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遼寧省本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006年5月19日本溪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06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產管理,維護房產市場秩序,保障房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產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產占有、使用、交易、經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城市房產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自治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產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權屬登記管理
第四條 房屋所有權實行登記發證制度。市、自治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房產權屬的登記機關。取得、轉讓、變更房屋產權和設定房產抵押權、典權,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或非法印制房屋權屬證書。
第五條 權利人(申請人)應當按照法定條件、程序和時限辦理房屋權屬總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和注銷登記。登記機關對證件齊全的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結。
第六條 權利人(申請人)按下列規定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ㄒ唬嗬耍ㄉ暾埲耍榉ㄈ?、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
?。ǘ嗬耍ㄉ暾埲耍樽匀蝗说?,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ㄈ嗬耍ㄉ暾埲耍┪写砣松暾埛课輽鄬俚怯洉r,代理人除向登記機關交驗代理人的有效證件外,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權利人(申請人)經過公證的書面委托書;
?。ㄋ模┕灿械姆课?,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ㄎ澹┓课菟棛嗬怯浻蓹嗬撕退棛嗬斯餐暾?;
?。┓慨a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
第七條 權利人(申請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同時提交下列相關證明或者文件:
?。ㄒ唬┓课莩跏嫉怯洉r,應當提交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交款收據或經辦銀行出具的收款證明;
?。ǘ┤朔拦こ躺暾垯鄬俚怯洃敵鼍哂墒腥嗣穹揽罩鞴懿块T簽發的《人民防空工程產權登記通知單》;
?。ㄈ┓课菟幍募w土地轉為國有土地時,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并提交用地證明文件;
?。ㄋ模┮婪ú鸪姆课萦刹疬w人持《房屋拆遷許可證》和被拆除房屋權屬證書在房屋拆除后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
?。ㄎ澹┓慨a贈與的,受贈人應當提交《贈與合同公證書》或《接受贈與公證書》;房產繼承的,遺產繼承人應當提交《遺產繼承公證書》。
第八條 因房屋權利人下落不明不能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依據人民法院裁決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代管房屋代管期滿,代管人可提請人民法院發出公告尋找權利人,公告期滿后無人提出所有權主張的,由登記機關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定予以登記。
第九條 下列房屋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直接代為登記并統一管理:
?。ㄒ唬┯蓢?、省補助投資或地方財政投資建設的非住宅用房;
?。ǘ┳≌瑓^內用配套費建造的非住宅用房;
?。ㄈ┙浫嗣穹ㄔ号袥Q產權歸國家所有的房屋;
?。ㄋ模┢渌麣w國家所有的房屋。
第十條 屬于違章建筑、臨時建筑的,登記機關應當做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者他項權利登記:
?。ㄒ唬┧袡嘤袪幾h的;
?。ǘ┍灰婪ㄏ拗苹蛘卟榉獾?;
?。ㄈ┍徊鸪蛞呀洔幺E的;
?。ㄋ模┳C件、資料不全又不能提交證明的;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關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ㄒ唬┥陥蟛粚嵉?;
?。ǘ┩扛姆课輽鄬僮C書的;
?。ㄈ┓课輽嗬麥缡?,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注銷登記的;
?。ㄋ模┮虻怯洐C關工作人員失誤造成登記不實的;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經登記機關查驗需換領的,3日內予以換證。房屋權屬證書遺失的,權利人應當在登報聲明作廢后1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由登記機關作出補發公告后,經6個月無異議的予以補發。
第十三條 房屋面積測繪必須由具有房屋測繪資質的測繪機構進行。房屋測繪機構出具的測繪成果經登記機關審核確認后納入房產檔案統一管理。
第三章 房產交易管理
第十四條 房產交易,雙方當事人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房產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條 下列國有非住宅房產交易必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交易:
?。ㄒ唬┱顿Y或補貼修建的房產;
?。ǘ﹪衅髽I需要交易的房產;
?。ㄈ┐艿膰蟹慨a和撥用房產。
第十六條 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將代管和撥用的房產轉讓、轉租、抵押和典當。
第十七條 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實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如實申報商品房預售情況。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嚴禁挪用。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商品房預售款項的使用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或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告知房屋座落、用地性質和使用年限、環境、質量、裝修及設施等情況,同時公示下列事項:
?。ㄒ唬╅_發企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ǘ秶型恋厥褂脵嘧C》;
?。ㄈ渡唐贩款A售許可證》或《房屋所有權證》;
?。ㄋ模渡唐贩夸N售面積審核通知書》;
?。ㄎ澹蹲≌|量保證書》;
?。蹲≌褂谜f明書》;
?。ㄆ撸┣捌谖飿I管理方案。商品房預售或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或銷售商品房不得作虛假廣告。
