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區各辦局,區各直屬單位:
為加快我區城市化建設步伐,提高城市化建設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環境質量,完善社區功能,提高住宅區公建配套設施的水平,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建設部《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市政府《無錫市住宅區交接管理暫行規定》(錫政發[2000]298號)、《無錫市市區住宅部分配套設施標準》(錫政發[2004]9號)及區委區政府《關于加強全區城鎮社區建設的意見》(錫發[2004]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城鎮建設的實際情況,現就加強我區新建住宅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與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標準,合理配置新建住宅區公建配套設施
住宅區公建配套設施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設施。
本區范圍內新建住宅區公建配套設施必須按以下標準配置:
(一)社區服務用房及物業管理用房。社區居委會應根據區城鎮建設規劃統一布局設置,原則上按每2000戶左右設置一處居委會,其社區服務用房按25平方米/百戶配置,最少不得低于500平方米。社區服務用房包括社區辦公室、青少年活動室、老年活動室、警務室、黨建活動室、社會保障服務站、衛生(計生)服務站、社區服務站(幫扶救助)等。
(二)商業服務用房。住宅區應配備一定數量的配套商業服務用房,并應按住宅區總建筑面積0.3‰(最少不低于40平方米)的標準安排居委會專營商業用房,其產權歸屬地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所有,用于出租經營,所得收入專項補充居委會日常運轉經費。
物業管理用房按住宅區總建筑面積的4‰配置。
(三)文化體育配套設施。
1.文化體育活動用房配套標準:住宅區建設規模小于1000戶的按150~200平方米/千人配套文化體育活動用房,其中:文化活動用房建筑面積75~100 平方米,(其中含圖書閱覽室建筑面積30 平方米),體育活動用房建筑面積75~100 平方米。建設規模超過1000戶的,每增加300人,增加文化體育活動用房建筑面積20~40 平方米,其中:文化活動用房建筑面積10~20 平方米,體育活動用房建筑面積10~20 平方米。
2.室外文化體育活動場地配套標準:住宅區建設規模小于1000戶的按100~200平方米/千人配套文化體育活動場地。建設規模超過1000戶的,每增加300人,增加室外文化體育活動場地20~40 平方米。室外文化體育活動場地主要是指文化場地、健身場地、網球場、籃球場、門球場等。
(四)新建住宅汽車庫配套標準
1.別墅項目戶均配套不少于2個汽車位;
2.商品住宅項目戶均配套不少于1.2個汽車位;
3.經濟適用住房及拆遷安置用房項目每戶配套不少于0.8個汽車位。
(五)教育設施。住宅區應按照服務半徑不大于300米的要求,必須配置托兒所及幼兒園。小學、中學由政府按城鎮建設規劃和教育布局規劃統一布局設置。
(六)其他未明確的公建配套設施的建設標準嚴格按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93)、省、市有關規定及區城鎮組團規劃要求執行。
區規劃、土地儲備中心等部門在確定土地拍賣、規劃建設審批時,應明確公建配套要求,并按以上標準嚴格控制。
區發展計劃、規劃、國土、建設、環保、公安、消防、房管等部門必須在辦理新建住宅區銷售許可證及竣工綜合驗收時,嚴格把關。
二、規范程序,加強公建配套交接管理
凡新建住宅區竣工并通過綜合驗收后,必須按以下規定實行交接管理:
(一)交接資料的報送。建設單位應當在通過住宅區竣工綜合驗收后七個工作日內,向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住宅區交接管理資料,交接條件成熟的,交接工作可與住宅竣工綜合驗收同時進行。
住宅區交接管理資料應當包含:
1.交接登記表;
2.公建配套項目批準文件及實施情況表;
3.公建配套項目竣工圖;
4.公建配套項目合格證明和交接管理方案;
5.其他應當提供的資料。
(二)交接管理程序。區建設局應當在收到住宅區交接管理資料后七個工作日內組織并完成住宅區交接管理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1.由建設、規劃、房管、市政公用、公安、教育、民政、衛生、文體、鎮、街道、社區居委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交接管理小組。
2.交接管理小組聽取建設單位匯報住宅區公建配套項目建設情況及交接管理方案;審閱有關資料、圖紙;進行現場檢查并提出交接管理意見。
3.交接管理方案通過后,由區建設局根據《關于加強全區城鎮社區建設的意見》以及住宅區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發給住宅區交接管理意見書。
(三)配套用房的移交。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區建設局《住宅區交接管理意見書》后的三十日內,向有關部門移交配套用房:
1.社區辦公室、青少年活動室(閱覽室)、老年活動室、黨建活動室、社會保障服務站、衛生(計生)服務站、社區服務站(幫扶救助)、居委會專營商業用房、警務室以及托兒所、幼兒園等用房由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接收。
2.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供電用房、自來水泵房、路燈配電房、燃氣調壓站、環衛中轉站等按區建設局核發的住宅區交接管理意見書的規定,移交給住宅區業主委員會進行管理;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移交給區物業行政管理部門接收管理,待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再由業主委員會管理。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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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24 13: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