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房屋居住使用和人身安全, 保持房屋建筑結構的完整性和質量要求,加強對房屋裝修的管理,根據《浙江省城鎮房屋裝修管理辦法》和國家建設部《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裝修管理, 是指對房屋竣工經驗收后拆改房屋主體結構,包括開鑿墻體、樓地面,改變房屋梁、柱、屋面,移動門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結構,拆改房屋分隔結構,阻隔、封閉公用通道、走廊、樓梯等公用部位,改變原設計安裝衛生設施、排污管道、煤氣管道等固定設施及在屋面上增設水箱等明顯加大荷載等行為的管理。
房屋的拆建、改建、翻建和沿街隔墻、圍墻的開拆加門以及使用功能的改變,工廠廠區內部未動承重結構的改變,不屬房屋裝修管理范圍,應由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按規定分別向有關部門申請報批。
城市道路兩旁的店戶立面裝修,按市政府現有規定執行。
第三條 凡我市城鎮規劃區內房屋所有權人、 使用人和承擔房屋裝修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對房屋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修,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 縣(區)及甌海區房產管理局(處)是本行政區域城鎮房屋裝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房屋裝修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 使用人進行房屋裝修,不得擅自拆改房屋主體結構。確需涉及拆改房屋主體結構的,必須向所有地房產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現場勘查和安全鑒定,核定拆改裝修項目和具體部位、要求,領取《房屋裝修許可單》,方可施工。
第六條 向房產管理部門申報房屋裝修, 應提交下列證件:
(一)申報表;
(二)房屋所有權或公有房屋使用權或其他能證明其擁有該房屋使用權的有效證件;
(三)申報人的身份證明;
(四)裝修的設計圖紙資料或示意圖;
(五)裝修共有房屋或共有部位的,房屋共有人或共用部位所有人,使用人的書面意見或雙方協議書。
(六)裝修承租、借用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人的書面意見或雙方協議書;
(七)裝修部位涉及相鄰關系及界址的,相鄰方的書面意見或雙方協議書。
拆改承重或非承重主體結構的。還應提供具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的證明和對改變承重主體結構加固措施的質量鑒定書。
第七條 房屋裝修如涉及城市規劃、 市容市貌、消防安全、環境衛生、公用事業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的,應事先分別重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房產管理部門方可予以審批。
上述有關主管部門應在3日蚋予以簽署審核意見。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批準房屋裝修:
(一)已經房屋安全鑒定部門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二)房屋主體結構已經明顯開裂、傾斜,未經修繕加固解除險情的;
(三)拆改與他人共有或共同使用一條承重墻體的;
(四)拆改主體結構沒有采取有效加固措施的;
(五)拆改主要交通干道兩側房屋主體結構的。
第九條 房產管理部門自收到房屋裝修申請人撞交的申請表及有關證件之日起10日內到現場勘查,核定裝修項目和具體部位,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決定9上述期限不含雙休日和例假日)。批準的發給《房屋裝修許可單》;不批準的應給予書面答復并告之理由。
第十條 房屋裝修必須按照批準核定的裝修項目和具體部位進行施工,不得超越或變更經核定的裝修項目和具體部位的范圍。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核定的項目和范圍的,須重新辦理和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房屋裝修竣工, 申請人應及時通知房產管理部門驗收。房產管理部門應自接到申請人通知后3日內到現場驗收。對驗收不符合的,應責令其采取補救和改正措施;對其違章行為,應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涉及城市規劃、市容市貌、消防安全、公用事業管理等有關規定的,房產管理部門可根據需要通知有關部門參加會同驗收。
第十二條 房屋裝修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不得妨礙或損害相鄰方的合法權益。對毗鄰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造成損害的,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房屋內部使用裝飾材料進行粉刷、 油漆、粘貼墻布和瓷磚、鋪設木石地板、安裝照明設施等室內裝飾,可不辦理申請和審批手續,但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禁止涉及拆改房屋主體結構。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由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按照《浙江省城鎮房屋裝修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章行為,房產管理部門執法人員有權責令行為人停止施工和立即糾正。
第十五條 房屋裝修違反城市規劃、 市容市貌、消防安全、環境衛生、公用事業設施等有關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 可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拒絕、 阻撓、妨害房產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依法行政、秉公辦事、文明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溫州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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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9 14: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