第十九條 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銷售價格,應當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第二十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商品房的權屬登記面積與合同載明面積不符的,可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準。
第二十一條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有房屋使用權,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征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可以有償轉讓:
?。ㄒ唬┊a權明晰;
?。ǘ┏凶馊擞泻戏ǔ凶鈾?;
?。ㄈo房屋租賃糾紛;
?。ㄋ模┕餐幼∪藷o異議;
?。ㄎ澹┎粚儆谖kU房屋或拆遷范圍的房屋。有償轉讓的公有房屋,同等條件下房屋的共用戶(含共廚、共廁、共廳等)有優先受讓權。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房屋租賃經營行為:
?。ㄒ唬┮蕴峁┓课菔褂脵酁闂l件與他人聯營、入股、合作和承包經營等只獲固定收益不負盈虧責任,房屋所有權未發生變更的;
?。ǘ┢髽I、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使用本單位以外產權房屋的;
?。ㄈ┮哉w或分割方式出租房屋場地的;
?。ㄋ模┮云渌绞匠鲎夥课莸?。
第二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將房屋使用權出租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房產中介服務機構實行行業管理。設立房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一個月內,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房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專業人員實行年檢制度,未按國家規定取得執業資格的房產中介專業人員和房產中介服務機構年檢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產中介業務。
第二十五條 房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事人如實告知與房產中介相關的情況,執行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中介服務價格,依法簽訂房產中介合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供房產中介合同示范文本。
第四章 房屋使用和維修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公有房屋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课莓a權人和使用人對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負有保護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獲取非法利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有房屋;
?。ǘ┏鞘泄蟹课輰嵭凶赓U制度。租賃公有房屋應當辦理《本溪市公有房屋租賃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或印制《本溪市公有房屋租賃證》;
?。ㄈ┕蟹课葑饨饘嵭姓▋r。公有房屋承租人必須嚴格履行租約規定,按月交納租金。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按日加收月租金1%的滯納金。公有房屋轉租、轉借應當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承租人應當向房屋產權單位交納協議租金;
?。ㄋ模┏凶夤蟹课荼仨毢炗喿赓U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ㄎ澹┕凶≌课莩凶馊嗽谧赓U期間內外遷或死亡的,租賃合同終止。其戶口在一起的家庭成員愿意繼續承租的可申請辦理更名手續。
第二十七條 無人管理或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代管。代管單位對因不可抗力造成代管房屋損毀的不負賠償責任。對代管房屋主張所有權的,經人民法院認定后終止代管,并由合法權利人與代管單位進行經濟結算。
第二十八條 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變房屋用途、結構時,應征得其他毗連房屋所有人的書面同意。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合理使用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不得從事損害公共利益和毗連方利益的行為。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房屋維修發生糾紛,而又急需維修的,按照先維修后調解糾紛的原則處理。當事人可請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向房屋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房產資料,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所有權、使用權,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以及污染環境的行為,禁止在非專用房屋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第三十一條 房屋修繕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课菪蘅樣煞课菟腥素撠?;
?。ǘ苡玫姆课萦墒褂脝挝回撠?;
?。ㄈ┳赓U的房屋由出租人負責;
?。ㄋ模┊惍a毗連房屋及其共用附屬設施的修繕和保養由共有人負責;
?。ㄎ澹┐芊课菁捌涓綄僭O施的修繕和保養由代管人負責;
?。┍P奁趦鹊男陆ǚ课萦砷_發建設單位負責。房屋修繕責任人可以依法委托物業管理企業修繕房屋。
第三十二條 房屋修繕責任人不得放棄修繕責任。房屋修繕責任人因修繕不及時,造成安全事故或妨礙正常使用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編制年度房屋修繕計劃,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其監督指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修繕房屋。
第三十三條 城市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簡稱維修資金)。維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顚S?,全部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
第三十五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房屋修繕責任人應當根據年度修繕計劃合理使用維修資金。維修資金不足的,經全體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按所占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向房屋所有權人續籌。
