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和《天水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天水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和使用、監督,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宅、集資建設的住宅、經濟適用房、實行了產權調換的住宅、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人的非住宅物業都應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兩個以上產權人的各類建筑物及其相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指由業主在購房時繳納的專項用于物業的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改造資金。
第六條 本細則所稱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范圍,按照 《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及配套規章確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市政公用、市容環衛、供水、供熱、供電、供氣、通訊、廣播電視等部門負責的道路、管線等設施設備,不屬于本細則所稱的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
第七條 本細則所稱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人。
第八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按照業主繳款、專戶存儲、業主決策、??顚S?、政府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九條 天水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市直行政企事業單位,駐市大中型企業及城市規劃區域內開發企業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使用、監督、管理。
縣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縣區屬行政企事業單位及建制鎮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使用、監督、管理。
第十條 市、縣區房地產管理部門都應建立投訴管理、信息查詢制度,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有關單位的投訴、查詢。
第二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
第十一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下列程序繳存商品住宅、與商住樓連體的商鋪、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人的非住宅、集資建設的住宅、經濟適用住房、置換了產權的房屋,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手續前,由開發建設單位向市、縣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1.房屋竣工驗收文件;
2.房屋面積測繪鑒定報告;
3.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分戶清冊。
業主或產權人持購房合同,在市、縣區房地產管理部門領取《天水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繳款通知》,根據《通知》到指定的銀行繳存專項維修資金。
公有住房售后的專項維修資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人分別按房改政策規定繳存。售房單位應將原存入單位住房資金帳戶的房改售房款及維修資金,由公積金管理中心劃轉到市房管局維修資金專戶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多層樓房首次繳存標準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繳存;安裝有電梯的小高層、高層樓房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元繳存。
第十三條 業主在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應當向房屋產權登記機關提交專戶銀行出具的《天水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個人繳存憑證》,房屋產權登記機關方可辦理產權證。
第十四條 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制度或專項維修資金本金余額不足30%的,應當續籌維修資金。續籌維修資金由相關業主按照所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分攤續籌的標準由業主委員會參照本細則并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具體續籌工作由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實施。業主委員會和產權人將續籌到的維修資金,按本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繳存至專戶銀行。
第十五條 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并分攤計入該房屋業主的分戶帳和該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的分戶帳。
第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該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分戶帳中結余的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讓,原業主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余額,由受讓方向原業主支付,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已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所有權轉讓時,原業主未繳存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所繳存的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規定標準的,由轉讓雙方當事人協商足額繳存后,方可辦理房屋所有權轉讓登記。發生房屋所有權轉讓、變更時,受讓人應持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等到房管部門和銀行辦理分戶帳更名手續。產權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及房屋所有權變更手續時,應查驗專項維修資金憑證,否則不予轉移登記。
第十七條 業主的建筑面積,以產權證登記面積為準。未辦理產權證的,以房屋測繪機構測定的面積為準。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除各業主分攤的建筑面積和用于該幢樓、該物業管理區域使用的建筑面積外,任何業主擁有的其他建筑面積(如:地下車庫等),也應繳存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八條 同一幢房屋尚未出售的物業,各建設單位在保修期滿之日,按標準足額墊繳尚未出售物業的專項維修資金;物業售出后,建設單位向購買物業的產權人收取維修資金賬面余額,產權人憑購房合同在市房管局和存儲銀行辦理專項維修資金更名手續。第十九條 因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主體滅失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滅失登記憑據,將專項維修資金帳面余額退還業主。
第三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條 市、縣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應與銀行簽訂委托合同,委托辦理專項維修資金帳戶的設立、繳存、使用、結算、監督等手續,并在銀行設立專項維修資金帳戶。一個行政區域,只能委托一家銀行辦理專項維修資金業務。
第二十一條 在專項維修資金帳戶中,應建立專項維修資金明細帳。以一個物業管理小區為單位立帳,并以樓幢號和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記載分戶帳的繳存、使用、結存等情況。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公有住房售房單位繳存、提取的首批專項維修資金按物業管理區域單獨列帳,公有住房購房個人繳存的部分也應以樓幢號和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第二十二條 專項維修資金自存入專戶之日起,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由管理部門為業主計息,存滿1年,按金融機構3個月整存整取的利率計息,作為維修資金滾存。
第二十三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的查詢。市、縣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應于每年第一季度在小區內公布上年度維修資金收支情況,接受全體業主監督。
維修資金的管理費用從其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四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第二十四條 為提高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效益,專項維修資金閑置時,只能用于購買國債,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和財政部《管理辦法》以及本細則規定的用途使用。
第二十六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條件
(一)同一幢樓、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使用專項維修資金,該樓、該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必須按標準足額繳存。
(二)專項維修資金帳面余額不足首次應繳專項維修資金30%的,不得申請使用。
(三)申請使用的資金超出同一幢樓、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首次繳存資金的帳面余額,不得申請使用。
(四)屬于應當由物業服務費列支的日常維修養護,不得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七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環衛、市政等企事業單位,依法承擔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不得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八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程序
(一)由物業管理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根據維修項目提出使用方案、維修工程預算書、填寫《天水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支用申請表》,報市或縣區物業管理部門,物業管理部門在當日或次日派員現場勘察,經勘察核實核實后,由專戶銀行根據《申請表》,將核定額度70%的所需資金劃轉到物業維修施工單位。
(二)工程完工后,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或維修單位,持下列資料報市、縣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再撥付維修費用30%的余額。
1.經業主委員會審定的工程決算書;
2.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審核簽章的施工承包合同;
3.業主委員會主任或代表簽字的維修、更新工程的發票;
4.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驗收合格證明(制式驗收證明)。
第三十條 屬于同幢房屋內全體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其費用從同幢房屋內全體業主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帳戶列支,費用分攤到戶。屬于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其費用從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帳戶中列支,費用分攤到戶。專戶銀行與物業管理機構在次月一并辦理分攤記帳手續。
第三十一條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破損、跑、冒、漏等狀況,需要維修而無人牽頭組織的,房產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業主或業主委員會限期維修,逾期不維修的,房產管理部門可以組織代為維修,費用從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并分攤到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業主不交納應繳或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二投票權業主的代表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可按法律規定或業主公約的約定,采取相應的催繳措施。經催繳仍不交納應繳或續籌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受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或違反規定截留、坐支或者造成損失的,除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按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房產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造成損失,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因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使用等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的檢查、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實施前,已按原有政策規定建立了專項維修資金的,代收單位應統一繳存至專戶
銀行。
第三十八條 根據購房合同簽訂的日期,2006年12月31日以前購房的業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按以前的政策規定交納。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天水市房地產管理局解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2007年1月1日起實行,過去制定的有
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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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3 9: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