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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沈陽市人民政府第64號令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業經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規劃、建筑設計和各項建設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簡稱住宅)和公共服務設施中對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學校教學樓,醫院、療養院病房樓,養老院宿舍樓等建筑(以下簡稱公共建筑)。

  第四條 本規定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間距管理

  第五條 建筑間距以遮擋建筑遮擋面至被遮擋建筑主采光面外墻之間最小垂直距離計算。遮擋建筑屋面為坡屋面時,建筑間距的確定應考慮遮擋建筑屋脊對遮光的影響。按遮擋面寬度計算建筑間距時,以最大遮擋面與被遮擋建筑主采光面外墻的最小垂直距離計算。遮擋建筑外墻有凹凸變化(如設置陽臺等),且突出部位累計長度大于外墻總長度1/2或連續長度大于外墻總長度1/3的,建筑間距按遮擋建筑突出部位外緣至被遮擋建筑主采光面外墻計算。

  被遮擋建筑每套房屋只確認一個主采光面。主采光面按建筑南、東、西方向的主次順序排列,非主采光面山墻設窗的除外。

  第六條 遮擋建筑計算高度以遮擋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兒墻頂面的垂直距離)加上遮擋建筑室外設計地面標高與被遮擋建筑室外設計地面標高的差值計算。

  第七條 按遮擋建筑高度計算的建筑間距系數為建筑間距與遮擋建筑計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擋建筑面寬計算的建筑間距系數為建筑間距與遮擋建筑最大遮擋面投影寬度的比值。

  第八條 遮擋建筑分為多層建筑和高層建筑。多層建筑的高度應為24米以下;高層建筑的高度應為24米以上。

  第九條 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時,面寬不大于80米;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時,面寬不大于60米。

  第十條 多層建筑遮擋相鄰住宅,當兩幢建筑平行布置或相互夾角在30度以下時,建筑間距按下列標準執行:

 ?。ㄒ唬┰谌h路以內地區,當遮擋建筑計算高度小于18米時,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5,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9米;當遮擋建筑計算高度大于18米時,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7。

 ?。ǘ┰谌h路以外地區,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7,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9米。

  第十一條 多層建筑遮擋相鄰住宅,當兩幢建筑垂直布置或相互夾角在60度以上90度以下,且短邊對東、西、北側住宅長邊時,建筑間距不得小于遮擋建筑短邊寬度的13倍,且不得小于12米。

  第十二條 多層建筑遮擋相鄰住宅,當兩幢建筑夾角在30度以上60度以下時,建筑間距系數按平行布置時的系數相應折減02。

  第十三條 高層建筑遮擋相鄰住宅,當建筑高度與建筑面寬之比小于12時,按遮擋建筑計算高度確定建筑間距系數:

 ?。ㄒ唬┰谌h路以內地區,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7;

 ?。ǘ┰谌h路以外地區,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20;

 ?。ㄈ┙浭姓鷾实恼咝员U献》?,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5。

  第十四條 高層建筑遮擋相鄰住宅,當建筑高度與建筑面寬之比大于12時,按遮擋建筑面寬確定建筑間距系數:

 ?。ㄒ唬┰谌h路以內地區,當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時,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3,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30米;當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時,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4,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40米;

 ?。ǘ┰谌h路以外地區,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5,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40米;

 ?。ㄈ┙浭姓鷾实恼咝员U献》?,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3,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30米。

  第十五條 兩幢建筑短邊相對且至少其中之一為住宅,建筑間距按下列標準執行:

 ?。ㄒ唬┒鄬咏ㄖ踢呄鄬Φ慕ㄖg距不得小于8米;

 ?。ǘ┒鄬咏ㄖc高層建筑短邊相對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多層建筑短邊的13倍,且不得小于13米。

  第十六條 沿城市河流、大型綠地等城市開敞空間布置的高層住宅建筑,當退讓用地界線小于本規定相對應要求的建筑間距一半時,成組布置的高層住宅相鄰建筑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的平均建筑面寬的2/3;獨棟高層住宅朝向開敞空間一側的面寬不得大于其臨界面寬度的2/3。

