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福州 市 物 業 服 務 合 同
(試行)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監制
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 編制
《福州市物業服務合同》使用說明
1、本合同文本為示范文本(試行),適用于福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業主或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參考使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約之前應當仔細閱讀本示范文本(試行)的內容。
2、本示范文本(試行)所稱物業服務,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合同雙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3、本示范文本(試行)所稱甲方為業主或業主委員會,乙方為物業服務企業。在簽訂合同前,合同雙方應當出示有關資質、信用證明及簽約主體資格的證書、證明文件。
4、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示范文本(試行)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
5、本示范文本(試行)中所指物業類型分為:住宅、別墅、商務寫字樓、醫院、學校、商業、工業、車站、碼頭、機場、其他類型物業。
6、本示范文本(試行)中下列詞語的定義是:
(1)業主,是指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
(2)物業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實際使用房屋的其他人。
(3)共有部分,包括全體業主共有部分和相關業主共有部分。全體業主共有部分,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路燈、溝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體設施、物業服務用房、閉路電視監控系統、附屬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 、
、 等。 相關業主共有部分,是指一幢建筑物內部,由該幢建筑物的相關業主共有的門廳、戶外墻面、樓梯間、水泵間、電表間、電梯間、電話分線間、走廊通道、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 、 、 等部位以及該幢建筑物的相關業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燃氣線路、消防設施、郵政信箱、避雷裝置、 、 、 等設施設備。
(4)公共區域,是指一幢建筑物內部,由整幢建筑物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區域以及整幢建筑物外、物業管理區域內,由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區域。
(5)專有部分,是指在構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獨立性,由業主獨立使用、處分的物業部位。
(6)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是由物業服務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構成。
(7)物業服務費用:是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率和利潤。
7、本示范文本(試行)條款由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物業服務合同
委托方(甲方): 業主/業主委員會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物業服務企業(乙方):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資質等級: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選聘乙方對 (物業名稱)提供物業服務事宜, 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
物業類型: (住宅、別墅、商務寫字樓、醫院、學校、商業、工業、車站、碼頭、機場、其他類型物業);
座落位置:福州市 區(縣、市) 街道(鄉、鎮) 路(街、巷) 號;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占地面積: 平方米;
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非住宅 平方米;
物業構成明細見附件一,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見附件二。
第二條 甲方應于 (具體時間)向乙方提供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 平方米,位于 。
物業服務用房屬全體業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無償使用,但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三條 物業專有部分的專有部位、專有設施設備損壞時,業主、物業使用人可以向乙方報修,也可以自行維修。經報修由乙方維修的,維修費用由業主、物業使用人承擔。
第四條 乙方提供的物業公共服務事項和質量應符合下列約定:
(一)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物業共用部位明細詳見附件三,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詳見附件四,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詳見附件五);
(二)公共綠化的維護(詳見附件六);
(三)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維護(詳見附件七);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維護(詳見附件八);
(五)物業使用中對禁止性行為的管理措施(詳見附件九);
(六)綜合服務(詳見附件十);
(七) ;
(八) ;
(九) 。
第五條 乙方根據下述約定,按建筑面積(不含附屬間)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具體標準如下:
多層住宅: 元/月.平方米,物業服務等級標準 級;
高層住宅: 元/月.平方米,物業服務等級標準 級;
別 墅: 元/月.平方米;
酒店式公寓: 元/月·平方米;
低密度聯排高檔住宅: 元/月·平方米;
辦 公 樓: 元/月.平方米;
商業物業: 元/月.平方米;
物業: 元/月.平方米。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本條約定的物業服務費不含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費用。上述費用應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根據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六條 簽訂本合同前,甲方應會同乙方、原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對物業共有部分及其相應檔案進行查驗,并按規定向乙方移交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
甲方、乙方、原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辦理物業查驗、移交手續,對查驗、移交中發現的問題及相應解決辦法應采用書面方式予以確認(具體內容詳見附件十三)。
第七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業主應依照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標準向乙方交納物業服務費。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之間的交費約定,業主應及時書面告知乙方。
第八條 物業服務期間,乙方按下述第 種收費形式確定物業服務費。
(一)包干制。由業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擔。
(二)酬金制。在本合同第五條約定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下述第 種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
1、每 (月/年)在應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 %的比例提取酬金;
2、每 (月/年)在應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提取 元的酬金。
(三) 。
第九條 物業服務費用屬本合同第八條第二項或者第三項約定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實結算的部分年終結余或不足的處理方式:
(一)年度結算結余部分,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轉入下年繼續使用;
2、直接納入物業專項設施維修資金;
3、 。
(二)年度結算不足部分,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由業主于次年第一個月底之前,按照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追加補足;
2、 。
第十條 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資金)按月進行交納,業主應在 (每次繳費的具體時間)履行交納義務。本著業主自愿原則可按 (季/年)進行交納。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實行酬金制方式計費的,乙方應向全體業主公布物業管理年度計劃和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每年 次于 (公布的具體時間)向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并接受專業機構審計監督。
對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情況有爭議的,甲乙雙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決:
(一) ;
(二) 。
第十二條 停車場收費分別采取以下方式:
1、停車服務費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決定,也可以參照物價部門規定執行。
2、場地使用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地停放車輛收取場地使用費的,由業主大會決定;屬于甲方所有或業主私人所有用以出租的車位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由車位所有者與承租人另行約定。
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郵遞、執法等特種車輛在執行公務時以及業主搬家車輛、臨時送貨車輛免收停車服務費。
