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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頂山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平頂山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平政[2002]50號



  平頂山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維護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4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和《河商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暫行規定》(豫建房[1997]40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含建制鎮、獨立工礦區)投入使用后的各種所有制房屋(含構筑物,下同)的安全管理工作。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主體己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或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安全檢查系指對房屋的結構、裝飾裝修和附屬設施的安全可靠程度進行查勘。
  安全鑒定系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使用狀況進行鑒別、評定。
  房屋安全管理系指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房屋裝修安全管理和危險房屋防治管理等。
  房屋安全管理應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平頂山市房產管理局是我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我市城市規劃區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房屋安全的政策、規定和技術標準,研究擬定本市房屋安全技術規程和管理辦法,加強房屋安全的行政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
  (二)對全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進行統一管理,負責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加固機構的資質審核報批工作,組織鑒定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三)負責簽發全市投入使用的各種所有制房屋加固、加層、裝飾裝修和改變使用功能的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發放危房通知書;
  (四)開展調查研究,為危房的綜合治理提供決策依據;
  (五)負責房屋損毀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加固單位資質證書和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崗位證書的年度審驗工作。
  各縣、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鑒定

  第五條 設立房屋安全鑒定和房屋加固機構,應向平頂山市房產管理部門申報,經初審同意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業務;
  (二)負責承辦房屋安全糾紛的技術鑒定;
  (三)受委托對投入使用的房屋(含廠房和公共建筑)的加固、加層、裝修改造方案進行審定;
  (四)參與房屋損毀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搶險救災;
  (五)受委托對遭受災害侵害的房屋損壞程度及其安全性能進行鑒定。
  第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應有2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另外聘請有關專家或有關部門參與鑒定。
  第八條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應只備5年以上建筑設計或施工經驗,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崗位培訓,并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崗位證書。
  第九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直接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有疑問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有危險癥狀的房度,必須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
  (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證。
  (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法人資格證或身份證、產權人委托書;
  (四)房屋地質、設計、施工、竣工、修繕、裝飾裝修、改建、加層等有關技術資料;
  (五)房屋安全鑒定所需要的其它資料。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自接到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之日起10日內答復委托人是否予以鑒定。
  第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應遵守下列程序:
  (一)受理委托;
  (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建筑物環境,搜集有關技術資料等;
  (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房屋的各種破損數據和狀況,并繪制草圖及拍照等;
  (四)整理技術資料,進行檢測驗算;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意見;
  (六)簽發鑒定報告。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文書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鑒定人員簽字并注明職稱和編號;
  (二)鑒定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鑒定機構公章;
  (三)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文本"和"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由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門監制。
  第十三條 房屋經現場鑒定后,15日內出具鑒定文書。特殊結構、難度較大的一般不超過30日。
  第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收費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執行。
  房屋安全鑒定以幢為鑒定單位,按建筑面積進行計量。
  第十五條 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和己經整幢消失的房屋不屬于安全鑒定范圍。
  倒塌的房屋,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技術分析的,鑒定機構應該受理鑒定委托。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執行國家建設部頒發的《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評定房屋完損等級執行國家建設部頒發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對工業建筑鑒定執行國家《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對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的鑒定還應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
  第十七條 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加固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無修繕價值,暫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修繕價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八條 《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是房屋安全鑒定的技術依據和申辦危房改造、維修、加固及房屋安全糾紛處理的唯一合法依據。
  申請人向規劃、計劃、拆遷等部門申請舊房改造,必須提交《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未提交《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規劃、計劃、拆遷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非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資料無效。
  第十九條 《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現場錄相帶、照片資料等均屬房產檔案資料,由專職鑒定機構統一編號保管,有效期為1年,存檔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條 對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20日內申請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員重新鑒定;亦可向其他鑒定機構申請重新鑒定。申請重新鑒定應另繳鑒定費。

