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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辦法(試行)





曲政發〔2002〕7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中央、省屬駐曲單位:
   
《曲靖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曲靖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物業管理單位及業主、承租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曲靖市行政區劃內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接受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委托,對物業管理區域(以下簡稱小區)內的建筑物及其設備以及共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開展日常維護、養護和提供其它相關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遵循合理、公平與房屋所有人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并按照企業資質檔次和收費資格等級、服務質量優劣等因素實行有償服務。

第四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是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制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并對其進行監督檢查;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物業管理的行業管理部門,對物業管理單位的服務實施年度考評,每年考評一次,由業主無記名投票,考評結果滿意率達不到80%的,降低一個檔次收費,達不到50%的,取消物業管理資格和收費資格。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根據所提供服務的性質、特點和有關規定,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包括綜合服務費、車輛在小區內場地占用費、公眾性代辦服務費、特約服務費。具體分類及價格管理形式如下:

(一)安居房、拆遷安置房、經濟適用住房的綜合服務費,實行政府定價;小區內學校、幼兒園、高檔住宅、別墅、寫字樓和空置房的綜合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小區內車庫、鋪面及社區服務站點的綜合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 車輛在小區內的場地占用費,實行政府定價。

(三) 公眾性代辦服務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四)特約服務費,除帶有強制性的收費外,實行市場調節價。

(五)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由委托服務方和提供服務方協商議定收費標準。

第二章 綜合服務費

第七條 綜合服務費的構成及服務內容:

(一) 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

(二)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修及養護費。服務內容包括:小區內道路、停車場、室外照明、樓道、消防、室外供排水、上下管道、明暗溝、沙井、圍墻、垃圾投放等設施的維修、養護。

(三)綠化管理費。服務內容包括:小區內花草樹木、園林小品及附屬設施的維護、養護。

(四)清潔衛生費。服務內容包括:小區內道路、停車場、庭院、樓道的清掃,垃圾收集掏運,屋頂或地下二次供水池清洗,化糞池清掏、清運。

(五)保安費。服務內容包括:小區內的安全保衛、晝夜巡邏值班。

(六)辦公費。用于小區的日常管理、財務管理、檔案管理以及合理的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單位固定資產折舊費。

(八)法定稅費。

(九)合理利潤。普通住宅小區控制在上述(一)至(七)項合計金額的5%以內;高檔住宅、別墅、寫字樓、住宅小區控制在上述(一)至(七)項合計金額的10%以內。

第八條 綜合服務費實行統一標準、按等級收費的管理原則。

依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對各小區綜合服務實行綜合考評定級,考評分在95分以上的為甲級,85至94分的為乙級,75至84分為丙級,65至74分為丁級。物業管理單位依據所評定的等級收取綜合服務費??己藘热菁捌湓u分標準、綜合服務收費標準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九條 高檔住宅、別墅、寫字樓的綜合服務費,以小區綜合服務費為基礎上浮不超過30%;小區內學校、幼兒園及個別確需獨立實行物業管理的建筑物的綜合服務費,以小區綜合服務費為基礎下浮不超過50%;空置房的綜合服務費,可按小區綜合服務費的20%計收。未出售、出租、使用的空置房,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已出售的空置房,由房屋所有權人交納;出租房由承租人交納。

第三章 其它收費

第十條 高層樓宇內的電梯、中央空調、自來水二次加壓、自備發電機組等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材料費及其電費、維修費等,均由委托人和物業管理單位共同確定成本費用,商定按其服務對象所占建筑面積或按戶合理分攤。

第十一條 車輛在小區內場地占用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征得委托人和有關部門同意,經批準在小區內的公共場地和道路上劃出停車的泊位,供小區內住戶停放4噸以下和12座以下客貨車所收取的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縣(市)區兩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其收益用于小區內共用設施維修養護和物業管理費用支出。

第十二條 對物業使用人收取水費、電費,必須抄表到戶,按表計費,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漏損等不得轉嫁給住戶。其它如需要委托物業管理單位代收費的,委托單位應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委托代收、代繳合同,并向物業管理單位支付代理服務費。代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單位向委托人提供其它特約服務,由雙方當事人遵循自愿、公平原則事先約定,不得強行服務、強行收費。凡屬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應當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住戶因裝飾、裝修、內部修繕房屋產生的垃圾,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清運的,按規定收費。

第四章 收費管理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單位的收費資格等級,由價格主管部門牽頭與同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業主委員會及相關部門、住戶代表,依據物業企業的資質等級和服務質量等因素進行評定,對評定收費資格等級有意見的可由物業管理單位申請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評定。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單位的綜合服務收費資格等級評定后,其具體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評定的等級在規定的幅度內核定,必要時實行聽證制度,并向社會公布。

被評為全國、全省、全市物業管理先進企業或物業管理優秀住宅小區的,憑證書可在收費標準的基礎上由價格主管部門分別批準上浮6%、4%、2%。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其收費由各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曲靖市城區由市、區兩級價格主管部門按隸屬關系分工負責,由市級價格主管部門統一協調;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和物業管理普通住宅綜合服務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發展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單位申請辦理物業管理收費時,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價格主管部門申領《物業管理機構收費資格確認申請表》、《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申請表》、《曲靖市物業管理服務等級考核表》,并按規定如實填報,同時提供《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工商營業執照》、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或協議等有關資料。

經審查批準取得《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和《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等級證書》后,方可收費。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亮證收費。收費項目、收費范圍、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辦法等,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經營或收費地點張榜公布,半年向委托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公布收支情況,接受業主委員會和住戶的監督,并抄報受理審批的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委托人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項目、收費范圍、收費標準,向物業管理單位繳納綜合服務費和其他收費,逾期不繳納的,按雙方在委托合同中約定的條款辦理。

未經批準的收費和未與業主、使用人簽定服務協議的市場調節價收費項目,委托人有權拒絕交費。

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中的價格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和投訴。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單位與住戶之間發生服務收費爭議,由業主委員會協調,協調無效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裁定。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屬價格違法行為:

(一) 不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

(二) 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三) 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其它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依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處罰: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處罰: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試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

對價格管理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違法行為,物業管理單位和委托人及知情者,均有權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由有關部門給予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從2002年12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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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1385 次     2008/6/20 17: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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