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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





 (省政府令[1996]第80號)

《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已經1996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均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城市規劃區內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其他綠化義務。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全省城鄉綠化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綠化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化規劃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批準后,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不得改作他用,確需改作他用的,應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并相應補足綠化用地面積。
第六條 城市新建工程必須按城市綠化規劃安排綠化用地,綠化用地標準應當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新建居民區綠地所占居民總用地比率不低于 30 %;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綠帶面積所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 20 %,次干道綠帶面積所占比率不低于 15 %;
(三)城市內等水體及鐵路旁的防護林帶寬度不少于 30 米;
(四)單位綠地面積所占單位總用地面積的比率,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庫、商業中心等綠地比率不低于 20 %。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物的工廠應根據國家標準設立不少于 50 米的防護林帶,其綠地率不低于 30 %。學校、醫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活動場所、部隊等單位的綠地率不低于 35 %;
(五)公共綠地中綠化用地所占比率,按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舊城改造地區的綠化面積,按照前款(一)、(二)、(四)項規定的指標降低 5 個百分點。
第七條 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因客觀環境限制達不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標準,又確需進行建設的,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給予補償綠化補償的資金統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人民政府的規劃用于綠化規劃和建設。
城市綠化補償的標準和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產生綠地面積所占城市建成區總面積比率不低于 2% 。
第九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
從事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質認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發給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開業登記。
第十條 城市公共綠地,居住綠地,城市防護林帶、風景林帶、干道綠化帶及干道倆側單位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須按有關規定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其主體工程與配套綠化工程應當同時設計,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取得建設項目綠化意見書。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十一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其基本建設投資中必須安排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
建設項目在開工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工程投資的一定比例繳納綠化保證金。
城市綠化保證金實行分類收取。工程投資總額 1000 萬元以下的,按 3% 征收; 1000 萬元至 5000 萬元的,按 2% 收??; 5000 萬元至 1 億元的,按 1% 收??; 1 億元以上的按 0.5% 收取。
綠化工程完成后,達到設計要求的,將保證金退還建設單位;達不到設計要求或未按批準的綠化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綠化保證金不予退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用于該工程的綠化建設。
第十二條 城市綠化工程竣工后,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該工程建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開發區建設、舊城改造區建設及其他基本建設的配套綠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體工程完成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
第十三條 城市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依照城市綠化規劃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單位管界內的綠化規劃和建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建設單位應將規劃文件和工程竣工資料副本向所在地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按規定移交城建檔案機構存檔。
單位和居住區現有綠化用地低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標準,尚有余地綠化的,應當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知之日起兩年內進行綠化。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 城市綠地管理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公共綠地、風景林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二)街道綠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沿街單位和居民共同管理;
(三)苗圃、草圃、花圃、果圃等產生綠地,由其經營單位管理;
(四)單位管理界內的綠地,由本單位管理;
(五)公共居住區綠地,由街道辦事處管理;
(六)城市規劃區內的鐵路兩側、公路兩側以及河道、水工程渠兩岸的綠地和部分郊區林帶,分別由其主管部門管理。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在綠地內損壞草坪、花壇、綠籬,損壞、盜竊綠化設施;
(二)在樹木上牽掛繩索、架設電線,在綠地內晾曬物品,停放車輛,放牧;
(三)在綠地或綠化帶內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四)在綠地內搭灶生火,燃燒廢物,傾倒有害物質;
(五)擅自砍伐樹木,就樹蓋房、設置廣告牌標語牌、刻劃釘釘、攀折花木等損害樹木生長;
(六)距樹木一米以內堆放物料,二米以內挖沙取土;
(七)其他損害綠地有礙樹木生長的行為。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包括單位附屬綠地)。
因建設或特殊原因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一次占用城市綠地 1 公頃以上的,須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一次占用城市綠地 0.1 公頃以上的,須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規劃區內的樹木。
確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樹木的,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每砍伐一株樹須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地補栽胸徑不少于 5 厘米的樹木十株以上,移植、修剪城市樹木須按規定補償??撤?、移植、修剪城市樹木,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綠化專業隊伍進行。
第十八條  城市樹木應當與各類工程管線、交通設施保持適當距離。當樹木生長影響管線安全或者交通設施使用需要修剪時,由管線或者交通設施管理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統一由城市綠化專業隊伍進行修剪。
承擔修剪費用的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統一登記,建立檔案、設立標志,制定保護措施、劃定保護范圍和養護復壯措施。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和第十六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條例》規定責令限期退還綠化用地,恢復原狀,可處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條例》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償措施。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依據《條例》規定責令停止侵害,并處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網點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依據《條例》規定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并對個體經營者處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給予警告,可處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條例》規定取消設立申請批準文件,并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條例》規定責令停止侵害,并處以每株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直接責任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可以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級城市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未設建制鎮的工礦區、居民區、風景名勝區的綠化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鍵字查詢:山西

閱讀: 10796 次     2008/6/16 1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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