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政府關于印發調整《無錫市市區住宅部分配套設施標準》的通知
(錫政發[2004]9號)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調整后的《無錫市市區住宅部分配套設施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四年一月七日
無錫市市區住宅部分配套設施標準根據國家的有關建設規范和《無錫爭創全省“兩個率先”先導區和示范區行動綱要》,以及國內先進地區住宅配套設施建設的發展水平,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市區住宅建設汽車庫、文化體育設施等配套標準明確如下:
一、新建住宅汽車庫配套標準
1別墅項目戶均配套不少于2個汽車位;
2商品住宅項目戶均配套不少于1.2個汽車位;
3經濟適用住房及拆遷安置用房項目每戶配套不少于0.8個汽車位。
二、新建住宅文化體育活動用房配套標準
住宅新建項目建設規模小于1000戶的按每1000人配套文化體育活動用房建筑面積150~200平方米,其中:文化活動用房建筑面積75~100平方米(其中含圖書閱覽室建筑面積30平方米),體育活動用房建筑面積75~100平方米。新建住宅項目建設規模超過1000戶的,每增加300人,增加文化體育活動用房建筑面積20~40平方米,其中:文化活動用房建筑面積10~20平方米,體育活動用房建筑面積10~20平方米。
三、新建住宅室外文化體育活動場地配套標準
新建住宅項目建設規模小于1000戶的按每1000人配套室外文化體育活動場地100~200平方米。新建住宅項目建設規模超過1000戶的,每增加300人,增加室外文化體育活動場地20~40平方米。室外文化體育活動場地主要指文化場地、健身場地、網球場、籃球場、門球場等。
上述配套標準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對已招標掛牌拍賣出讓的住宅開發地塊住宅配套設施仍按出讓條件明確的標準執行;對已批準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及拆遷安置用房的住宅配套設施按原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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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18 10: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