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黑河市城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征收使用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五大連池管委會,中、省、市直各單位:
為加強住宅房屋維修基金的歸集和管理,保障住房售后的維修與管理,維護住房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依據國家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號)的有關規定,經市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將《黑河市城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征收使用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各部門抓好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黑河市城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征收使用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房屋維修基金的歸集和管理,保障住房售后的維修與管理,維護住房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據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號),結合我市城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區商品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合作建房,以下簡稱商品房)、房改房、動遷安置中向個人出售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歸集使用管理。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的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建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維修基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條 維修基金實行統收、統存、統管、備案審批制度。
第六條 市房產管理局是維修基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并對市城區維修基金的歸集、使用進行審核、審批。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七條 維修基金的來源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按本規定繳交的專項維修基金;
(二)公有住房房改后,購房人按本規定繳交的專項維修基金;
第八條 維修基金的繳交標準
(一)初始登記的商品房所有人,按購房款的2%繳納維修基金;
(二)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出售后,購房者按購房款2%繳納維修基金。
(三)已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未繳交物業維修基金的,進入市場交易時,按交易評估額2%繳交維修基金。
第九條 維修基金繳交方式
(一)未辦理權屬證書的商品房,由購房者在辦理權屬證書時繳交。
(二)房改房在辦理房改手續時繳交。
(三)已入住并辦理權屬證書的房屋(含房改房),應主動到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中心(或房改售房單位)補交維修基金,沒有補交的,進入市場交易時由購房者繳交。
(四)凡沒有繳交(或未繳齊)維修基金的,房屋需要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按大中修、更新改造的實際費用,由該樓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代收,沒有進行委托管理的,由社區委員會代收。已繳交物業維修基金的業主不再繳交,本人應分攤的大中修、更新改造資金從已繳交的維修基金中支付。
第十條 維修基金實行專戶存儲,??顚S?,按幢立帳,核算到戶。
第十一條 維修基金收繳需向業主出具維修基金專用票據,未向業主出具維修基金專用票據的,業主有權拒絕交納。
第十二條 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基金凈收益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為了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維修基金管理單位違反規定,擅自挪用維修基金或者造成專項維修基金損失的,由市財政和市房產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市財政和房產部門實行維修基金使用計劃的報批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管理制度,審計監督制度以及業主的查詢、監督和對帳制度。
第十六條 維修基金繳交和使用情況,由市房產部門每年公告1次。
第十七條 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的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房屋因拆遷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住房滅失的,結余的維修基金退還給業主。
第十八條 申請使用維修基金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經業主委員會主任簽字和蓋章的使用申請書(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需有社區負責人簽字蓋章和業主代表簽字的使用申請書);
(二)大中修、更新改造項目的工程預算;
(三)其它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 維修基金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或管房單位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后提出使用計劃(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由社區或社區委托的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財政、房產部門審查批準后撥付。
第二十條 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業主大會同意由物業管理企業或管房單位組織,按產權人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向產權人續籌,續籌的比例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維修基金使用列支原則: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大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該幢房屋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從各自所繳交的維修基金中列支。
(二)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住宅區內業主按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從各自繳交的維修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 市房產部門應按照核準的預算分期給維修基金使用單位劃撥維修費用。首次按批準額的50%劃撥工程預付款,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全部付清。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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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27 11: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