第十三條 乙方應與停車場車位使用人簽訂書面的停車服務協議,明確雙方在車位使用及停車服務等方面的權利義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車輛停放服務及收費的內部管理制度,做好車輛進出管理、停車場所保潔、照明、巡視(或監視)等服務,并對停車場所及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
第十四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配建的停車場,由乙方進行管理和維護;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范設置相關標識,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停車場的照明、消防、環境衛生等工作(具體內容詳見附件十一)。
第十五條 甲方、乙方、業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繳存、管理、使用、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乙方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甲方提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甲方應當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所需資金預算、列支范圍、工程進展以及資金劃撥等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向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公布。
第十六條 業主應按照規定向供水、供電、供氣、通迅、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交納水、電、氣、通迅、有線電視等有關費用。前款費用屬于業主自用的,由業主承擔;屬于乙方使用的,由乙方承擔;屬于業主共同使用主的公共水電費用 (單獨按實由業主分攤/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具體分攤辦法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物業服務合同補充協議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每月應在小區醒目處公布一次當月由業主使用的公共水電分攤詳細情況。
乙方接受供水、供電、供氣、通迅、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的委托代收水、電、氣、通迅、有線電視等費用的,可以向委托單位收取代辦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十七條 乙方應當協助業主配合有關部門、單位作好物業管理區域內裝飾裝修管理、治安、環境維護、計劃生育、流動人口管理等工作;對于相關部門進入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監督檢查、行政執法的,乙方、業主、物業使用人不得阻撓。
第十八條 甲方相關的權利義務: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審定乙方制定的物業服務方案,監督和協助乙方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三)審議乙方提出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報告;
(四)監督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收益使用情況;
(五)負責協調、處理、解決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遺留問題以及業主、物業使用人與乙方之間的糾紛,不因此影響乙方工作;
(六)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按照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和專項維修資金,對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
(七)授權乙方對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依照《管理規約》的約定進行勸阻、制止;
(八)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房屋出租登記報備工作,并督促承租人到公安機關進行流動人口登記、辦理暫住證。與社區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九)協助乙方做好物業服務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十)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約定內容所進行的物業服務活動;
(十一) ;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 乙方相關的權利義務:
(一)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本物業的日常物業服務工作,并委派相應專業的物業服務人員履行本合同;
(二)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開展各項物業服務活動,但不得侵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提供物業服務的便利獲取不當利益;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物業服務費,通過合法有效的方式解決拖欠物業服務費的問題;
(四)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辦事制度、辦事紀律、收費項目和標準”等信息公開制度,對小區內所有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應按價格部門相關規定在收費場所實行明碼標價;
(五)接受甲方、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監督,定期向甲方、業主報告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及時向全體業主通告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物業服務的重大事項,及時處理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投訴;
(六)結合本物業的實際情況,編制物業服務方案、年度服務計劃、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年度費用預算和決算報告;
(七)可選聘專業公司承擔本物業的 的專項服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并對專業公司的服務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八)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區域秩序,按照法律法規政策的有關規定,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落實小區安防力量,采取各種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通過人防、技防、物防相結合的辦法,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應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同時,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記報備管理工作,對不履行義務的業主,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機關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協助有關部門制止違法、違規的行為;
(九)提前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書面告知業主,并按規定與業主簽訂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十)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部分的用途;如需在本物業內改、擴、重建或完善配套項目,應與甲方協商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實施;
(十一)本合同依法解除、協商解除、單方解除或者期滿終止時,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約定退出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并按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約定辦理移交手續和項目退出手續;
(十二) ;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二十條 在物業管理服務過程中發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擔責任: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物業服務中斷的;
(二)因維修養護物業共有部分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暫時停水、停電、停止附屬設施設備使用等造成損失的;
(三)因非乙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及其他附屬設施設備運行障礙造成損失的;
(四)因業主、物業使用人未及時交納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而導致服務中斷或受到影響的;
(五)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區域內規章制度的行為,雖經乙方采取規勸、制止、向有關部門報告等措施后,仍未解決,其行為對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產生妨礙和影響的;
(六) 。
第二十一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義務,致使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和質量的,乙方有權依法解除本合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予經濟賠償。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做好公共區域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維護,造成業主、物業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乙方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內容詳見附件十二)。
第二十三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對超出標準的部分,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有權拒絕支付。