  第三章 治 理

  第二十一條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接受房屋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檢查。
  與房屋安全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有權要求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它責任人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排除危險。
  第二十二條 嚴重損壞或有險情的房屋,應當先修繕加固,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標準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整幢危險房屋和己批準拆遷的房屋不得裝飾裝修。
  第二十三條 裝飾裝修禁止下列行為:
  (一)拆除房屋的承重墻、梁、板、柱,或在承重墻體上開挖門洞;
  (二)拆改非承重結構,擴大原有門窗尺寸、移動門窗位置,或另建門窗;
  (三)拆除連接陽臺門窗墻體,在懸挑陽臺挑梁部位的墻體挖洞;
  (四)在懸挑樓梯的承重墻上挖洞;
  (五)增設房屋分割結構,增大房度屋面、樓地面荷載;
  (六)在房屋頂面上擅自加層建房搭棚;
  (七)擴展原有陽臺,新設陽臺;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原有房屋裝飾裝修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或承重結構,或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并經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裝修。
  第二十條 申請房屋裝飾裝修安全審批,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裝飾裝修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屋租賃證和產權人同意裝修的書面意見;
  (三)申請人的法人資格證或居民身份證;
  (四)房屋的建筑竣工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
  (五)裝飾裝修設計方案或施工圖和施工方案。
  裝飾裝修設計方案應由原設計單位或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
  臨街房屋的外裝修和房屋加層還應提交規劃部門的批準文件;變動房屋主體結構的,還應提交《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第二十五條 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自受理房屋裝飾裝體申請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批準。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實施的房屋裝修工程竣工后,申請人應當書面申請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對房屋裝修后的結構安全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驗收。
  第二十七條 公共場所用房(車站、賓館、飯店、醫院、學校、幼兒園、商場、證券交易場所、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所等)使用5年,必須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經營管理單位或個人憑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向公安機關領取《公共場所安全合格證明》。
  第二十八條 發生自然災害或事故。危及房屋安全時,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及時向鑒定機構委托安全鑒定。
  在建筑(構筑)物密集區建設10層以上高層建筑或附設地下室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基礎施工前,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同時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施工區周邊房屋安全實施跟蹤鑒定。
  第二十九條 改變房屋用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到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一)住宅房改為公共場所用房的;
  (二)辦公用房改為公共場所用房或者廠房(倉庫)的;
  (三)公共場所用房改為廠房的;
  (四)其他改變房屋用途的。
  第三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及時通知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收到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后,2個工作日內,向相關當事人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根據提出的處理意見及時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按照國家關于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共同承擔治理責任。
  房屋裝飾裝修應當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三十二條 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未經房產管理部門批準,不得買賣、交換、出租、抵押。
  房屋買賣、交換、出租、抵押后,因房屋安全產生爭議的,也可向鑒定機構提出安全鑒定委托。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對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新設或者擴展原有陽臺等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并報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故意將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二)因過失將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造成損失和不良后果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委托、拖延鑒定時間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
  (四)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濫用職權的。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做出錯誤鑒定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對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房屋所有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排除危險、賠償損失的責任:
  (一)發現房屋損壞不及時維修,有險不查的;
  (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險,給他人造成危害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排除危險、賠償損失的責任:
  (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和使用性質,任意拆墻打洞或對房屋使用不當的;
  (二)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對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拒絕采取解危措施而繼續使用的;
  (三)行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堆物或碰撞,危及房屋安全而導致事故的。
  第三十七條 異產毗連或共有房屋,經房屋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或己查出險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絕或拖延而導致事故的,由拒絕或拖延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可責令房屋所有人限期委托鑒定。危及使用人和他人安全,逾期不委托鑒定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指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加固機構進行直接鑒定、加固,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在裝修過程中有禁止行為之一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或加固,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其房屋買賣、交換、出租、抵押的合同無效。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務、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拒絕、阻礙、刁難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以暴力、威脅辦法阻礙執行公務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做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于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決定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作出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平頂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11月10日起執行。


關鍵字查詢:河南 平頂山

閱讀: 10045 次     2009/12/19 14: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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