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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關于進一步加強房產市場管理、規范商品房預售行為的通告





    我市自實行商品房預售制度以來,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商品房開發經營行為較為規范。但在房地產開發建設和銷售中,有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以收取購房人的存款憑證、要求以購房人的名義在銀行存入資金并簽訂房源預留協議并等形式變相預售商品房,嚴重擾亂了正常的房產管理秩序、影響了我市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為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規范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售行為,維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努力構建和諧社會,現就我市商品房預售管理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方可進行商品房預售。

    二、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不得以發放VIP卡、進行預購登記、收取認購金、收取購房人的存款憑證、要求以購房人的名義在銀行存入資金并簽訂房源預留協議等形式變相預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以上行為的,由房產管理部門依據商品房預售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新聞媒體(報紙、電臺、電視臺、流動廣告、戶外廣告)登載、宣傳商品房銷售廣告時,應提供該銷售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提供《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登載及宣傳。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貴陽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二00九年九月七日


關鍵字查詢:貴州 貴陽

閱讀: 10013 次     2009/9/11 1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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