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各物業管理企業:
鑒于目前我區絕大多數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服務中,因受市場價格及各種因素、費用增加的影響,導致物業服務管理成本上升,在執行公布的佛山市物業服務收費基準價和我區允許的浮動幅度中未能補償管理成本支出的情況,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正常運營造成不利影響。根據《關于公布佛山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佛價〔2006〕11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同時考慮到群眾的承受能力,經研究,決定調整我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和已售車位管理費的浮動幅度,具體標準為:
一、全區各類、各等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的上浮幅度由原按基準價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20%調整為最高不超過30%,下浮幅度不限。
二、已售車位的管理費按基準價加浮動幅度計收。具體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基準價為1元。
1、首層架空的由原按基準價下浮20%調整為按基準價;
2、二樓及以上封閉的由原按基準價調整為按基準價上浮20%;
3、半沉、地下式的由原按基準價上浮20%調整為上浮40%;
4、上蓋為非永久性棚架和露天停放的車位,維持只能收取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不變。
物業服務收費上浮幅度調整后,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可根據各自物業服務小區的經營狀況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進行調整,調整過程中,必須嚴格履行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即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在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中已約定的,應按協議約定標準和期限執行。無約定期限或協議期滿,因物價指數上升經營成本增加等因素影響,確需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公告調價理由和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召開全體業主大會,經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并確定收費標準后,物業服務企業應將新的收費標準報我局備案;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協商確定。如在調價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經雙方多次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時,雙方(業主方應有1/2以上業主同意)可共同委托有價格成本審理資質的中介機構或我局進行成本監審,并由我局組織論證后核定臨時收費標準,具體執行期限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商定。另外,其他規定仍按佛價〔2007〕24號文執行。
附件:佛山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佛山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
單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積)·月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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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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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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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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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電梯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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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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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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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小區綠地覆蓋率、設施配套、管理服務、物業規模、物業使用時間及浮動幅度等實際情況約定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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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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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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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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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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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電梯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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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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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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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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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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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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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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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小區綠地覆蓋率按建設規劃部門設計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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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 1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