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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武房物[2006]36號)

各區房產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商品住宅(含經濟適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現將《武漢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

武漢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商品住宅(含經濟適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保障住宅區共用設施、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以下簡稱維修)、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79號)和《武漢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 業主大會決策,管理部門監督; 

2、 資金??顚S?,確保使用安全; 

3、 按戶據實分攤,公開透明合理。 

第三條  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專項用于住宅區共用設施、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的維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條  使用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該住宅區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組織機構健全; 

2、 該住宅區已開立專項維修資金來源賬戶,其中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應繳存的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已足額繳存。 

第五條  使用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程序: 

1、 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將維修項目及工程預算在該住宅區內公示7日; 

2、 住宅小區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須經該小區業主大會2/3以上業主投票表決同意; 

單棟(單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須經該棟(單元)住宅全體業主2/3以上業主投票表決同意; 

3、 業主委員會持下列資料向所在地的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1)《武漢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見附件1); 

(2)該住宅區(棟、單元)2/3以上業主簽名同意使用的書面材料; 

(3)維修工程項目明細及《武漢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預算明細表》(見附件3、附件4) 

(4)其他相關材料。 

4、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受理后,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武漢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武漢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預算明細表》上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按預算總額80%以轉賬方式辦理撥款手續。 

5、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后,業主委員會于15日內持下列資料向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結算: 

(1)《武漢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結算表》(見附件2); 

(2)《武漢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結算明細表》(見附件3、附件4); 

(3)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資料; 

(4)工程費用清單; 

(5)工程費用結算票據。 

6、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將《武漢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結算表》、《武漢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結算明細表》、工程費用結算票據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按實際發生額與業主委員會據實結算。 

第六條  本住宅區(棟或單元)共用設施、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應按該住宅區(棟或單元)業主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據實分攤。 

第七條  各業主委員會應及時在本住宅區公示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計劃及每次每項工程的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結算及據實分攤的情況。 

第八條  因突發事件,危及房屋安全,或屋面、外墻面漏、滲水,可由本區域業主委員會和相關業主共同認定后,直接提出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其維修費用由該棟全體業主按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據實分攤。 

第九條  市房產局于每年12月底前將次年全市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編報預算,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條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于每年第一季度,將經市財政部門指定機構審計后的上年度全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通過媒體向全市發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違反本暫行規定,挪用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造成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損失的,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查處;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關鍵字查詢:湖北 武漢

閱讀: 11510 次     2009/11/17 15: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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