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26日江蘇省徐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995年12月15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房地產轉讓
第三章 商品房預售
第四章 房屋租賃
第五章 房地產抵押
第六章 房地產價格管理和評估
第七章 中介服務機構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地產交易的管理,規范城市房地產交易行為,維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交易管理,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三條 本市市、縣(市)(含賈汪區,下同)人民政府的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定職責管理房地產交易。
第四條 房地產交易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憑合法擁有的房屋所有權、使用權證件和土地使用權證件(以下稱房地產權屬證件)辦理交易手續。
第二章 房地產轉讓
第五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交換、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包括:
?。ㄒ唬┮苑康禺a作為出資與他人成立新的企業,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ǘ┮环教峁┓康禺a,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ㄈ┮蚱髽I被收購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
?。ㄋ模┮苑康禺a作股轉讓的;
?。ㄎ澹┎鸪朔课菸从璋仓梅课葜苯右苑康禺a作價賠償的;
?。┮蚱髽I合并、分立、兼并使房地產轉移給新權利人的。
房地產有法律、法規禁止轉讓情形的,不得轉讓。
第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凑粘鲎尯贤s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ǘ┌凑粘鲎尯贤s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七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八條 下列單位和個人購買城市房地產的,應當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ㄒ唬C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購買城市居民私房的;
?。ǘ┓潜臼谐鞘芯用窈屯獾伛v本市機構購買本市房地產的;
?。ㄈ┚惩鈾C構、團體、個人購買本市城市房地產的。
第九條 房地產轉、受讓雙方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具備下列主要條款:
?。ㄒ唬┩恋厥褂脵嗳〉玫姆绞郊捌谙?;
?。ǘ┓康禺a的座落位置、面積、結構、質量狀況;
?。ㄈ┺D讓時間;
?。ㄋ模﹥r款及付款方式;
?。ㄎ澹╇p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出讓合同。
第十條 房地產轉讓時,轉、受讓雙方應當在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房地產權屬證件和其他有關證件,申請辦理轉讓手續,依法繳納有關稅、費。然后到所在地的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一條 房地產權利人通過交換方式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轉移的,應當依前條規定辦理房地產權屬變更登記。
房屋權屬交換包括下列形式:
?。ㄒ唬┓课菟袡嘀g的交換;
?。ǘ┓课菔褂脵嘀g的交換;
?。ㄈ┓课菟袡嗪褪褂脵嘀g的交換。
所有權交換的差價補償部分按買賣繳納交易稅、費。
第三章 商品房預售
第十二條 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造并達到法定條件的住宅和非住宅向境內外預先銷售,承購人預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第十三條 凡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預售商品房的,必須向當地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預售商品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呀桓度客恋厥褂脵喑鲎尳?,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ǘ┏钟薪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
?。ㄈ┌刺峁╊A售的商品房計算,已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ㄋ模┮汛_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ㄎ澹┮讶〉蒙唐贩款A售許可證;
?。┓?、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商品房預售人與預購人雙方應當依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合同應當具備下列主要條款:
?。ㄒ唬┩恋厥褂脵嗳〉玫姆绞郊捌谙?;
?。ǘ┥唐贩孔涞刂?、幢號、房號、結構、層次、建筑面積;
?。ㄈ┥唐贩坑猛?;
?。ㄋ模┥唐贩夸N售價款及付款方式;
?。ㄎ澹┙桓妒褂玫娜掌?;
?。╇p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在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分別向所在地的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發布商品房預售廣告應當持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廣告中應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發放情況。
第四章 房屋租賃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房屋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房屋或其附屬設施給他人用于經營活動的,視為房屋租賃。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賃:
?。ㄒ唬┪匆婪ㄈ〉梅康禺a權屬證件的;
?。ǘ┪唇浄课菟袡嗳耸跈嗟?;
?。ㄈ鄬儆袪幾h的;
?。ㄋ模┕灿蟹课菸慈〉闷渌灿腥藭嫱獾?;
?。ㄎ澹┙浄慨a管理部門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
?。┮训盅旱姆课?,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
?。ㄆ撸┓?、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
第二十條 房屋租賃雙方應當依法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合同應當具備下列主要條款:
?。ㄒ唬┓课葑涞刂?、間數、面積;
?。ǘ┳赓U用途、期限;
?。ㄈ┳饨鸺捌渲Ц斗绞?;
?。ㄋ模┬蘅権熑?;
?。ㄎ澹╇p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p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房屋租賃雙方應當在簽訂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件、租賃合同和身份證明向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并辦理房屋租賃監證,繳納監證費。房屋租賃經監證的,發給租賃當事人《房屋租賃證》。
第二十二條 公有住宅用房的租金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私有住宅用房的租金標準,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共同確定;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金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不得將房屋轉租;經房屋所有權人書面同意轉租的,轉租期限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剩余的期限,并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 房地產抵押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合同應當具備下列主要條款:
?。ㄒ唬┑盅寒斒氯诵彰蛎Q、國籍、住所或地址;
?。ǘ┑盅嘿J款或債務的價款、幣別、用途、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和地點;
?。ㄈ┑盅悍康禺a的名稱、數量、面積、價格、處所、產權歸屬和使用期限以及有關的編號、說明、圖紙等;
