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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認定問題請示的復函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認定問題請示的復函》(京國土房管物[2003]1024號)

 
 

朝陽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關于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認定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也是對外公示房屋所有財產關系的重要憑證。因此,“業主”應指房屋權屬證書上記載的權利人?!?

 

 

    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及組建業主委員會過程中,除房屋權屬證書上記載的權利人可以認定為“業主”外,購買預售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記載的“購

 

 

房人”可以視為“業主”?!?span lang="EN-US">

 

 

   因此,夫妻、父(母)子等關系中,持有房屋權屬證書一方,具有業主身份,可以被選舉為業主委員會委員,未持有房屋權屬證書一方不具備成為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

 

 

    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因此,夫妻、父(母)子關系中,持有房屋權屬證書一方可以書面委托另一方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業主大會規程》(建住房[2003]131號)第二十一、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三十條等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是全體業主通過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具有法律意義上的“身份”,該“身份”不應被轉讓或委托。因此,業主委員會會議須由委員本人參加,不能委托他人代表參加?!?

 

 

此復。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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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2137 次     2005/11/5 1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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