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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建筑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筑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促進裝飾裝修 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裝飾裝修,是指在不改變建筑物外觀造型及功能的情況下,為使建(構)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對建(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裝飾處理的工程建設活動。
本規定所稱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是指居民為改善自己的居住環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對居住的房屋修飾處理的工程建設活動。
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筑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適用本規定。
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建筑裝飾裝修,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 第四條 建筑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消防、供電、供水、供暖、燃氣、環保、抗震等有關規定及標準。
 第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工作。
房管、規劃、公安、環保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筑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工作。
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沒有實行物業管理區域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監督管理本轄區內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活動,協助查處違章裝飾裝修行為。

           第二章 報建與許可
 第六條 建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報建制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下達后,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市級和市級以上重點工程、市直和市直以上單位的裝飾裝修工程以及其他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工程的裝飾裝修,建設單位應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裝飾裝修報建手續。
環翠區、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其它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由建設單位到本區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 第七條 進行建筑裝飾裝修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施工許可證。
申領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辦理裝飾裝修工程項目報建手續;
(二)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與技術資料;
(三)有通過招標確定的施工企業;
(四)已辦理了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手續。
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構)筑物的外表進行裝飾處理,建設單位或個人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到規劃部門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對周圍生活環境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裝飾裝修項目的單位,應在工程開工15日前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申報登記手續。
 第八條 原有房屋裝飾裝修時,凡涉及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必須向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進行審定。
 第九條 居民進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應當到小區物業管理單位登記。沒有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到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登記備案。
 第十條 本市以外的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來威承攬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第三章 發包與承包管理
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實行總發包,不得對工程肢解發包,承包單位不得轉包。建設單位不得將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無資質證書或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
 第十二條 下列大中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發包:
(一)政府投資的工程;
(二)行政、事業單位投資的工程;
(三)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企業控股的企業投資的工程;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
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軍事設施工程、保密設施工程、特殊專業工程,可以采取議標或直接發包。
 第十三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簽訂裝飾裝修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四章 資質與設計管理
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單位,必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從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個體從業者,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暫時居住證,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個體裝飾裝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 第十五條 凡沒有《建筑企業資質證書》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個體裝飾裝修從業者上崗證書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承接建筑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
 第十六條 造價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工程,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施工。造價在50萬元以下的裝飾裝修工程,可以由持有個體裝飾裝修從業者上崗證書的個體從業人員承接施工。
 第十七條 對原有房屋裝飾裝修需要拆改結構時,裝飾裝修設計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和結構的安全性。對嚴重損壞和有危險性的房屋,應當先行修繕和加固,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設計。
 第十八條 在施工中需要變更防火設計的,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后方可進行。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應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
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賣、轉讓、出借、涂改、復制 、偽造裝飾裝修資質證書或個體裝飾裝修從業者上崗證書。

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條 建筑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設計和施工,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澜茐姆课莩兄亟Y構和建筑外觀;
  ?。ǘ┎坏秒S意在承重墻、屋頂上穿孔、鑿洞,拆除連接陽臺門窗的墻體、過梁,擴大原有門窗尺寸或另建門窗等;
  ?。ㄈ┎坏秒S意在室內砌墻和鋪貼明顯加大樓體荷載的材料;
  ?。ㄋ模┎坏檬褂靡兹己臀:θ梭w健康的裝飾裝修材料;
  ?。ㄎ澹┪唇浻嘘P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拆改廚房、廁所的地面防水層和水、電、暖、煤氣、有線電視等管道線路設施;
  ?。┎坏糜绊懼車用竦恼I詈腿松戆踩?。每日中午12時至14時30分、18時至次日7時兩個時段內,不得從事敲、鑿、刨、鉆等產生噪音的裝飾裝修 活動。
 第二十一條建筑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企業及個體從業者必須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粉塵、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保證人們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受影響,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 第二十二條建筑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所形成的廢棄物,必須按照城市管理部門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堆放及清運,嚴禁亂傾亂倒。
 第二十三條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必須經過質量監督機構認證合格,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規劃、房管、公安消防等部門綜合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 獎懲
 第二十四條 建設、規劃、環保等部門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受理社會的投訴和舉報,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 第二十五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包方和進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居民戶違反本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凑找幎ㄟM行工程報建的;
 ?。ǘ┪窗匆幎ㄞk理施工許可、申報登記手續的;
 ?。ㄈ斦袠说墓こ涛窗凑找幎ㄟM行招標的;
 ?。ㄋ模┪窗凑找幎ㄞk理質量監督手續的;
 ?。ㄎ澹⒐こ贪l包給無資質證書或承包任務與資質證書等級不符的設計、施工企業或者個體從業者的;
 ?。┰谘b飾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及明顯加大荷載的;
 ?。ㄆ撸┪窗匆幎ㄉ暾埮鷾?、未對房屋進行安全性能鑒定,對原有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
 ?。ò耍┦褂梦打炇展こ痰?。
 第二十六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方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 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警告、停止施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o資質證書、個體裝飾裝修從業者上崗證書或超越資質證書許可范圍進行承攬、設計、施工的;
 ?。ǘ┪窗唇ㄔO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
 ?。ㄈ┚芙^接受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檢查、驗收的;
 ?。ㄋ模┪床扇∮行Т胧┛刂剖┕がF場粉塵、廢氣、固體廢棄物、噪音等污染和危害,破壞環境、危及人身安全和相鄰居民生活、休息的;
 ?。ㄎ澹┏鲑u、轉讓、出借、涂改、復制、偽造資質證書或個體裝飾裝修從業者上崗證書的。
 第二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建筑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 賄受賄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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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9757 次     2009/12/19 1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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