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人民政府令
第22號
《萍鄉市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市長 : 鄺小平
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
萍 鄉 市 裝 飾 裝 修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裝飾裝修行業的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裝飾裝修行業的健康發展,保障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條例》、建設部《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對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或對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飾裝修的,均適用本辦法。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建筑裝飾裝修(包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筑物、構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裝飾處理的工程建筑活動。
本暫行辦法所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指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后,業主或住宅使用人為改善自己的居住環境,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工程建設活動。
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裝飾裝修,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建筑裝飾裝修應該達到安全適用、經濟合理、美化環境的要求,應當保證工程質量,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城市規劃和消防等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裝飾裝修的管理工作。裝飾裝修工程項目按行政區域范圍實行分級管理,市中心城范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行政區域范圍內的裝飾裝修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能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筑裝飾裝修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并負責地方性行業規范性文件的制訂和實施;
(二)負責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和裝飾裝修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三)負責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報建審批和承、發包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安全、現場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和驗收備案、審查工作;
(四)負責查處建筑裝飾裝修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裝飾裝修行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暫行辦法的實施。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施工的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內承包工程。
第六條 建筑工程裝飾裝修施工企業申請資質等級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章程;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企業驗資報告;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件;
(六)企業所有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件和項目經理的資質證書;
(七)其它需要出具的證明和資料。
第七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施工企業資質分A、B兩級,申請其資質等級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住宅裝飾裝修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驗資報告;
(五)企業辦公場所房產證明或租賃合同;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身份證、畢業證書和職稱證書;
(七)企業財務年報表;
(八)企業年裝飾裝修工程統計表。
新設立的A、B級企業,可不提供工程業績、企業凈資產材料。
第八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設計的單位,應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審查,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內承接裝飾裝修設計業務。
第九條 建筑裝飾設計單位申請企業資質應提交以下申報資料:
(一)設計資質申請表;
(二)批準設立單位的文件和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負責建筑裝飾設計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及任命(聘任)文件(復印件);
(四)在職人員的正式統計表,技術骨干的畢業證書,職稱證書(或執業證書),身份證及人事關系證明(復印件);
(五)注冊資本、工作場所和技術設備情況;
(六)建筑裝飾設計的質量管理制度;
(七)單位的章程和有關管理的規章制度;
(八)符合申請等級的建筑裝飾設計資料(竣工驗收報告、用戶意見、工程獲獎證書);
(九)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材料。
建筑裝飾設計資質等級標準的核定按照建設部《建筑裝飾設計資質分級標準》執行。
第十條 設計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建筑設計規范和消防法規,接受公安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企業實行年度檢查,凡未按規定期限申請資質年檢的企業,其資質等級證書自行失效。年檢結論作為企業晉升、降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企業分立、合并或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應在確定之日起30日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合并、注銷或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外地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和施工企業進萍承攬工程項目的,須按本辦法規定先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外地裝飾設計和施工企業來萍承攬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按項目進行備案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理部門出具的外出設計施工介紹證明;
(二)外地進萍設計施工申請表;
(三)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及營業執照副本;
(四)企業安全資格證書;
(五)在萍項目經理的資質證書及法人委托書;
(六)設計單位派出的設計人員和施工企業駐施工現場的技術負責人職稱證件及任職文件。
第三章 報建與許可
第十五條 裝飾裝修(含與主體建筑共同發包)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建。但是對于住宅室內僅進行輕質地板鋪設和粉刷墻面的家裝項目可不報建。
裝飾裝修涉及拆改主體結構或明顯加大荷載的,應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進行審定,經審定同意后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建。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將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施工企業,在本行政區域內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資規模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裝飾裝修工程應采取招標方式發包:
(一)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集體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
第十七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個人應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八條 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需要提交以下資料:
(一)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報建申請表;
(二)發包和承包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原件;
(三)建筑物產權證書或建筑物所有人同意使用人裝修的協議;
(四)滿足施工需要的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圖紙和有關技術資料;
(五)變動建筑主體或承重結構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六)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安全資格證書、企業營業執照。外地企業還須提交進萍備案手續。
第四章 質量與安全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個人以及設計、施工單位均須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辦事,嚴格執行建筑裝飾裝修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安全技術規范等有關標準。
第二十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承、發包方應當依照統一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合同。
第二十一條 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承接裝飾裝修設計和施工任務,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圖紙。
第二十二條 原有房屋裝飾裝修需要拆改結構時,裝飾裝修設計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的安全。
整棟危險房屋不得裝飾裝修。
對嚴重損壞和有險情的房屋,應當先修繕加固,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第二十三條 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建筑裝飾裝修防火規范。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將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合格后,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必須采取相應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保護其他人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五條 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施工的企業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使用的裝飾材料和室內配套的設施產品,要有出廠合格證和產品說明書,滿足環保及消防要求,不得以次充好,弄虛作假;
(二)施工符合有關規范要求,不得偷工減料,粗制濫造;
(三)不得野蠻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強迫交易;
(五)從事家庭居室裝修活動的企業不得冒用其他企業名稱,不得出讓證照;
(六)不得侵害居民和其他經營者的權益。
第二十六條 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時,禁止以下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地基基礎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二十七條 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 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三) 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第二十八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須經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進行驗收評定,否則,不得交付使用。實行初裝飾的住宅工程,要嚴格按照建設部頒發的《住宅工程初裝飾竣工驗收辦法》驗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包方違反本暫行辦法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46號令,下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因責令停工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發包方承擔: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報建的;
(二)該招標的工程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的;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
(四)發包給無資質證書的或承包任務與資質證書等級不符的企業的;
(五)使用未驗收工程的。
第三十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方違反本暫行辦法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建筑裝飾裝修資質證書而進行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資質證書許可范圍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
(四)拒絕接受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檢查、驗收的;
(五)將不合格的材料、設備用于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
(六)破壞環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賣、轉讓、出借、涂改、復制、偽造資質證書的。
第三十一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110號令,下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拆改水、電、燃氣管道和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改正,并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對擾亂建筑裝飾裝修市場秩序,妨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萍鄉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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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3 1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