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房發〔2006〕9號
發文日期:2006-2-24 發文單位:徐州市房產管理局
各縣(市、區)房管局(處),各物業管理企業:
為進一步貫徹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法規規定,規范物業管理區域住宅裝飾裝修行為,保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業主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應在法律法規的許可范圍內進行,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維護相鄰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開工前,業主應向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申報登記。申報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權證;
2、申請人身份證件;
3、裝飾裝修方案。委托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的復印件等。
三、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房屋裝飾裝修應禁止下列行為:
1、拆除承重墻;
2、拆除、損壞房屋的承重梁、板、柱;
3、超出設計承載力,在架空樓板上砌筑實體墻;
4、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5、在房頂私自加蓋房屋。
房屋裝飾裝修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陽臺和窗戶外安裝防盜網和曬衣架所用的材質、顏色、標準、尺寸,應按物業企業的統一標準規定進行;
2、業主安裝排氣扇、空調機、太陽能應在物業管理指定的位置安裝,不得擅自改變布局;
3、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4、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5、裝飾時,不得違反環保等法律規定,制造噪音影響業主正常的休息和生活等。
物業企業應通過《業主手冊》、宣傳欄或業主須知等多種手段向業主進行宣傳,廣泛告知業主在裝飾裝修房屋時應禁止的行為和注意的事項。若出現業主在裝飾裝修中違反規定從事上述禁止行為,違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規定,物業企業應書面告知業主,同時要求業主到房屋安全鑒定部門申請安全鑒定,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施工。違反有關規定,可向房產稽查部門舉報。
四、物業企業應加強對裝飾裝修企業和施工人員的管理。
按照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規定,物業企業應與裝飾裝修企業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2、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3、允許施工的時間;
4、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5、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6、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7、押金和管理服務費用;
8、違約責任;
9、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物業管理企業發現裝飾裝修企業違反法規規定,應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裝飾企業違反服務協議的,應追究違約責任,物業企業對施工人員應加強管理,制訂《施工人員管理規定》,裝飾企業應如實申報施工人員名單,憑《臨時出入證》進出小區。
五、物業管理企業應認真貫徹《江蘇省物業管理收費管理辦法》和徐政發〔2004〕62號文件規定,家庭裝潢和修繕房屋棄置渣土、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元的標準向業主收取城鎮垃圾處置費,收取城鎮垃圾處置費后,不再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物業企業不得借業主裝飾裝修房屋之際擅自增加收費項目、亂收費、重復收費。
各縣(市、區)房管部門應加大物業管理區域裝飾裝修的法規規定的宣傳,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裝飾裝修的監管,發現問題及時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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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27 14: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