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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規定(試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令 第11號

現公布《南充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規定(試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杜光輝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南充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保證房屋的結構安全與使用功能,確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維護公共安全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條例》,建設部第110號令《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68號令《四川省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單位、個人和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單位,實施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南充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
各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
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協會協助有關部門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進行行業管理。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指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后,業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自行或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對居住的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筑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規定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二章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從業資格管理

第五條 凡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持有房地產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裝飾裝修企業資質證書》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外地裝飾裝修企業來本市承攬業務的,須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市外企業入南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登記證》。

第六條 凡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施工的個體從業者,必須到當地室內裝飾裝修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通過技能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個體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技能崗位證書》后,方可在證書指定的范圍內執業。

第七條 個體從業人員辦理《個體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技能崗位證書》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崗位證書申請表》;
2、《技能培訓合格證書》;
3、本人身份證;
4、本人所在地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務工登記卡。

第三章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申報

第八條 裝修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必須到房地產主管部門或房地產主管部門委托的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南充市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登記證》后,方可到物業管理部門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申報,批準后方可開工。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必須經業主本人書面同意,方可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申報。

第九條 申報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享有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2、申請人身份證件;
3、裝飾裝修方案;
4、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更改設計方案;
5、涉及本規定第三十八條行為的,需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涉及本規定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行為的,需提交設計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6、委托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的復印件。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還需提供業主同意裝飾裝修及裝飾裝修方案的書面證明。

第四章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委托與承接

第十條 裝修人將其裝飾裝修工程委托裝飾裝修企業實施時,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

第十一條 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遵循誠實、公平、自愿的原則,依法簽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名稱、住所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
2、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房屋間數、建筑面積、裝飾裝修的項目、方式、材料標準,質量要求及驗收方式;
3、裝飾裝修工程的開工、竣工時間;
4、工程保修的內容、期限;
5、工程造價及付款的方式、交付時間;
6、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7、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8、合同的生效時間;
9、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它條款。

第十二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價格應以國家和省規定的定額標準為基礎,遵循市場價格的原則,由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三條 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的交易活動,原則上應在主管部門確定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市場內進行,并接受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市場和室內裝飾裝修協會的自律管理。

第五章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監督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
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告知鄰里。

第十五條 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2、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3、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時間;
4、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5、住宅外立面設計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6、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7、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8、違約責任;
9、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物業管理單位可按適當標準,向裝修人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發現裝修人或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已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物業管理單位可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有關管理部門接到物業管理單位和其它利害關系人關于裝修人或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報告后,應當三日內到現場檢查核實,并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裝修人有自主選擇裝飾裝修企業的權利,禁止物業管理單位向裝修人指派裝飾裝修企業或者強行推銷裝飾裝修材料。

第十九條 裝修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物業管理單位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進行現場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行為,應當要求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糾正,并將檢查記錄存檔。

第六章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質量與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必須保持房屋結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一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符合《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JGJ73----91)《建筑內部裝修防火規范》(CB50222----95)等有關規范、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監理公司進行監理。完工后,工程質量由裝修人、裝飾裝修企業、監理單位按合同約定和有關驗收標準進行驗收。

第二十三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裝修人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空氣質量實地檢測。因裝飾裝修企業原因造成不合格的,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返工,直到合格,并承擔相應損失。

第二十四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第二十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必須正確敷設護線套管,設置在吊頂,夾層等隱蔽部位的電氣電線必須穿入金屬管或其他阻燃材料管內蔽護。輕質內隔墻和天棚應選用阻燃性材料和配件,木質結構必須按規定涂刷防火涂料。其它材料及施工必須滿足消防規定和要求。

第二十六條 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時,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嚴格遵守裝飾裝修施工時間,降低施工噪音,減少環境污染。嚴禁違反規定將各種固體,易燃易爆液體等廢物堆放于垃圾道,樓道或者妨礙消防通行安全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七條 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動用明火和進行焊接作業,保證作業人員、周圍房屋、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七章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驗收與保修

第二十八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修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相應的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出具室內裝飾裝修質量保修書。

第二十九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飾裝修企業負責采購的裝飾裝修材料及設備,應當向業主提交說明書、保修單和環保說明書或檢測分析證明書。

第三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內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八章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一般規定

第三十一條 住宅室內裝飾應符合城市規劃,房產、市容、城建、城管、環衛、綠化、環保、消防、抗震和公共安全等有關規定,滿足毗鄰房屋的正常使用和通風采光。

第三十二條 住宅室內裝飾時,必須采取措施嚴格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棄物及噪聲對環境的危害,保護人們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三條 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不得侵占公共空間,不得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第三十四條 住宅室內裝修形成各種廢棄物,應當按照物業管理部門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進行堆放及清運。嚴禁從樓上向地面或垃圾道、下水道拋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產生的廢棄物及其它物品。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中,出現的影響公眾利益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以及其他影響周圍住戶正常生活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三十六條 相關職能部門應相互配合,制止無經營資質和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承攬裝飾裝修業務,為正規的裝飾裝修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提供良好的發展空間。

第三十七條 裝飾裝修主管部門應當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制止、糾正不規范裝飾裝修行為,裝修人或施工人員應當接受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城管、環保、消防、抗震和公共安全等有關規定,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1、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2、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3、拆改給排水主管道及供電主線路;
4、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1項、第2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3項行為應經建筑水電設計單位批準;第4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第三十九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第四十條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報經住宅設計單位同意并按照防水規范標準制訂施工方案,并做閉水試驗。

第四十一條 裝修人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內容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或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第四十二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必須保證建筑物結構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為:
1、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隨意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隨意在承重墻上穿洞;
2、不按房屋原有的結構平面設計,隨意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或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3、在外墻上開窗、門或擴大原有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門窗的磚或混凝土墻體;任意創鑿頂楹;
4、破壞廚房、廁所的地面防水層和拆改水、電、天燃氣等管道或其它固定設施,未穿管就直接埋設或改線;
5、超厚度鋪設地面石材或在室內砌墻等增加樓地面荷載,超負荷吊頂,安裝大型燈具及吊扇;
6、大量使用易燃或有毒有害裝飾材料;
7、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九章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應主管部門根據《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條例》和建設部46號令《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相應的處罰:
1、未取得由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裝飾裝修企業資質證書》或個體從業資格證書從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活動的;
2、出賣、轉讓、出借、涂改、偽造資質證書、個體從業質格證書;
3、對周圍環境造成破壞、危及人身安全的;
4、偷工減料,違規操作,導致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或事故的;
5、采購、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設備、配件的;
6、原設計單位未同意拆改主體結構或加大荷載;
7、其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住宅室內裝修人,委托不具備資質、資格的施工企業或個體從業人員進行裝飾裝修或強制要求被委托方拆改房屋結構,造成房屋損壞的,按照建設部第110號令進行處罰,委托人應承擔修復和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必須履行職責,秉公執法。對索賄、行賄、受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調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七條 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的,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

第四十八條 裝修人擅自拆改燃氣、水、電等管線和設施造成損失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

第四十九條 裝修人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侵占公共空間,對公共部門和設施造成損害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裝修人未向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和辦理施工許可證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裝修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 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裝飾裝修企業自行采購或者向裝修人推薦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氣、水、電管線和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市政府第4號令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行為的,由房地產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室內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七條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接到物業管理單位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法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處理,玩忽職守的,可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由南充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鍵字查詢:四川 南充

閱讀: 11521 次     2009/11/17 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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