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增強商品房預售審批的透明度,便于社會監督,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達到讓廣大市民安全置業、明白置業、放心置業的目標,特制定本辦法。
一、商品房預售信息公示的原則
按照市委、市政府政務公開的要求,為維護全社會及廣大市民對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本著依法行政、廉潔高效、公開公正、求實為民的原則,在我市全面推行商品房預售信息公示制度,實行商品房預售許可前公示、商品房預售許可后公告和商品房預售信息售房場所公示。
二、商品房預售信息公示的方式、內容和期限
(一)商品房預售信息公示方式
商品房預售許可前公示:以“鄭州房地產網”(http://www.zzfdc.gov.cn)為載體,采用網絡公示的方法,由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
商品房預售許可后公告:以“鄭州房地產網”為載體,采用網絡公告的方法,由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
商品房預售信息售房場所公示:采用售房場所設立公示牌方式進行,由售房單位負責。
(二)商品房預售信息公示內容
商品房預售許可前公示內容包括:預售許可信息(開發單位名稱、項目名稱、項目座落、房屋用途、總套數、總面積、房屋結構、開竣工時間、樓號、樓盤表、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期物業招投標情況(公示格式見附件2);
商品房預售許可后公告內容包括:預售許可信息(開發單位名稱、項目名稱、項目座落、房屋用途、總套數、總面積、房屋結構、開竣工時間、樓號、樓盤表、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期物業招投標情況(公告格式見附件3);
商品房預售信息售房場所公示內容包括:預售許可信息(開發單位名稱、項目名稱、項目座落、房屋用途、總套數、總面積、房屋結構、開竣工時間、樓號、樓盤表、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期物業招投標情況(公示內容及公示牌規格、標準、擺放的要求見附件4)。
(三)商品房預售信息公示期限
商品房預售許可前公示:在受理及現場勘驗無誤后,在“鄭州房地產網”上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
商品房預售許可后公告:在“鄭州房地產網”上予以公告,公告期90天;
商品房預售信息售房場所公示:自商品房預售許可后開始,直至售房結束。
(備注:所有公示、公告期限不含國家法定假期時間。)
三、商品房預售信息公示的組織和實施
商品房預售許可原則上都要進行許可前公示、許可后公告、售房場所公示。因特殊情況(如涉及國家機密和軍事機密)不宜公開的,由開發建設單位依法提出申請,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研究決定。
公示、公告期滿后,由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匯總反饋公示、公告意見,并將公示、公告情況及公示表等相關資料收集整理后,立檔備查。
商品房售房場所公示牌的維護和保管由售房單位負責,不得損壞和遺失,公示牌在售房結束并向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報送存檔資料后,方可拆除。
四、商品房預售信息公示的監督
社會各界群眾在公示、公告期間可通過書面、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舉報和建議,由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收集整理形成公眾意見書,作為是否給予商品房預售行政許可的依據。
為確保公示、公告工作的正常進行,結合商品房預售信息公示工作,局紀檢部門要加強內部監督,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出具體的措施,明確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
五、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執行。
六、各縣(市)、上街區房管局參照本辦法執行;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房管局,鄭東新區直屬分局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意見。
附件4
商品房預售信息售房場所公示內容及公示牌規格、標準、擺放的要求
一、商品房預售信息售房場所公示內容及要求
(一)商品房預售信息售房場所公示內容
1.預售許可信息(包括開發單位名稱、項目名稱、項目坐落、房屋用途、總套數、總面積、房屋結構、開竣工時間、樓號、樓盤表、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4.國有土地使用證;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7.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8.前期物業招投標情況(項目簡介、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公司、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有效期)。
(二)對商品房預售信息售房場所公示內容的要求
1.各證件按照“商品房預售信息售房場所公示內容”的排列順序進行排版,影印證件時,按1:1比例制作;
2.“商品房預售信息售房場所公示內容”的公示內容必須實事求是,經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審定后,嚴格按審定內容制作;
3.商品房預售信息售房場所公示牌落款為:
××××公司公示
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監制
(詳情請登陸“鄭州房地產網”:http://www.zzfdc.gov.cn)
二、商品房預售信息售房場所公示牌規格及標準
(一)公示牌采取公示欄方式。
(二)公示欄規格及標準:長×寬=2.4m×1.2m,公示欄架材質為金屬材質,裝萬向輪便于移動,欄架設計要雙面公示并便于信息更換。
三、商品房預售信息售房場所公示牌擺放要求
(一)擺放時間:自商品房預售許可批準后開始,直至售房結束。
(二)擺放位置:公示牌要置于售房場所醒目位置,便于購房者了解商品房預售信息。
四、商品房預售信息售房場所公示方法與步驟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鄭州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報商品房預售許可時,同時提交商品房預售信息售房場所公示資料,待預售許可后公示于售房場所。
(二)已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內,獲準預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于7月10日前按《鄭州市商品房預售信息公示辦法》有關規定在售房場所公示,并于2009年7月30日前,將公示資料報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備案。
(三)公示內容在審定的同時,各企業須先期制作公示欄架。
附件5
商品房預售信息售房場所公示責任書
根據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鄭州市商品房預售信息公示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做好商品房預售信息公示工作,確保商品房預售信息售房場所公示完整、準確、按期完成,簽訂本責任書。
一、開發公司應按《鄭州市商品房預售信息公示辦法》,對商品房預售信息售房場所公示的有關管理規定,及時整理、報送售房場所公示的文件資料,按期完成商品房預售信息售房場所公示。
二、商品房預售許可批準后,采取在售房場所醒目位置設立公示牌方式進行。公示期內公示牌的維護、保管由售房單位負責,不得損壞和遺失,公示牌在售房結束并報送公示結束存檔資料后方可拆除。
三、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有權在商品房預售信息售房場所公示期內進行監督、檢查。
四、房地產開發公司未按照商品房預售信息售房場所公示要求完成公示,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將予以處理,并在媒體上進行曝光。
五、本責任書一式2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開發單位:(印章)
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印章)
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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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9 14: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