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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住宅區物業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文單位:馬鞍山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02-12-31
執行日期:2002-12-31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創造整潔、安全、便利、文明的居住環境,推進物業管理健康發展,促進文明社區、文明城市創建工作,根據省政府92號令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住宅區物業管理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業主委員會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組建業主委員會是建立業主自治管理與物業管理專業化服務相結合的物業管理新體制的基礎。全市所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均應按規定組建業主委員會。

  二、業主委員會的組建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指導,因類制宜、分別實施。舊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的組建由各區的街道辦事處牽頭,社區居委會參加,物業管理企業、原開發建設單位配合,先行試點,再全面推開。對已成立的業主委員會,但組建不規范、不能發揮自治作用的,要按規范改組。2003年及以后交付使用的新建小區,其業主委員會的組建一律由建設單位牽頭,街道、社區居委會等予以配合。

  三、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履行約定的職責。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從物業配套經營用房和有經營收入的配套設施經營收益中列支。業主委員會辦公場所,在物業管理用房中統籌解決。

  四、新建住宅區的規劃設計方案,應當兼顧物業管理需要,物業管理用房、公建配套服務設施以及封閉管理設施應同步規劃到位。開發建設單位要嚴格按規劃要求實施建設。各類配套設施的建設費用,計入開發建設成本,按規定移交產權。市建設、規劃、房地產等管理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措施,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五、新建住宅區的供水、供電等配套專業設施按規劃設計方案建成后,應在住宅區管理移交前移交給專業機構統一管理,其建設和移交費用計入住宅區建設成本。禁止開發建設單位自行管理。住宅區供水、供電實行一戶一表,出戶管理,由專業管理機構抄表到戶,按表計費,并負責維護、管理。需要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收費、管護的,雙方應簽訂委托服務合同,實行有償服務。

  六、業主委員會與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物業管理基本項目服務費用,實行政府指導價,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在指導價范圍內協商確定。物業管理基本服務項目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價格由雙方約定。

  七、市房地產管理局要將物業管理服務作為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對物業管理企業不按合同約定實施管理,或不能提供相應等級服務的,要限期整改,整改無效的,要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取消物業管理資質。要按照建設部新頒布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重新核定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等級。扶持發展一批管理服務水平高的物業管理企業,實現規模經營。鼓勵一流的物業管理企業進入我市。積極引進先進地區物業管理的模式和經營理念,促進我市物業管理水平向更高層次推進。

  八、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牽頭,各相關部門參加的物業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市住宅區物業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綜合協調。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統一部署,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共同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各區政府要相應調整原有的物業管理領導機構,要根據物業管理屬地化管理體制的要求,加強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力量,并使社區管理與物業管理協調推進。

  九、各新聞媒體要加強輿論引導,廣泛宣傳物業管理目的、意義、相關知識及政策規定,引導社會各界樹立物業管理消費投資理念,從而積極支持配合物業管理工作。業主委員會、社區居委會和物業管理企業要利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提高業主的自治意識和自治能力。要切實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服務的輿論監督,促進物業管理企業提高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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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9963 次     2008/8/20 13: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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