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規范我市住宅小區房屋裝修活動,保障住宅小區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對進一步加強住宅小區房屋裝修管理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區房屋裝修的禁止行為
住宅小區房屋裝修必須遵守和執行城市規劃、環境保護、房屋使用、消防管理、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
(一)不準將一套住宅改為多套住宅。
(二)不準在承重墻上穿洞或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三)不準降低或者提高首層地面標高,在室內加建隔層。
(四)不準將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或者將廚房間改為衛生間。
(五)不準損壞或者占用共用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六)不準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七)不準擅自改動、接駁燃氣管道、排污管道及其它共用管線和設施設備。
(八)不準擅自改變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br />
(九)不準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十)不準違規擅自安裝防盜網。
二、住宅小區房屋裝修活動必須履行申報程序
(一)業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裝修房屋,必須向本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物管單位)申報。
申報登記時須填寫《房屋裝修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裝修方案或室外設施安裝方案。
4.變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超過樓面設計荷載的,須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5.委托裝修企業施工的,須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的復印件。
6.按規定需提交的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非業主的房屋使用人,須提供業主同意裝修的書面證明。
(二)物管單位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申報事項的審核。
1.申報事項符合規定的,核發《房屋裝修登記證明》。
2.申報事項不符合規定的,向裝修人發出《修改房屋裝修方案通知書》。
(三)裝修人應當與物管單位簽訂裝修服務協議。
1.取得《房屋裝修登記證明》的裝修人應當與物管單位簽訂房屋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物管單位可以與裝修人在協議中約定收取不高于每戶二千元的裝修保證金。
2.物管單位應當將房屋裝修活動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書面告知裝修人,發放裝修人員出入證。
3.物管單位應當將《房屋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房屋裝修登記證明》等資料存檔備查。
三、切實加強住宅小區房屋裝修活動管理
(一)裝修人應當于開工前將《房屋裝修登記證明》張貼于裝修房屋入戶門外,以備物管單位、相關管理部門檢查并接受相關居民的監督。
(二)未取得《房屋裝修登記證明》或未簽訂房屋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物管單位可以拒絕相關裝修人員進入本小區。
(三)物管單位應當建立裝修現場巡查制度和居民投訴處理制度。裝修現場巡查最少每天一次;對居民投訴應當及時到裝修現場進行處理。
(四)物管單位發現違規裝修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立即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行政執法部門),并填寫《房屋裝修違規情況報告單》,最遲于次日送交行政執法部門,同時報小區所在街道辦事處城市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城管辦)備案,行政執法部門及城管辦應當出具受理回執。
(五)行政執法部門在接到物管單位的報告后,最遲于次日到現場進行調查核實,依法處理。
屬于正在實施的裝修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違法裝修工程雖已完工,但是違反本規定禁止事項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強制拆除違法裝修和安裝的設施,扣押有關建筑材料、物品、工具設備,通知供水、供電管理部門停止該房屋的用水、用電。
供水、供電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行政執法部門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停止有關房屋的用水、用電。
裝修違法行為依法處理之后,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三日內通知供水、供電管理部門恢復供水、供電。供水、供電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及當事人交清相關費用后24小時內恢復供水、供電。
停止及恢復供水、供電的費用及責任由違法行為的裝修人承擔。
(六)城管辦應當及時了解掌握違規裝修的處理情況,并于每月二十日前將有關情況列表匯總報送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七)裝修工程完工后,裝修人應當報告物管單位,由物管單位對照《房屋裝修申請表》的內容進行查驗,查驗結果于《房屋裝修申請表》中予以記錄。
查驗結果合格的,物管單位于5天內退還裝修押金。
查驗結果不合格的,物管單位立即發出《房屋裝修違規行為整改通知書》,責令裝修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四、有關單位共同做好住宅小區房屋裝修管理工作
(一)沒有物管單位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所在地居民委員會代為履行物管單位的房屋裝修管理職責。
(二)經營場所存在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違規裝修情況的,經行政執法部門確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三)出租房屋存在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違規裝修情況的,經行政執法部門確認,公安部門不予出租房屋備案登記。
(四)物業代理公司不得有如下經營行為:
1.發布存在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違規裝修情況的房屋信息。
2.代理存在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違規裝修情況的房屋租售業務。
五、嚴肅查處住宅小區房屋裝修違法違規行為
(一)裝修人或裝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處罰:
1.未申報登記進行房屋裝修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2.將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裝修企業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擅自拆改管道和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4.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責令限期改正,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的,或者違規擅自安裝防盜網的,由行政執法部門按照《珠海市城市規劃條例》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三)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對違法裝修或者安裝行為進行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四)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接到物管單位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法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處理,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附件:1.《房屋裝修申請表》(示范文本)
2.《房屋裝修登記證明》(示范文本)
3.《珠海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示范文本)
4.《修改房屋裝修方案通知書》(示范文本)
5.《房屋裝修違規情況報告單》(示范文本)
6.《房屋裝修違規行為整改通知書》(示范文本)
7.《房屋裝修違規行為整改情況報告書》(示范文本)
8.《住宅裝修違規處理情況匯總表》(示范文本)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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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4 1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