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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各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各委辦局社,市各直屬單位:

《通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通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南通市市區城鎮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范圍內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安全鑒定管理和危險房屋防治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檢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建設局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房屋安全鑒定所具體負責全市房屋安全管理與鑒定工作。

市規劃、公安、工商、教育、衛生、文化、民政、安監、城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的規劃設計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用途的,應當符合規劃和房屋安全的要求,并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審批。

第六條 房屋裝飾裝修應當符合國家規劃、建設、抗震、消防等有關規定,確保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并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進行涉及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改造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確保房屋原有安全性能基礎上提出改造設計方案,依法向市建設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一)拆改房屋墻體、柱、梁、板等主體結構;

(二)在承重墻或樓面結構層上開鑿洞口或者擴大洞口尺寸;

(三)降低室內標高建造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超過設計標準,增加樓面荷載或者在屋頂上增設構筑物、大型廣告等設施;

(五)對已建成房屋進行加層改造;

(六)拆改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前款行為涉及規劃、消防等其他行政許可的,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申請實施第七條所列裝修4改造活動,向市建設局提出申報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裝修改造申請表;

(二)申報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證明(承租房屋應當同時提供所有權人出具的同意改造證明),涉及共用部位的,還應當提供毗鄰共用人同意改造的證明;

(四)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的房屋結構變動設計方案;

(五)需要審驗的相關行政許可等其它材料。

第九條 市建設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實施的決定;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經批準實施第七條所列裝修改造活動的,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實施,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或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市建設局應當加強后續監管,對經批準實施的房屋裝修改造活動進行核查。

第十一條 住宅以及工程投資額在 30 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在裝飾裝修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申報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權屬證明(房屋承租人申報登記的,應當同時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裝飾裝修的證明材料);

(二)申報人身份證明;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改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應當提交市建設局的批準文件;

(五)按規定應當取得的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六)委托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應當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的復印件。

物業管理單位收到房屋裝飾裝修人的申報材料后,應當及時予以登記,并將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其他注意事項告知裝飾裝修人及其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改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市建設局報告。

第十二條 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毗鄰房屋結構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確保毗鄰房屋的結構安全。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房屋的,建設單位必須委托市白蟻防治站進行白蟻預防處理。

建設單位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時,應當向市房屋產權登記機構出具該項目經過白蟻防治處理的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銷售商品房應當將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構件、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并按規定將房屋建筑資料移交給物業管理單位。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妥善保管房屋建筑資料。

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在裝修、改造房屋前,有權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物業管理單位、出租人或者城建檔案機構查詢房屋的結構情況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被查詢人有義務配合查詢。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使用狀況的安全性進行鑒別、評定,由市房屋安全鑒定所負責實施。

第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發現房屋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申請市房屋安全鑒定所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七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向市房屋安全鑒定所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達到或者超過房屋合理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二)因遭受火災、水淹、臺風、撞擊、震災等災害受損壞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屋;

(三)改變房屋原設計使用功能,且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四)改變房屋原設計使用功能開辦娛樂、休閑、賓館、飯店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的;

(五)從事房屋租賃、買賣、抵押、交換等活動,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房屋安全有要求的;

(六)涉及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裝修改造行為的。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向市房屋安全鑒定所申請安全鑒定時,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其他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房屋的圖紙、施工資料、使用情況說明,以及鑒定機構認為必須提供的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房屋安全鑒定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委托申請;

(二)初始調查,查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

(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六)簽發鑒定文書。

第二十條 市房屋安全鑒定所在受理鑒定申請后,一般項目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復雜項目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文書;對有明顯險情的房屋,市房屋安全鑒定所應當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鑒定。對被鑒定房屋需要進行跟蹤監測的,可以適當延長鑒定期限。

第二十一條 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必須有2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市房屋安全鑒定所可另外聘請有關專業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市房屋安全鑒定所進行房屋安全現場鑒定查勘時,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積極配合,任何人不得阻撓房屋查勘鑒定。

第二十二條 市房屋安全鑒定所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執行建設部《危險房屋鑒定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和《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等規定,對工業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文物保護建筑等鑒定,還應當參照相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第二十三條 市房屋安全鑒定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和標準進行房屋查勘、檢測、鑒定,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書應當使用國家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術語及法定計量單位,并加蓋通州市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市房屋安全鑒定所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鑒定費。

第四章 危險房屋防治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建設局應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商場等重點單位以及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場所的房屋安全狀況進行普查或抽查。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及時采取安全治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教育部《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加強對校舍安全使用的監督管理。學校、幼兒園應當按規定建立房屋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及時維修、改造危險房屋。

第二十六條 市規劃、公安、工商、教育、衛生、文化、民政、安監、城管等部門應當共同做好公共娛樂場所及特種行業用房的安全管理工作。公共娛樂場所及特種行業用房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經鑒定符合結構安全標準和消防技術規范的,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加強房屋安全使用的日常管理,人流密集場所應明確專人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檢查,做好房屋安全檢查記錄,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

第二十八條 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根據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按以下情形和方式進行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二十九條 對經鑒定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或行為人應當按照市房屋安全鑒定所的處理建議,及時采取措施,解除危險;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當采取安全措施。

房屋所有權人或行為人拒不按照處理建議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市建設局有權指定有關單位代修,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條 對危險房屋進行搶修解危需要辦理各項手續時,相關部門應給予支持,及時辦理,以免延誤時間發生事故。

經市房屋安全鑒定所鑒定為危險房屋并需拆除重建的,相關部門應按規定減、緩、免有關費用。

第三十一條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權人,應按照國家對異產毗連房屋的有關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拒不承擔責任的,由市建設局調處;當事人不服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因拆改或裝修行為損壞毗連房屋的,行為人應依法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未經批準進行涉及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改造活動的,由市建設局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房屋裝修人或裝飾裝修企業的裝飾裝修行為違反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的,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的,由市建設局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危險房屋安全管理規定造成事故的,由市建設局根據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未經批準、擅自拆改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行為進行舉報;市建設局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查處。拒絕、阻礙市建設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房屋安全管理相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宗教房屋以及文物建筑的安全管理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通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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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0601 次     2009/12/19 1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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