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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建筑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辦法





關于印發宿州市建筑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宿州市建筑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8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宿州市建筑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裝飾裝修活動,保障建筑裝飾裝修的質量和公眾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村莊、集鎮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裝飾裝修,是指建設單位、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稱裝修人)為使建筑物、構筑物達到相應的環境質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其外表和內部進行裝飾裝修處理的建筑活動,包括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和住宅裝飾裝修。

第四條 建筑裝飾裝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設計、質量安全、抗震、消防、環保、供電、物業管理等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五條 鼓勵發展和采用建筑裝飾裝修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貫徹執行環保節能措施;鼓勵科技創新、管理創新和服務創新,促進建筑裝飾裝修水平的提高。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筑裝飾裝修主管部門。

各縣人民政府負責建筑裝飾裝修的主管部門管理本轄區的建筑裝飾裝修工作。

城市規劃、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房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管理職責,共同做好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扶持建筑裝飾裝修行業協會發展,充分發揮建筑裝飾裝修行業協會在促進行業規范發展中的作用。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建筑裝飾裝修企業(以下稱裝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筑裝飾裝修工程。

禁止裝修企業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裝修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裝修企業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九條 外地裝修企業進入本市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應當持有效證書到建筑裝飾裝修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條 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配備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技術工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上崗證書。

第十一條 建筑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建筑物、構筑物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十二條 裝修人與裝修企業應當依法簽訂建筑裝飾裝修承包合同。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裝修人和裝修企業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裝修工程基本情況和承包方式;

(三)用于裝修的主要材料名稱、品牌、型號、規格、等級、數量;

(四)開工、竣工日期;

(五)工程價款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六)工程質量要求和驗收辦法;

(七)保修范圍、期限;

(八)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途徑。

第十三條 裝修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掛牌,告示裝修企業的名稱、施工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開工與竣工日期和投訴監督電話。

第十四條 裝飾裝修現場應符合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沿街及主次干道應當采用磚砌圍墻、彩鋼瓦圍場作業,其高度不低于1.8米,禁止使用彩條布等簡易設施搭設圍擋;占道作業的,應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裝修人和裝修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噪聲、粉塵和有害氣體不得超過國家、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避免或者減輕對周圍居民的影響,并滿足消防規范要求。

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按照有關管理部門和單位指定的位置堆放并處置,不得向路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通風孔、消防通道等處傾倒。

第十五條 在裝飾裝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者超過設計標準、規范增加樓面荷載;

(二)將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建筑外立面;

(六)擅自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七)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六條 裝飾裝修中變動原有房屋主體或承重結構、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樓面、屋面荷載的,裝修人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文件,設計文件要報原審查單位審查批準,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修企業承擔。

第十七條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訂施工方案,并做閉水試驗。

第十八條 隱蔽工程在隱蔽前,裝修企業應當通知裝修人或者監理單位核驗。

第十九條 裝修人、裝修企業應當對工程中使用的裝飾裝修材料進行檢查驗收。使用列入生產許可證管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裝飾裝修材料,應當審驗供貨商提供的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產品合格證明。

第二十條 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時,其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裝修人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室內環境質量進行檢測。

檢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范、規程和標準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


第二十一條 裝修人應當將公共建筑工程裝飾裝修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修企業。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當進行招標。

第二十二條 投資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裝修人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施工。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工程一起發包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在工程開工前一并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單獨發包的,應當單獨辦理施工許可證。

投資不足30萬元且建筑面積不足3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參照住宅裝飾裝修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分包應當依法進行。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既可以進行專業分包,也可以進行勞務分包,但分包企業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

第二十四條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修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住宅裝飾裝修


第二十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興辦住宅裝飾裝修市場,為居民選擇住宅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檢測企業及裝飾裝修材料提供便利服務。

第二十六條 裝修人委托企業承接住宅裝飾裝修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裝修人自行裝修的,可以選擇從事設計、施工、監理服務的個體經營戶或者技術人員提供相應勞務或者技術服務。

第二十七條 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稱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登記情況報送建筑裝飾裝修主管部門備案。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應當取得業主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

第二十九條 裝修人自行裝修的,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承諾書。承諾書主要包括裝修人承諾按照住宅裝修工程建設技術、質量、安全的規定和標準施工,不擅自拆接水管、燃氣管道和供電系統,遵守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不損害相鄰人的合法權益,承擔因違規施工給物業管理單位和相鄰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等。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裝修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裝修人和裝修企業在住宅裝修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依法處理好供水、排水、供電、通訊、網絡、通行、通風、采光、維修、節能設施、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三十二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雙方約定超過上述期限的,按雙方約定執行。

因裝修人自行提供的材料影響住宅裝修工程質量的,由裝修人負責。

第三十三條 住宅開發建設單位對新建的住宅統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修企業實施。

交付使用時,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購房人提供室內各類管線竣工圖和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合格報告。

住宅開發建設單位向購房人提供的《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包含室內裝飾裝修內容。

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裝飾裝修質量問題的,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屬于裝修企業責任的,由住宅開發建設單位依法追償。

第三十四條 從事室內裝飾裝修服務的個體經營戶和技術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有關裝修企業的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因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房屋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于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

裝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造成損失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

第三十六條 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筑裝飾裝修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一)將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修企業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修企業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的,對裝修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修企業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裝修人或者裝修企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安徽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由建筑裝飾裝修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裝修人或者裝修企業違反建筑裝飾裝修其他管理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建筑裝飾裝修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裝飾裝修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尋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前的裝飾裝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 軍事設施工程、保密設施工程以及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建筑的裝飾裝修,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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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1940 次     2009/12/24 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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