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公元新聞

嘉興市區住宅裝飾裝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住宅裝飾裝修管理,保證家庭裝飾裝修工程質量,保障住宅房屋的正常、安全使用,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浙江省城鎮房屋裝修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60號),結合我市市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住宅裝飾裝修,是指居民為改善自己的居住環境,自行或委托他人對居住的房屋(不包括自建農房)進行裝飾裝修處理的工程建設行為。

  居民對住宅內部進行粉刷、油漆、粘貼墻紙(布)、瓷磚、面磚、安裝照明設施等簡易裝飾裝修的,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在本市市區(街道管轄)范圍內進行住宅裝飾裝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市規劃建設局負責對市區住宅裝飾裝修管理的指導、協調工作,各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屬地住宅裝飾裝修監督管理的實施工作。

  各級公安、工商、環保、衛生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工作。

  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單位、社區組織等有關單位應當協助住宅裝飾裝修主管部門做好住宅裝飾裝修管理工作。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商品房使用說明書中顯著標注出所售的商品房的承重墻、防水層、各種管道等建筑設施和結構;售房同時向購房業主說明建筑物使用安全規定;在《業主臨時公約》中應當載明房屋裝飾裝修注意事項和建筑使用安全規定。

  裝飾裝修設計單位必須遵照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和《業主臨時公約》的規定,規范裝飾裝修設計。

  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時,應當事先向物業服務企業申報,并遵守裝飾裝修的有關規定和《業主臨時公約》的有關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并加強巡查,發現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裝飾裝修過程中有違規違約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裝飾裝修過程中有違規違約行為,對公共利益可能造成危害的,可以向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投訴或者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接到報告、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條住宅裝飾裝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市容、環保、交通、消防、抗震等有關規定,不得影響毗鄰房屋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正常使用。對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內住宅進行裝飾裝修的,還應當符合物業管理的規定和約定。

  第六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唇浽O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ǘ]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ㄈU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ㄋ模p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ㄎ澹┢渌绊懡ㄖY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七條未經批準,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罱ńㄖ?、構筑物;

 ?。ǘ└淖冏≌饬⒚?,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ㄈ┎鸶墓┡艿篮驮O施;

 ?。ㄋ模┎鸶娜細夤艿篮驮O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由住宅所地在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第四項行為,由該設施的產權單位同意。

  第八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第九條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訂施工方案,并通過閉水試驗。

  第十條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按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裝飾裝修活動涉及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內容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施工。

  第十一條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確保裝飾裝修工程質量。

  第十二條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動用明火和進行焊接作業,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住房及財產的安全。

  第十三條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前向所屬的物業服務企業或管理單位遞交《嘉興市區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備案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矸葑C明;

 ?。ǘ┓课輽鄬僮C明(非業主使用人申請的,為租賃使用證明及業主出具的書面意見),房屋所在層次的結構圖;

 ?。ㄈ┭b飾裝修承接方的身份證明、資質證明。

  涉及特定要求的,尚需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灿?、相鄰方的書面意見(裝飾裝修部位涉及共用、相鄰關系及界址的);

 ?。ǘ┮巹澆块T出具的批準意見書;

 ?。ㄈ┚邆滟Y質的建筑設計單位出具的改動、加固方案和房屋安全性能鑒定報告(涉及改動承重結構和原有分隔的);

 ?。ㄋ模┢渌嘘P資料。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必須按備案登記的項目、范圍、時間進行裝飾裝修。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備案事項的,應當重新遞交《嘉興市區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備案表》。

  第十四條 住宅裝飾裝修施工人員應當采取各種措施,減輕或者避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噪聲對相鄰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響。夜間到次日早晨之間(18:00—7:00),不得從事敲、鑿、刨、鉆等產生噪聲、影響周圍鄰居的裝飾裝修活動。

  第十五條建筑垃圾必須實行袋裝化,并在指定地點堆放,按有關規定處置。嚴禁從樓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通道、下水道拋棄住宅裝飾裝修的廢棄物及其它物品。

  第十六條嚴重損壞的房屋和有險情的房屋,應先修繕加固,達到使用安全標準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危險房屋不得裝飾裝修和使用。

  房屋已裝飾裝修的、拆除后影響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的部位,不得擅自拆除。

  第十七條對從事住宅裝飾裝修的企業和從業人員實行資質管理和上崗證制度。

  凡在市區承接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單位,必須具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住宅裝飾裝修資質證書》。已具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企業資質的,可持其資質證書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凡在市區從事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個人,必須持戶口所在地鄉鎮以上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務工證明、本人身份證和本地暫住證,經市裝飾裝修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申領《住宅裝飾裝修上崗證書》后方可上崗。

  凡在市區承接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持《住宅裝飾裝修資質證書》或《住宅裝飾裝修上崗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并按規定辦理稅務等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除自行簡易裝飾裝修外,居民應當選擇并委托具有《住宅裝飾裝修資質證書》的施工企業或持有《住宅裝飾裝修上崗證書》的從業人員進行裝飾裝修。

  住宅裝修的委托人委托不具備資質的施工企業、個人進行裝飾裝修,或者強制要求施工企業和個人拆改房屋結構造成房屋損壞的,委托人、施工企業、個人應按照其責任大小承擔修復、賠償等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實行委托的住宅裝飾裝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應當遵循“誠實、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則,簽訂住宅裝飾裝修合同。住宅裝飾裝修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腥撕捅晃腥说男彰蛘邌挝幻Q、住所地址、聯系方法,其中個體裝飾裝修從業者還應當填寫本人身份證和《住宅裝飾裝修上崗證書》號碼;

 ?。ǘ┭b飾裝修的間數、面積、裝飾裝修的項目、方式、

  材料標準、質量要求以及質量驗收方式:

 ?。ㄈ┭b飾裝修工程的開工、完工時間;

 ?。ㄋ模┕こ瘫P薜膬热?、期限;

 ?。ㄎ澹┭b飾裝修工程價格及支付的方式、時間;

 ?。┖贤兏徒獬臈l件;

 ?。ㄆ撸┻`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ò耍┖贤纳Х绞?;

 ?。ň牛╇p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它條款。

  第二十條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價格,根據市場競爭、優質優價的原則,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一條因進行住宅裝飾裝修過程中或者裝飾裝修后使用不當而造成相鄰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漏水、停電、停氣、通訊中斷、物品毀壞等,應由住宅裝飾裝修的委托人負責修復和賠償;如屬被委托人責任,委托人可向被委托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委托人與被委托人之間就住宅裝飾裝修發生糾紛,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向市家居裝飾裝修協會申請調解,也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ㄒ唬]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業主、非業主使用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ǘp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ㄈ┥米圆鸶墓┡?、燃氣管道和設施的,對業主、非業主使用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唇浽O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業主、非業主使用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規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接到物業服務企業對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規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處理,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依照本細則收繳的罰沒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條拒絕、阻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住宅裝飾裝修管理工作的,應予批評、教育,對其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房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前的裝飾裝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市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嘉興市區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嘉政發〔2001〕110號)同時廢止。


關鍵字查詢:浙江 嘉興

閱讀: 11743 次     2009/12/19 14:37:00



近期熱門新聞
午夜一级毛片不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