  第十七條 沿城市主要道路一側并列布置的高層住宅之間的建筑間距除滿足本規定相對應的建筑間距要求外,不得小于30米。

  第十八條 公共建筑與遮擋建筑之間的建筑間距按下列標準執行:

 ?。ㄒ唬┒鄬咏ㄖ趽豕步ㄖ鞑晒饷?,兩幢建筑平行布置時,建筑間距系數按建筑高度確定,不得小于20;兩幢建筑垂直布置時,建筑間距系數按遮擋建筑面寬確定,不得小于15。

 ?。ǘ└邔咏ㄖ趽豕步ㄖ鞑晒饷?,當遮擋建筑高度與建筑面寬之比小于12時,建筑間距系數按遮擋建筑高度確定,不得小于20;當遮擋建筑高度與面寬之比大于12時,建筑間距系數按遮擋建筑面寬確定,不得小于16。

  第十九條 公共建筑與遮擋建筑之間呈其他布置方式時,建筑間距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條 居住建筑長邊對北、西、東側非居住建筑,建筑間距按下列標準執行:

 ?。ㄒ唬?5米以上多層建筑之間和15米以上多層建筑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20米;

 ?。ǘ└邔咏ㄖ黧w之間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30米。

  第二十一條 被遮擋住宅建筑的底部為2層以上非居住建筑時,遮擋建筑計算高度按其實際高度減去扣除底層后的非居住建筑高度計算,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二條 規劃紅線寬度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建筑之間,以及本規定中未涉及的特殊情況,建筑間距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章 住宅日照管理

  第二十三條 住宅日照是指住宅主采光面居室的滿窗日照時數。日照標準日為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帶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

  第二十四條 除原有住宅日照達不到2小時,且新建建筑對其日照不構成影響的情況外,新建建筑對周邊原有住宅日照產生遮擋的,應保證被遮擋住宅日照達到不低于大寒日2小時。

  第二十五條 新建高層住宅或高層和多層混合的住宅成組布置時,新建住宅日照應不低于大寒日1小時。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建設單位在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審批手續時,須提供建設項目日照影響分析報告:

 ?。ㄒ唬┬陆ńㄖ車呀浻芯幼〗ㄖ?;

 ?。ǘ┏山M布置的高層住宅或高層和多層混合住宅;

 ?。ㄈ┙ㄖ误w復雜的遮擋建筑。

 ?。ㄋ模┏鞘幸巹澬姓鞴懿块T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日照影響分析報告必須由具備甲、乙級規劃設計資質或甲級建筑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完成。日照影響分析軟件必須采用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鑒定的正版軟件。日照影響分析報告的內容和形式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和規劃、建筑設計單位應對報送的日照影響分析報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或補充有關材料。報送材料不實,或隱瞞有關情況而產生后果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日照影響分析報告不真實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建設單位對規劃、建筑設計單位有追償權。

  第二十九條 確因用地條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擋周邊原有住宅,達不到大寒日2小時標準的,在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前,建設單位可與被遮擋戶協商按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購買住宅或房屋換住安置;協商不成的,可根據下表規定的標準按房屋建筑面積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單位:元/m2遮擋時間

  補償標準

  區域級別小于30

  分鐘31-60

  分鐘61-90

  分鐘91-120

  分鐘一級500560630700二級430490550610三級400450500560四級350400440500五級300340380420六級260300330370

  第三十條 因新建建筑影響周邊住宅日照并引發群眾上訪的,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解決上訪群眾的合理訴求。

  對無理阻礙辦公和生產秩序,辱罵、毆打工作人員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新建住宅日照達不到大寒日1小時標準的,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時應向購房者告知,并簽訂書面協議。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中小于和以下的數字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區域級別與本市住宅房屋拆遷區域級別相同。

  第三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副城和組團區域范圍內的舊區改造涉及的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可按本規定三環路以內的標準執行。

  城市規劃區外的城鎮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參照本規定三環路以外地區建筑間距標準執行。

  第三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居住建筑中的臨時建筑,以及未經批準為居住的建筑被遮擋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發布的《沈陽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規定》(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同時廢止。


關鍵字查詢:遼寧 沈陽

閱讀: 11509 次     2009/11/27 1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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