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建委發〔2007〕258號)
為進一步加快城鄉一體化建設進程,促進成都市“新居工程”進一步規范化發展,根據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現就成都市中心城區“新居工程”實施物業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見。
一、指導思想
“新居工程”的物業管理,應樹立并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在按照城市居住小區建設后,做到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一體化,社區服務和管理一體化,促進“新居工程”居住社區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及和諧社區的構建。
二、適用范圍
根據《成都市中心城區改善農民居住條件實施“新居工程”的意見》和成都市人民政府《研究五城區“新居工程”和“農村新型社區”建設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的精神,中心城區“新居工程”住宅區應按本意見的要求開展物業管理工作。
三、工作目標
“新居工程”住宅區按城市居住小區標準配備物業管理用房,建立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按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實施物業管理。凡“新居工程”住宅區,均應依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以招投標方式選聘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相應的物業服務。
四、政策措施
(一)物業的承接驗收
受聘對“新居工程”住宅區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條例》和《成都市物業管理承接驗收指導意見》(成房物管〔2006〕23號)的相關規定,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并與建設單位或“新居工程”住宅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辦理物業管理承接驗收手續。
(二)物業服務費用的補貼標準
“新居工程”住宅區的物業服務費用標準原則上按《成都市物價局、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于貫徹實施<四川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細則>意見的通知》(成價費〔2004〕239號,以下簡稱《通知》)執行。
政府參照《通知》中的費用指導價標準,對“新居工程”住宅區物業服務費用予以部分補貼,補貼期限自“新居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至“新居工程”用地性質轉為國有土地性質之日止。具體補貼標準為:多層住宅,按每月0.25元/平方米予以補貼;高層住宅,按每月0.5元/平方米予以補貼。自“新居工程”用地性質轉為國有土地性質之日起,“新居工程”業主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標準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用。
政府補貼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新居工程”建設單位按照“新居工程”有關政策規定,安置完經核實的全部農業人口后,從通過提高土地使用強度而多建部分配套用房的經營收入中,以行政區為單位進行統籌解決。
(三)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立
“新居工程”的房屋應當參照《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市府令103號,以下簡稱《辦法》)及其配套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新居工程”建設的特殊情況,繳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新居工程”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由建設單位按物業所在地公布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的3%(未配電梯)和3.5%(配電梯)繳存,并計入土地整理成本。“新居工程”土地未征收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可予以緩交,由建設單位在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新居工程”房屋權屬登記前,承諾待“新居工程”建設配置的經營土地征收出讓變現后,從其撥付的土地成本中支付首次專項維修資金。
建設單位繳存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歸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所有,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續籌等參照《辦法》執行。
(四)物業管理用房
“新居工程”住宅區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區改善農民居住條件實施“新居工程”的意見》(成建委發〔2004〕673號)和《成都市物業管理用房規劃建設管理若干規定》(試行)(成規管〔2004〕141號)的規定,配建相應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的獨立或成套房屋,產權屬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五)業主大會的成立
“新居工程”小區移交前,小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組織擬安置人員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并在所在地的區房產管理部門的指導下,依法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代表業主與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并會同物業管理企業參與小區移交工作。
(六)物業管理企業的選聘和物業管理從業人員的聘用
根據《條例》的相關規定,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應當按照《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5號)的規定,取得相應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
業主委員會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具體辦法參照《成都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暫行辦法》(成房發〔2004〕198號)執行。
“新居工程”住宅區物業管理從業崗位應當優先招聘本社區人員,從本社區需就業的人員中選聘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五、監管機構
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對本市“新居工程”實施物業管理進行指導、監督、管理。
六、各中心城區可根據本意見,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七、中心城區之外的郊區(市)縣和重點鎮“新居工程”實施物業管理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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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23 9: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