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原有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基金歸集追繳辦事程序及有關問題的辦理意見》的通知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津房物管〔2004〕95號
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原有住宅小區維修基金管理,保障原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廣大業主的共同利益,根據《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津政發〔2002〕90號)和《關于歸集追繳原有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的工作意見》(津政發〔2004〕8號)的規定,制定了《原有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基金歸集追繳辦事程序及有關問題的辦理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
原有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基金歸集追繳辦事程序及有關問題的辦理意見
根據《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津政發〔2002〕90號)和《關于歸集追繳原有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的工作意見》(津政發〔2004〕8號)的規定,制定本程序及意見。
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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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繳存原有住宅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先到天津市物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物業中心)辦理相關手續,填寫《原有住宅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繳存單位登記表》(附件1)、《原有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繳存登記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房地產實測報告》
2、《工程結算單》或《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有關建安工程費的合同及證明凡未及時繳存維修基金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由市物業中心向其下發《原有住宅維修基金繳存通知》(附件3),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在15日內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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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業中心對下列事項進行查驗:
1、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的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2、可以提供《房地產實測報告》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的,需按照總建筑面積確認每套房屋建筑面積;若無法提供的,則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認該項目總建筑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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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公示后,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與市物業中心簽訂《原有住宅維修基金繳存協議書》(附件7),市物業中心開具《原有住宅維修基金交款通知》(附件4)。
對于維修基金數額較大的(100萬元以上),要求年內分期付款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可以在維修基金繳存協議里約定分期繳存的時間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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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持《原有住宅維修基金交款通知》到天津市商業銀行指定窗口繳存(具體地址見附件6)。
2、銀行收款后,應向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按照項目開具《天津市原有住宅維修基金交款收據》(附件5)。
二、有關問題的辦理意見
?。ㄒ唬┙ㄖ惭b工程費的構成
建筑安裝工程費由地基處理費和土建及安裝工程費構成。
?。ǘ┚S修基金已發生使用的
對于已發生使用的公共設施維修、更新的費用,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將使用明細在小區內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經相關業主或業主會書面確認,并到項目所在區縣房管局物業辦備案后,方可從該項目的維修基金中減除。
屬于保修范圍或因工程質量問題發生的公共設施維修、更新的費用,應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自行承擔,不能使用維修基金。
公示后,若對部分使用明細產生異議的,先繳存無爭議部分的維修基金。
?。ㄈo法提供有效《工程結算單》或《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若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無法提供有效《工程結算單》或《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同期房地產業開發投資成本參考價格繳存維修基金。若仍有爭議的,可以由中介機構對賬目進行核查或委托評估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確定,費用由該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ㄋ模┚S修基金已經繳存到有關部門的若維修基金已統一繳存到有關部門,應當在4月30日之前到市物業中心辦理移交手續,并將已歸集的維修基金存入市維修基金專戶。
?。ㄎ澹┚S修基金已經轉移給其他單位的
若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已將維修基金轉移給物業企業或其他單位的,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清理繳存。
?。┎煌瑫r段維修基金的繳存方式
凡自1996年7月24日至2003年1月1日之間全市出售的住宅,按照《關于歸集追繳原有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的工作意見》規定繳存維修基金;凡自2003年1月1日起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的住宅,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繳存維修基金。
1996年7月24日前,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向購房人承諾或有約定的,應按約定和承諾繳存維修基金;沒有約定和承諾,若已經提取維修基金的,也可按照本程序繳存維修基金。
繳存維修基金后,如業主對提取、繳存有異議,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負責解釋,并承擔責任。
?。ㄆ撸┡c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維修基金的繳存方式
凡與住宅相連的非住宅物業,也應當繳存維修基金。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建安工程費的2%繳存維修基金。
附件:1.《原有住宅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繳存單位登記表》
2.《原有住宅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繳存登記表》
3.《原有住宅維修基金繳存通知》
4.《原有住宅維修基金交款通知》
5.《天津市原有住宅維修基金交款收據》
6.《原有住宅維修基金繳存業務經辦行一覽表》
7.《原有住宅維修基金繳存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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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2 17: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