設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采取“屬地管理、部門聯動、領導包片、責任到人”的工作方式,由各縣(市)區政府和直屬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各職能部門配合,采取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相結合,依法查處的方式進行。
第三條 在城市、鄉(鎮)規劃區內,凡不符合城市規劃和鄉(鎮)村規劃,未取得或未按照《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要求進行建設以及其他違反城市規劃的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均屬違法建設。
第四條 各縣(市)區政府和直屬機構是查處違法建設行為的責任主體,縣(市)區政府、直屬機構黨政一把手是轄區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轄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是直接責任單位,局長為直接責任人。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市級有關部門在查處違法建設中,應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規劃部門負責加強對審批項目的批后管理,對經審批的建設項目進行公示,并按照規劃許可的要求對建設項目進行規劃核實;
國土部門負責違法用地及地面違法建設的處置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及管理;負責房屋評估、危房鑒定、證照核實、物管公司資質評審;配合做好臨違建筑查處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指導、督促轄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違法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工作;根據相關部門的意見,依法界定違法建設;
公安部門負責在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中,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處置;
工商部門對使用違法建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對象,不予辦理工商登記;
宣傳部門負責對查處違法建設的宣傳報道工作,對違法建設通過新聞媒體及時曝光;
電力、通信部門負責配合轄區政府做好臨違建筑的用電、通信管理工作;
法制部門負責做好行政復議工作;
第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違法加層,不得私搭亂建。對已存在的違法建設,必須率先拆除?!?/span>
第七條 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網格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數字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平臺,鼓勵市民積極撥打12319舉報電話,對受理舉報或巡查發現的違法建設,及時通知職能部門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建設的執法過程中,規劃、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供電、供氣、供水、電信等相關部門在驗證、調閱材料、扣發證照以及停水、停氣、停電、通信等方面要給予積極配合,上述部門在接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通知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但最遲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第九條 規劃、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對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應在政務網上及時公示;對違法建設項目,一經發現,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向社會公布,并函告相關部門及時對違法主體行處理;對違法建設的查處結果,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進行公布。
第十條 物業管理公司對已建好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區,應當簽訂責任書,對小區內、周邊臨街及樓頂等空間進行私搭亂建建(構)筑物的違法建設行為應及時制止、及時舉報,避免新的違法建設產生,對住戶裝修應加強管理,對進入小區的建材要加監管,掌握其使用用途。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拆除。
第十一條 新的違法建設一旦產生,應堅決予以拆除,拆除工作由區縣政府或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及違法建設所在街道(鄉鎮)辦事處支持、參與、配合;在轄區內需要2個以上街道(鄉鎮)辦事處聯合行動的,由所在轄區政府統一組織協調;需要跨區行動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協調,其他相關部門全力配合。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政府和直屬機構應設置違法建設舉報電話,建立獎勵機制。對情節惡劣、嚴重影響城市建設發展的違法建設,各級新聞媒體應及時曝光。
第十三條 建立商品房監理由監理單位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度。監理單位實施獨立監理,監理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支付,具體制度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擬定。
第十四條 建立紀檢監察人員派駐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工作制度。對違法建設案件同步掌握信息、同步跟蹤了解、同步備案、同步檢查、同步考核、同步報告。
第三章 處罰
第十五條 對已開工的建設工程項目,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大項目批后管理工作力度,發現違法行為及時移送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對違反規劃許可少批多建的建設項目,對多建部分能拆除的一律拆除,不能拆除的,一律沒收實物或沒收違法收入,并嚴厲處罰;
對違反施工許可未批即建的建設項目,對建設單位一律嚴厲處罰,同時對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嚴厲處罰;
對改變設計結構及“開窗破門”將住房改為商鋪的違法建設,一律要求按原設計進行改正,并對建設單位進行嚴厲處罰;
對從事違法建設的施工、設計、監理及中介服務機構,一律實行嚴厲處罰,并由建設主管部門實施信用不良記錄公示,在招投標資格預審中予以扣分,在資質年檢時,不予通過或降低資質等級,取消參加市委、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組織的評優評先資格。
第十六條 對未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建設項目,采取交定金登記、售房卡等變相賣房行為的,一律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厲處罰;對建設項目有欺詐行為的虛假廣告,由工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厲處罰,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予以降低企業資質等級。
第十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對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實施“扣分”管理制度。對物業公司管理區域內出現違法建設的,應降低資質等級并依法嚴厲處罰。
第十八條 對不聽勸阻、不配合調查、不接受處罰的臨違建設違法當事人,應從重處罰。所有違法建設的拆除,一律實行“零補償”。對違法建設依法實施強制拆除的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拒不承擔的,由作出拆除決定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紀檢監察部門應對未履行職能職責的部門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人,作出問責處理并按干部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違法建設的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相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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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8 14: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