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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暫行辦法





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20080607

 
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印發
《福州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房管局、各縣(市)建設局、各建設單位、各物業服務企業、各業主委員會: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管理,維護物業管理活動的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福州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局制定了《福州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與我局物業管理處聯系。

  附:福州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暫行辦法。

  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三日

  福州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管理,維護物業管理活動的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福州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轄區內進行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區域,是指只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相對獨立的、并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它管理人實施統一管理的區域。

  第五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以經批準的建設項目規劃用地范圍、社區布局、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等因素確定,并應遵循共用設施設備資源共享、便于實施統一管理,有利于社區建設和改善城市居民生活工作環境的原則。

  第六條新建建設項目,包括分期建設或者有兩個以上建設單位共同開發建設的項目,其設置的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該建設項目內已自然形成多個相對獨立、封閉區域的,在明確配套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責任的情況下,可以分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銷售手續前,應當持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要求,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申請表(附件1);

  (二)土地使用批文或使用證明;

  (三)用地規劃紅線圖;

  (四)建設工程規劃總平面圖;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八條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于提交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進行劃分。

  第九條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后,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附件2)。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的內容包含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并在房屋銷售現場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合格之前,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調整原有規劃設計方案后,原物業管理區域劃分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應當重新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單位應當持原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書面理由以及調整后的規劃設計方案等相關材料,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重新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要求??h(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進行重新劃分,并出具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

  第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尚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但已按相關規定設立業主大會的,其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原則上維持不變。

  經業主大會決定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相關業主委員會持業主大會決定的書面證明材料,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要求??h(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結合當地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布局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業主大會決定前款事項的,應當經該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尚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且未設立業主大會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設立業主大會前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要求,并提交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材料??h(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進行劃分,并出具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但對已經自然形成且無爭議的區域,由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向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議后,經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無異議的,不再重新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四條對零散建設的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可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配合下,根據需要與合理原則劃分物業管理區域,逐步實行規范的物業管理。零散建設的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劃分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處于同一街區的或位置靠近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相關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三)宜于統一整治封閉成一個區域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四)根據城市詳細規劃確定整合為一個居住區或組團的可劃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五)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范圍,應考慮與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設立范圍一致;

  (六)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建筑面積一般不少于3萬平方米為宜;

  (七)其他應考慮的因素。

  第十五條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申請資料在內的物業管理區域檔案,并將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抄報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同時抄送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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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9974 次     2008/6/10 8: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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