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樹立物業管理典范,使全市物業管理學有榜樣,干有目標,全面提高物業管理整體水平,促進物業管理工作健康、快速發展,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省政府《四川省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和省建設廳《關于開展省級物業管理優秀住宅小區(大廈)評選活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瀘州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優秀住宅小區的申報、驗收、評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區,是指按城市規劃建設,基礎設施、配套設備齊全,功能完善,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達到70%以上的住宅小區。
第四條 “優秀住宅小區”創建活動在市規劃建設局領導下,由市房地產管理局邀請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專業人員組成考評小組,進行考評驗收。
瀘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優秀住宅小區的評定工作。
第五條 “瀘州市物業管理優秀住宅小區”稱號每2年為一個有效期。有效期滿后不申請復評或復評不合格的,取消其稱號。
第六條 申報物業管理優秀住宅小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和規定資質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實行專業化的物業管理服務,物業服務企業已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2、住宅小區按規劃要求全部建設完成,新建住宅小區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資料齊全。
3、住宅小區具有完整的接管驗收資料、圖紙、檔案及交接手續。
4、物業服務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與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管理狀況良好,近年來無發生重大責任事故。
5、未發生經主管部門確認屬實的有關收費、服務質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訴。
第七條 瀘州市物業管理優秀住宅小區評定主要內容包括:基礎管理、房屋管理及維修養護、共用設施設備管理、綠化管理、環境衛生、裝飾裝修管理、治安防范、社區建設及投訴處理等方面,具體內容及評分標準另行制定。
第八條 “優秀住宅小區”的申報,采取自我申報和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一)自我申報程序:
1、住宅小區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2、所在地社區、街道辦事處簽注意見;
3、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4、合格后向市房地產管理局推薦申報,參加評選活動;
(二)組織推薦程序:
由各縣(區)建設局直接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申報提出審核驗收意見,推薦參加評選活動。中央、省駐瀘各單位所屬小區的申報參評工作,由駐瀘各單位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申報參加評選活動。
第九條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于每年8月15日前向市房地產管理局提出參評申請或復驗申請。
第十條 每年9月份,由市物業管理優秀住宅小區考評小組對申報的住宅小區進行評定,考評小組根據考評結果綜合評定后,認定物業管理優秀住宅小區。
第十一條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申請參評或復評,須提交以下資料:
1、申報表;
2、住宅小區基本情況及管理情況報告;
3、爭創市級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規劃和具體的實施方案;
4、開發建設單位或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對住宅小區管理情況的書面意見。
5、物業企業自評打分情況統計表。
第十二條 評選出的市級物業管理優秀住宅小區,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掛牌命名為“瀘州市物業管理優秀住宅小區”,頒發標記牌和榮譽證書,予以表彰,并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評選結果記入物業管理企業業信用檔案,作為考核企業信用、核定收費標準和晉升資質等級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取得“瀘州市物業管理優秀住宅小區”稱號滿1年以上的住宅小區,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推薦參加省級物業管理優秀住宅小區評選活動。
第十四條 各縣(區)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將創建“市級物業管理優秀住宅小區”活動納入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評分細則》的要求,積極動員物業管理企業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做好轄區內優秀住宅小區的創建、申報和后續監督、檢查工作。市房地產管理局對全市范圍內市級“優秀住宅小區”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對已獲獎的小區,如出現群眾投訴多、社會反響大,管理水平下滑的現象,將撤消其榮譽稱號。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