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
為更好地落實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物業管理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結合我市實際,現對《物業管理條例》實施中遇到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業主配偶能否參加業主委員會的問題
在業主會組建工作中,房屋所有權人的配偶有意愿為全體業主服務,參與公益事業的,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關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規定,在向籌委會提供《結婚證書》和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證明其與業主的關系,并同時出具所購房屋為婚后共同財產的具結后,可以參加業主代表或業主會委員會成員的選聘工作。
二、關于業主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問題
業主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由業主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每年不超過實收物業管理服務費1%的比例,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
三、關于業主會備案后有關事項發生變更的問題
首次業主會成立后,經備案后的業主會章程、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成員發生變更,業主委員會重新備案時,區縣物業辦應當開具《變更事項備案證明》。此《證明》只作為變更依據,不得作為刻制業主會印章的憑證。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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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2 16: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