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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管理辦法(廢止)





 

              批轉市房管局擬定的天津市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政發〔200595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市房地產管理局擬定的《天津市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管理辦法》,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天津市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規劃、設計、建設和使用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證物業管理項目的正常管理服務,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和《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房項目中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規劃、設計、建設和使用等活動。
  
  第三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服務用房規劃、設計的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建設的監督管理。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登記、移交和使用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新建商品房項目應當按照開發建設項目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確定物業管理服務用房。

 ?。ㄒ唬┙ㄖ幠T?st1:chmetcnv unitname="平方米" sourcevalue="50000" hasspace="False" negative="False" numbertype="1" tcsc="1" w:st="on">5萬平方米以下的(含5萬建筑平方米,下同),應當按照不低于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四確定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建筑規模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確定物業管理服務用房。

 ?。ǘ┒鄬幼≌^建筑規模在5萬平方米以上,高層住宅小區建筑規模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配備獨立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高層住宅小區建筑規模在10萬平方米以下且物業管理服務用房設置在高層住宅內的,應當設置獨立的使用通道。

 ?。ㄈ┳≌^建筑規模在15萬平方米以上的,為了方便管理,應當將物業管理服務用房設置在小區中心區域或小區主出入口附近。

 ?。ㄋ模┳≌^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不得設置在地下。

  第五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規劃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在規劃圖紙上標注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具體位置以及在經濟指標中注明面積,并對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設計進行控制監督。

  第六條 設計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和設計規范執行,并在圖紙上注明設計的實際面積。

  第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建設物業管理服務用房:
  
 ?。ㄒ唬┓课輧葔γ鎽斖克葔ν苛?,頂棚應當吊頂或涂刷涂料,地面鋪設瓷磚,衛生間墻地面應當鋪貼瓷磚并安裝衛生潔具;
  
 ?。ǘ┥舷滤?、供電、供暖等應當具備正常使用功能;
  
 ?。ㄈ┬^內配置通訊、有線電視、寬帶等設施的,應當在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內預留端口,具備正常使用功能。
  
  第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開發建設單位按照規劃設計的要求和質量標準建設物業管理服務用房。
  
  第九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獨立測量、計算面積,其面積不計入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內,并在房地產平面圖相應的位置上標注物業用房字樣。
  
  第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前期物業管理備案時,應當提供經規劃部門批準并標注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具體位置和面積的規劃詳圖。
  
  第十一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不得包括經過規劃確定、前期物業管理備案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物業管理服務用房一并申請登記。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在房屋權屬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并同時出具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登記單。

  第十三條 在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竣工驗收合格后30日內,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管理服務用房進行交接驗收:

 ?。ㄒ唬╇p方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標準進行交接驗收。室內設施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雙方應當在物業管理服務用房交接驗收清單上簽字蓋章正式移交,同時開發建設單位將房地產登記機關出具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登記單一并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使用功能存在問題的,雙方應當約定解決的方法和時限,并如期完成交接驗收工作。

 ?。ǘ╇p方辦理正式移交手續后,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服務用房情況在小區內公告。成立業主會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服務用房情況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

 ?。ㄈ╇p方辦理正式移交手續后10日內,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持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登記單、物業管理服務用房交接驗收清單和公告證明,到所在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備案予以監督。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更的,原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與新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管理服務用房進行交接驗收,不得對房屋內的裝修進行拆改,并應一并交接。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用于物業管理服務活動和業主活動,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修、養護,不得買賣和抵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由市和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
                   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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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0144 次     2005/11/12 16: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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