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與市財政局在2008年7月份聯合發布《轉發省建設廳省財政廳關于貫徹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國房字〔2008〕557號),為進一步明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統一執行時間,現將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購房者在2008年7月31日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仍為住宅(含別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積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積50元。
二、購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2008年2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仍為住宅(含別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積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積50元。
三、購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且購買的房屋在2008年2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按新標準交存,即高層(有電梯)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05元;多層(無電梯)住宅(含別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積77元。
獨立非住宅物業可參照高層(有電梯)住宅的標準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四、在2008年7月31日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已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77元或105元的標準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購房者可在2009年3月1日~31日經核實后向原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銀行辦理多交款退款手續。
咨詢單位: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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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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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17 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