第二十四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繼續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其他情形,致使不能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和質量的,甲方有權依法解除本合同,并有權要求乙方按其減少的服務支出予以賠償;乙方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或物業服務費用應當返還給相應業主、物業使用人。
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應當在合同終止三十日前書面告知乙方;乙方應當在合同終止之日起十日內退出本物業管理區域,并與甲方或全體業主依法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完成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 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并在 日內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其他相關違約責任的約定: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十八條 補充協議及本合同的附件均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及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并由物業服務企業持一份樣本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自本合同備案之日起5日內,甲、乙雙方應就本合同備案情況和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公示期限不低于30天。
第三十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一)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為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 月,甲、乙雙方應就是否另行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進行協商;經雙方協商未能達成協議的,乙方應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后 月內繼續履行本合同,甲方應在此期間依法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終止時,乙方應將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相關資料等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及時完整地移交給甲方,并按照《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福州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移交和項目退出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自 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一、物業構成明細
二、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
三、物業共用部位明細
四、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
五、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六、公共綠化的維護
七、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維護
八、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
九、物業使用中對禁止性行為的管理措施
十、綜合服務
十一、按規劃配建的停車場的管理和維護
十二、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物業服務承接驗收確認書
附件一:
物業構成
類 型
|
幢 數
|
套(單元)數
|
建筑面積
(平方米)
|
高層住宅
|
|
|
|
多層住宅
|
|
|
|
別 墅
|
|
|
|
商業用房
|
|
|
|
工業用房
|
|
|
|
辦公樓
|
|
|
|
車 庫
|
|
|
|
會 所
|
|
|
|
學 校
|
|
|
|
幼兒園
|
|
|
|
用房
|
|
|
|
合 計
|
|
|
|
備 注
|
|
|
|
附件二: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
附件三:
物業共用部位明細
1、房屋承重結構;
2、房屋主體結構;
3、公共門廳;
4、公共走廊;
5、公共樓梯間;
6、內天井;
7、戶外墻面;
8、屋面;
9、傳達室;
10、 ;
11、 。
附件四:
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
1、綠地 平方米;
2、道路 平方米;
3、化糞池 個;
4、污水井 個;
5、雨水井 個;
6、垃圾中轉站 個;
7、水泵 個;
8、水箱 個;
9、電梯 部;
10、信報箱 個;
11、消防設施 ;
12、公共照明設施 ;
13、監控設施 ;
14、避雷設施 ;
15、共用天線 ;
16、機動車庫 個 平方米;
17、露天停車場 個 平方米;
18、非機動車庫 個 平方米;
19、共用設施設備用房 平方米;
20、物業服務用房 平方米;
21、 ;
附件五:
物業共有部位及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該項服務,人員配置: 人。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福州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指導性收費標準》中有關規定,按照小區物業費收費等級標準提供相對應的物業服務。
項目
|
服務內容
|
運行、保養、維修服務標準
|
共
有
部
位
|
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
|
|
門廳
|
|
戶外墻面、頂面、地面
|
|
樓梯間、水泵間、 電表間、電梯間、電話分線間
|
|
走廊通道
|
|
其他
|
|
共
有
設
施
設
備
|
上下水管道、 落水管、水箱、水泵等供水、排水系統
|
|
天線、供電、燃氣線路
|
|
消防設施設備
|
|
共
有
設
施
設
備
|
中央空調
|
|
電梯
|
|
避雷裝置
|
|
道路、場地、路燈
|
|
溝渠、池、井等
|
|
休閑椅、涼亭、雕塑、景觀小品、水景等
|
|
健身設施、兒童樂園等公益性文體設施
|
|
路標、安全標志等
|
|
共有設施設備房
|
|
電子防盜、監控、報警系統等
|
|
樓宇對講、電子巡更等
|
|
物業服務用房
|
|
其它
|
|
附件六:
公共綠化的維護
該項服務,人員配置: 人。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福州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指導性收費標準》中有關規定,按照小區物業費收費等級標準提供相對應的物業服務。
項 目
|
服務內容
|
養 護 標 準
|
草坪
|
修剪
|
|
清雜草
|
|
補栽、補種
|
|
施肥
|
|
灌、排水
|
|
病蟲害防治
|
|
其它
|
|
樹木
|
修剪
|
|
|
中耕除草、松土
|
|
施肥
|
|
病蟲害防治
|
|
扶正加固
|
|
其它
|
|
花壇盆景綠籬
|
布置
|
|
灌、排水
|
|
修剪
|
|
補栽、補種
|
|
施肥
|
|
病蟲害防治
|
|
其它
|
|
附件七:
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維護
該項服務,人員配置: 人。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福州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指導性收費標準》中有關規定,按照小區物業費收費等級標準提供相對應的物業服務。
項目
|
服務內容
|
服務標準
|
樓內公共區域
|
地面和墻面
|
|
樓梯扶手、欄桿、窗臺
|
|
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設施
|
|
天花板、 公共燈具
|
|
天臺、屋頂
|
|
門窗等玻璃
|
|
垃圾收集
|
|
電梯轎廂
|
|
樓外公共區域
|
道路地面、綠地
|
|
溝渠、池、井
|
|
公共燈具、宣傳欄、路標、標志、
雕塑、景觀小品等
|
|
水景
|
|
垃圾廂(房)
|
|
果皮箱、垃圾桶
|
|
消毒滅害
|
|
其它
|
|
|
附件八:
公共區域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維護
該項服務,人員配置 人。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福州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指導性收費標準》中有關規定,按照小區物業費收費等級標準提供相對應的物業服務。
服務
內容
|
服 務 標 準
|
人員
要求
|
1、按照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等級標準配備相應的門崗和巡邏崗安防人員,其中門崗
|
人,巡邏崗 人、消監控崗 人、車輛停放服務崗 人;
|
2、
|
3、
|
門崗
|
1、門崗整潔,設專人24小時值勤;
|
2、對進出小區的裝修、家政等勞務人員實施有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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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邏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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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小區重點區域、重點部位每 小時至少巡邏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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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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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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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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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防設施和救助 (監控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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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備有安全電子監控設施的,實施24小時監控并及時記錄,發現問題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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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內有專人到現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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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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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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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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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導進出小區的車輛有序通行,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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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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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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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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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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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治安、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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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火災、治安、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有應急預案,事發時及時告知相關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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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使用人),并報告有關部門,同時協助采取相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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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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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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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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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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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企業應自覺接受當地公安機關對小區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導和督導;
-
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業主大會推進小區監控系統接入公安專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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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
物業使用中對禁止性行為的管理措施
附件十:
綜合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福州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指導性收費標準》中有關規定,按照小區物業費收費等級標準提供相對應的物業服務。
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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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務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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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中心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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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人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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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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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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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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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一:
按規劃配建的停車場的管理和維護
附件十二:
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它約定如下:
(一) ;
(二) ;
(三) 。
附件十三:
物業承接驗收確認書
甲方: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聯系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資質等級: 證書編號:
地 址:
聯系電話:
原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資質等級: 證書編號:
地 址:
聯系電話: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及《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福州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等相關規定,甲方、乙方、原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三方就乙方承接 (物業名稱)(座落位置:福州市 區(縣、市) 街道(鄉鎮) 路(街、巷) 號)的物業服務,辦理物業服務承接驗收手續等事宜,共同確認如下:
一、物業共有部分及其相應檔案的查驗內容
甲方已于 年 月 日會同乙方、原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對物業下述共有部分及其相應檔案進行了查驗:
1、 ;
2、 ;
3、 ;
4、 ;
5、 。
二、物業共有部分及其相應檔案的查驗結論(查驗結論在下屬□中選擇)
□經乙方查驗,甲方、原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確認,上述物業共有部分及其相應檔案完好,乙方同意承接驗收。
□經乙方查驗,甲方、原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確認,上述物業共有部分及其相應檔案中存在的問題如下:
1、 ;
2、 ;
3、 ;
4、 ;
5、 。
經甲方、乙方、原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協商一致,就存在的問題確定解決辦法如下:
1、 ;
2、 ;
3、 ;
4、 ;
5、 。
三、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相關資料的移交
甲方已于 年 月 日會同原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向乙方移交了物業服務用房,并提供和移交了下列物業服務相關資料(具體清單另附):
1、竣工驗收資料,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工程規劃總平面圖、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竣工驗收合格證等資料;
2、技術資料,包括水、電、氣、視、訊等的供用合同(協議)、消防設施合格證、電梯準用證、機電設備出廠合格證和保修卡、保修協議,設備設施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資料;
3、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4、業主名冊:包括業主及產權面積清冊等;
5、物業服務所必需的其它資料,如物業的規劃、建設的有關資料,有關房屋產權權屬的資料,工程驗收的各種簽證、記錄、證明等;
6、 。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原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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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3 16: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