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建字[2009]71號
關于印發新余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實施細則的通知
縣(區)建設局、各施工單位、各監理公司:
根據省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商品住宅建筑質量分套檢驗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贛建質[2007]12號)文件要求,為保證我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工作順利實施,我委組織制定了《新余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實施細則》,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主題詞:住宅工程 質量 分戶驗收 細則
抄報:省建設廳
抄送:省安質監局
新余市建委辦公室 2009年5月19日印發
共印60份
新余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質量安全和房屋使用功能,落實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現行建設工程有關規范標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是指建設單位組織工程建設相關主體在對住宅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前,按照國家工程質量驗收規范和本細則要求,對住宅工程的每一戶(套)進行驗收。
分戶驗收的范圍不包括住宅樓內的樓道、電梯廳、車庫、地下室等公用設施、設備和小區內配套的公用設施、設備、商鋪等非居住建筑。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工程,其質量分戶驗收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住宅工程質量未經分戶驗收,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單位工程竣工驗收、不得交付使用,質量監督機構不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竣工驗收備案。
第四條 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應依據國家、省、市工程質量驗收規范、技術標準、技術規定、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工程施工合同等進行。
第五條 分戶驗收是在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安全可靠的基礎上,以檢查工程觀感質量和使用功能質量為主,主要包括內容:
(一) 樓地面、墻面和天棚面層質量;
(二) 門窗工程質量;
(三) 欄桿安裝質量;
(四) 防水工程質量;
(五) 室內空間、構件尺寸;
(六) 室內給水、排水系統安裝質量;
(七) 室內電氣工程安裝質量;
(八) 建筑節能工程質量;
(九) 其他有關規定、合同中要求分戶檢查的內容。
第六條 分戶驗收工作由監理單位組織實施,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參加組成分戶驗收小組,編制分戶驗收方案。報質量監督部門備案。分包單位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以及已選定的物業公司也應參加分包項目的分戶驗收。分戶驗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分戶驗收應逐戶、逐間進行;
(二)分戶質量驗收應符合國家有關規范規定,按本辦法《新余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規則》(表1)要求進行;
?。ㄈ┓謶趄炇諜z查中發現工程觀感質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規范或設計文件要求的,建設單位書面責成施工單位整改,整改情況經監理復查符合要求后,重新組織分戶驗收;
(四)分戶驗收合格后,必須按戶出具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分別簽字確認并加蓋驗收單位印章的《新余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表2)和《新余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匯總記錄》(表3)。
對重新組織分戶驗收合格的,在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時,應附其重新組織分戶驗收前的分戶驗收記錄及整改復查記錄。
第七條 分戶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按單位工程將所有分戶驗收情況進行匯總,填寫《住宅工程分戶驗收匯總表》(附表三),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各方相應負責人分別簽字確認并加蓋單位公章?!蹲≌こ谭謶趄炇諈R總表》一式伍份,建設、施工、監理、物業單位各一份,一份在建設單位申請住宅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時,提交監督機構存檔。
第八條 住宅工程參建各方責任主體應嚴格執行《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強化檢驗批驗收。同時,建設、監理、施工、物業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開展分戶驗收,未經分戶驗收或分戶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單位工程竣工驗收。
第九條 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建建[2000]142號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嚴格驗收程序,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住宅工程竣工驗收時,驗收組應抽查一定的戶數,按《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表內容及要求對分戶驗收工作進行復核檢查。抽查數量為單位工程總戶數的10%,且不少于5戶,其中頂層、底層至少各抽查2戶;單位工程總戶數少于5戶的,隨機抽查不少于3戶;單位工程總戶數在3戶及以下的全面檢查。當發現驗收條件不符合相關規定、分戶驗收記錄內容不真實或存在影響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質量問題時,應終止驗收,責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組織驗收。
第十條 分戶驗收應當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時,在住宅單元入口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個月。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分戶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對未實施分戶驗收的住宅工程,不予出具工程監督報告。
第十二條 住宅單元交付購房戶使用時,其相應單元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必須作為《住宅質量保證書》的附件一并交給購房戶。
第十三條 參加分戶驗收的各方應對分戶驗收的真實性負責。對在分戶驗收工作中弄虛作假、降低標準的或將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6月5日起施行。
表格下載: http://www.xycb.gov.cn/uploadFile/softdown/200906055846788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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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3 11: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