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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市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辦法(討論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房屋裝飾裝修管理,保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裝飾裝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房屋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盤錦市行政區域和獨立礦區內城市中從事房屋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裝飾裝修,是指房屋竣工合格后,業主或者房屋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筑活動。 第四條 房屋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五條 盤錦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工商、建委、質量技術監督、城管綜合執法、環保、公安、勞動、安全生產等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配合好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資格管理
第六條 房屋裝飾裝修企業資質管理納入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范疇。承接房屋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
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裝修人委托企業承接其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
第七條 從事房屋裝飾裝修的人員應當參加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取得相應技能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八條 企業申請房屋裝飾裝修資質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任職文件;
(四)企業章程;
(五)證明企業達到相應資質標準要求的有關資料;
第九條 房屋裝飾裝修企業因破產、解散、被撤銷等原因終止的,應將企業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注銷。

第三章 質量安全及施工作業管理

第十條 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板、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十一條 裝修人從事房屋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第十二條 房屋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第十三條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及其他有防水要求部位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閉水試驗。
第十四條 裝飾裝修企業或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范》及相應專業工程質量驗評標準,按照《房屋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施工,確保裝飾裝修工程質量。
第十五條 裝飾裝修企業從事房屋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規程,不得擅自動用明火和進行焊接作業,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住房及財產的安全。
第十六條 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或個人從事房屋裝飾裝修活動,不得侵占公共空間,不得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第十七條 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形成的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應當按照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規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堆放和清運。嚴禁違反規定將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堆放在房屋的公共樓道、公共垃圾道,或者直接排入公用下水管道。
第十八條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應當嚴格遵守規定施工時間,降低施工噪音,減少環境污染。有噪音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晚6時到次日7時嚴禁施工,違反此項規定的由環保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裝修人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告知鄰里。
第十九條 裝修人在不影響建筑物質量與安全的前提下安裝符合技術規范和產品標準的太陽能利用系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禁止和限制品牌;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章 開工申報與監督

第二十條 裝修人在開工前應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申報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復印件;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五)涉及本辦法第十一條行為的,需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涉及本辦法第十二、十三條行為的,需提交設計方案或者施工方;
(六)委托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的復印件。
(七)非業主的房屋裝修人,還需提供業主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單位審查房屋裝飾裝修企業是否具有資質證書,無資質證書的不允許從事裝飾裝修工程施工。
第二十二條 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或個人,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二)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三)允許施工的時間;
(四)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五)房屋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六)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七)管理服務費用;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或個人有違反本辦法第十、十二、十三條行為的,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實施本辦法第十一條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已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或個人違反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追究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接到物業管理單位關于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或個人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報告后,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禁止物業管理單位向裝修人指派裝飾裝修企業或者強行推銷裝飾裝修材料。
第二十六條 裝修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物業管理單位依據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對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房屋裝飾裝修中出現的影響公眾利益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以及其他影響周圍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正常生活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條 裝修人與裝飾裝修企業或個人應當簽訂房屋裝飾裝修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房屋裝飾裝修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址、聯系電話;
(二)房屋裝飾裝修的間數、建筑面積,裝飾裝修的項目、方式、規格、質量要求以及質量驗收方式;
(三)裝飾裝修工程的開工、竣工時間;
(四)裝飾裝修工程保修的內容、期限;
(五)裝飾裝修工程價格,計價和支付方式、時間;
(六)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八)合同的生效時間;
(九)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九條 房屋裝飾裝修工程發生糾紛的,可以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竣工驗收與保修

第三十條 房屋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修人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合同約定和相應的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裝飾裝修企業或個人應當出具房屋裝飾裝修質量保修書。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進行現場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應當要求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或個人糾正,并將檢查記錄存檔。
第三十一條 房屋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飾裝修企業或個人負責采購裝飾裝修材料及設備的,應當向業主提交說明書、保修單和環保說明書。
第三十二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保修期自房屋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 房屋裝飾裝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有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的設備。
第三十四條 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裝修人可以委托有資格的檢測單位對空氣質量進行檢測。因裝飾裝修企業或個人原因造成房屋空氣質量檢測不合格的,裝飾裝修企業或個人應當返工,并由責任人承擔相應損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因房屋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物業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或個人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或個人追償。
裝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造成損失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
第三十六條 裝修人因房屋裝飾裝修活動侵占公共空間,對公共部位和設施的日常維修養護帶來不便或造成損害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裝修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房屋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裝飾裝修企業自行采購或者向裝修人推薦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造成空氣污染超標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房屋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房屋裝飾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的,由房產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或個人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接到物業管理單位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法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處理,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前的裝飾裝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 月1日起施行。


關鍵字查詢:遼寧 盤錦

閱讀: 12547 次     2009/12/19 14: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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