?。ㄋ模┑盅悍康禺a的占管人、占管方式、占管責任、歸還方式及意外毀損、滅失的責任;
?。ㄎ澹┑盅悍康禺a保險的受益人;
?。╇p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出讓合同。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抵押雙方應當在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件、抵押合同和身份證明,到所在地的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第二十七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抵押:
?。ㄒ唬鄬儆袪幾h的;
?。ǘ┏鞘谢A設施、公益事業設施及其用地;
?。ㄈ┧痉?、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ㄋ模┍淮_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
?。ㄎ澹┪匆婪ǖ怯涱I取權屬證件的;
?。┕灿蟹康禺a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已出租的房屋抵押時,抵押人應當將出租的事實告知擬接受抵押者,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賃關系繼續依租賃合同存續。
第二十八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抵押時,其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該房地產的評估現值。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抵押時,其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該房地產的評估現值減去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數額后的余額。
同一房地產可以設定兩次或兩次以上抵押,但其擔保的債權之和不得超出前款規定的最高限額。抵押人應當將多次抵押情況事先書面通知先前的抵押權人和擬接受抵押人。
同一房地產的同一價值部分不得重復抵押。
第二十九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的房地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房地產所得的價款受償。同一房地產有幾個抵押權人的,按其在房產管理部門登記的順序受償。
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應按下列順序分配:
?。ㄒ唬┲Ц短幏值盅悍康禺a的費用;
?。ǘ┛劾U抵押房地產應繳納的稅、費;
?。ㄈ┲Ц秳潛芊绞饺〉猛恋厥褂脵鄳U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ㄋ模﹥斶€抵押權人的債權本息、賠償金及違約金;
?。ㄎ澹┦S鄡r款交還抵押人。
第三十條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其他原因而滅失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在抵押權滅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因抵押的房地產被處分而發生房地產權屬變更的,按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房地產價格管理和評估
第三十一條 除依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定價的房屋外,進行交易的其他房地產,應當經由依法設立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市場價格對交易的房地產進行價格評估。
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的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由同級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評定?;鶞实貎r評定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房屋重置價格由同級房產管理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評定,定期公布。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交易雙方應當向當地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依法繳納稅、費。成交價格高于評估價格的,以成交價格作為計征稅、費的依據;成交價格低于評估價格的,以評估價格作為計征稅、費的依據。
第七章 中介服務機構
第三十四條 從事房地產經紀、咨詢、價格評估等中介服務,應當依法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三十五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凶约旱拿Q、組織機構和章程;
?。ǘ┯腥陨弦婪ㄈ〉梅康禺a中介服務資格證書的人員;
?。ㄈ┚哂胁坏陀谑f元人民幣的注冊資金;
?。ㄋ模┯泄潭ǖ慕洜I場所;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規定的標準收取中介服務費。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管理部門審定。
第三十七條 未依法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依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D讓房地產的雙方不辦理房屋轉讓手續的,責令其限期補辦,并可對雙方各處所轉讓房地產評估價百分之五以下罰款;
?。ǘ┻`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轉讓房地產的,轉讓行為無效,并可對雙方各處以所轉讓房地產評估價百分之五以下罰款;
?。ㄈ┥唐贩款A售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的,責令其限期補辦,并可處以登記備案合同金額百分之一以下罰款;
?。ㄋ模┥唐贩款A售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發布預售廣告的,責令糾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ㄎ澹┓康禺a開發經營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其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所預售商品房價款百分之五以下罰款;
?。┻`反本條例第十九條或者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租賃房屋的,租賃行為無效,并可對租賃雙方各處以租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ㄆ撸┻`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或者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抵押房產的,抵押行為無效,并可對抵押人處以抵押房產價值百分之五以下罰款;
?。ò耍┓康禺a交易雙方不如實申報成交價格的,責令如實申報,并可對交易雙方各處瞞價部分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依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房地產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ǘ┻`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房地產的,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ㄈ┎灰辣緱l例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登記的,責令補辦,并可處轉讓、抵押金額千分之五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未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資格的人員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由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執業,并可對其所在的中介服務機構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由市、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中介服務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地產交易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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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7 22: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