第三十六條 維修資金歸房屋所有權人(業主)所有。房屋轉讓時,結余維修資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因房屋拆遷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維修資金余額按房屋所有權人繳納的比例退還給房屋所有權人。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及時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依法鑒定:
?。ㄒ唬┏霈F不安全因素的;
?。ǘ┻_到規定的使用年限或者前次安全鑒定確定的使用期限的;
?。ㄈ└淖冇猛疚<鞍踩?;
?。ㄋ模┕矆鏊梅课迥晡醋靼踩b定的。房屋安全鑒定費用由房屋修繕責任人承擔。房屋修繕責任人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或者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確認為危房,房屋修繕責任人未按照鑒定提出的要求及時處理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督促和檢查,緊急情況下有權直接采取緊急排險措施,排險維修費由房屋修繕責任人承擔。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礙危房排險措施實施。
第三十九條 房屋裝飾裝修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米愿淖冏≌饬⒚?、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ǘ┪唇浽O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ㄈ]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ㄋ模U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ㄎ澹p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
?。┢渌绊懡ㄖY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五章 住宅區與物業管理
第四十條 新設立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物業管理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認證制度。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并注冊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和物業管理職業資格實行年檢制度。
第四十一條 新建物業項目,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實施前期物業管理。
第四十二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并在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新建物業項目應當按總建筑面積4‰建設物業管理用房,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建設。物業用房及配套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施工,統一實行物業管理。
第四十四條 城市住宅區域內統一規劃建設的物業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轉租、改變使用性質和占用。
第四十五條 在住宅區或物業管理區域內設置廣告、占用或挖掘道路和場地、敷設管線、設置供電、通訊、有線電視等設施,須經房屋修繕責任人或業主委員會及相關業主的書面同意,簽訂協議,并支付物業占用補償費和挖掘修復費后方可實施。
第四十六條 住宅區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米源罱ㄅ飶B或插建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ǘ┳孕蟹忾]的陽臺或安裝鐵柵欄超出墻面;
?。ㄈ┙ㄖ锿獾鯍煳锲?,陽臺堆放物品超出護欄;
?。ㄋ模┰诮ㄖ锖蜆堑览飶堎N標語和廣告;
?。ㄎ澹┰诠矆龅睾蜆堑篱g亂堆亂放雜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權屬登記管理規定,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騙取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機關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非法印制、涂改、偽造房屋權屬證書或使用涂改、偽造的房屋權屬證書的,由登記機關公告其證書無效,并由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法律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交易管理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中介機構未取得房產中介資格從事房產中介業務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擅自轉讓、轉租公有房屋使用權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處以房屋租金3-5倍的罰款并收回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銷售商品房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的1%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房屋使用和維修管理規定,未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改變住宅房屋設計用途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裝飾裝修管理規定,裝修人或裝修單位進行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影響房屋結構安全或者未按規定申報的;變動建筑物主體和承重結構、擴大承重墻原有門窗尺寸、增加樓面負荷、穿鑿樓面、拆除連接陽臺墻體、擅自改動衛生間和廚房的防水層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對裝修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裝修人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住宅區與物業管理規定,擅自搭建棚廈、插建其他建筑物或構筑物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并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自行封閉的陽臺或安裝的柵欄超出墻面、建筑物外吊掛物品、超出陽臺護欄堆放物品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阻礙房產管理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房產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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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7 9: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