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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遼寧省物價局關于印發《遼寧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遼價發[2008]99號
    

各市物價局(發改委):
《遼寧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兩年多來,對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和規范收費行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維護了車主和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接受。經廣泛征求各市價格主管部門及機動車停放服務企業等有關方面的意見后,現將《遼寧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正式印發給你們,請繼續遵照執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遼寧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遼寧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發改委關于印發《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機動車數量增長較快,停放服務矛盾日益突出和收費秩序不規范的實際情況,制定《遼寧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凡在遼寧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經營機動車停車服務業務并收費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制定、地區收費水平的銜接和中省直及部隊駐沈醫院、桃仙國際機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各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分管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和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及具體實施。
第五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區別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一)機場、車站、碼頭、醫院、游覽參觀點以及街道社區經有審批權限的政府機關批準設置的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二)娛樂場所、寫字樓等經有審批權限的政府機關批準設置的非自然壟斷性質的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除經有審批權限的政府機關批準允許停放并收費的場所以外,任何地區、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擅自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經營者對即停即走的機動車也不得收取停放服務費。
第六條  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的條件下,各級政府及其業務主管部門應大力提倡設置免費機動車停車場,鼓勵社會公益性場所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七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經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機動車停放服務資質確認;②經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注冊;③取得稅務登記證書并依法納稅。
第八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或調整,由具備以上收費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申請,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后執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經營企業和個人自行確定或調整,但應在實施收費之前向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綜合考慮停車場設施、地理位置、服務條件、同類機動車停車場社會平均成本、供求關系及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實行有差別的收費政策,引導停車需求。
(一)具有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按照補償合理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核定。
(二)非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按照補償經營成本、依法納稅和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
(三) 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成本按照停車場維護、看管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崗、定員的基礎上確定。各機動車停車場要強化內部經營管理,努力降低經營成本,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交通肇事、違章車輛的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暫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并報省物價局備案。
第十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可實行按車輛占用停車場面積大小分別計費、按停放時段不同分別計費或按區域差別分別計費等辦法。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簡易的露天停車場停放實行按車型、車次計費,其中過夜停放的車輛收費標準可適當提高;封閉或具有電子計時設施的停車場可實行按小時計費。
為了合理地引導車流量、促進道路暢通,城市中心區特別是繁華地段停車收費標準可高于非中心區;節假日等交通繁忙期間的停車收費標準可高于日常收費標準;對占道停車收費可設置一定的時間限制,超過規定時間后的收費標準可適當提高。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涉及面廣、調整有爭議、社會反映比較強烈的自然壟斷性停車場收費標準,必要時可舉行價格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十二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經營者應按規定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辦經營性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并在機動車停放服務場所醒目位置設置明碼標價牌,標明停放車輛類型、服務內容、計費單位、收費標準和批準收費機關及文號以及投訴或舉報電話,自覺地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三條  為了便于全省各地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水平的銜接,各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在每年3月中旬將上年度制定或調整的本級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報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納入政府管理范圍的各收費停車場應于每年2月底以前將上年度財務報表及收支、盈虧情況分析材料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報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遼寧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
第十五條  對社會反映強烈、收費明顯不合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所在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及時糾正,未及時糾正的,上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權責令糾正,并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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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3069 次     2009/2/11 9: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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